选举简介

距离投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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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根据《基本法》,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以及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基本法》附件二订明立法会由90名议员组成,分别通过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40席)、功能界别选举(30席),以及地方选区选举(20席)产生。立法会任期为四年,而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完结。
  •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为使第八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得以举行,行政长官已指明2025年10月24日为第七届立法会会期中止的日期,其运作亦随之终止。

提名期

  • 提名期: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至11月 6日(星期四)

投票安排

  • 投票日:2025年12月7日(星期日)
  • 投票时间: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设于惩教院所的专用投票站投票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4时)
  • 各投票站的预计轮候时间等资料会在投票日于投票站外及此选举专用网站展示。选民可以选择在较少人的时间前往投票站投票。

投票资格

  • 只有名列于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上的委员方可在选举委员会界别投票。有关登记册于2025年9月17日发表。
  • 只有名列于2025年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已登记选民和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的已登记个人和团体选民,方有资格在相关地方选区及/或功能界别投票。有关登记册于2025年9月25日发表。

选举委员会界别

提名和参选

  • 候选人须为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已登记选民,即候选人毋须为选举委员会委员。
  • 每名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但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包括选举委员会5个界别中的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但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以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在选举委员会界别选举提名1名候选人。

投票

  • 采用“全票制”,选票上须投选出不多于亦不少于40名候选人,得票最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功能界别

明细名单

提名和参选

  • 候选人须为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已登记选民,及已登记为有关功能界别的选民或与该功能界别有密切联系。
  • 候选人参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提名要求:
     

    1. 须获得所在功能界别不少于10名、但不多于20名选民提名;及
    2. 须获得不少于10名、但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包括选举委员会5个界别中的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但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 每名功能界别选民只可在其所属功能界别以功能界别选民身分提名1名候选人(如属劳工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则可在该界别最多提名3名候选人)。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以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提名1名候选人。

投票

  • 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度。在28个功能界别中,除劳工界功能界别的选民可投选最多3名候选人外,余下的27个功能界别的选民只可投选1名候选人。在劳工界功能界别取得最多票数的3名候选人当选,在其他功能界别取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分别当选为该功能界别的议员。

地方选区

  • 共设10个地方选区,每个选区产生2名议员。10个地方选区如下:
地方名称

提名和参选

  • 候选人须为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已登记选民。
  • 候选人参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提名要求:
     

    1. 须获得所在地方选区不少于100名、但不多于200名选民提名;及
    2. 须获得不少于10名、但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包括选举委员会5个界别中的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但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

     

  • 每名地方选区选民只可在其所属地方选区以地方选区选民身分提名1名候选人。
  •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以其选举委员会委员身分在地方选区选举中提名1名候选人。

投票

  • 采用“双议席单票制”,每名选民在其地方选区投选1名候选人,在各地方选区得票最多的2名候选人当选为该地方选区的议员。

如何投票

  • 选民/获授权代表须在2025年12月7日(星期日)的投票时间(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内前往投票通知卡上指定的投票站,向投票站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香港身份证正本或指定的替代文件(详情见下述「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 投票站工作人员会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的平板电脑扫描选民/获授权代表的有效香港身份证,以核实他/她是否有关选区/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及他/她可以获发选票的类别及数目。经核实后,投票站工作人员会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作出记录,并向他/她发出选票。
  • 有个别投票站将不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系统发出选票(例如因网络未能覆盖该站),投票站工作人员会使用正式选民登记册印刷本发出选票,投票站工作人员会查看选民/获授权代表的有效香港身份证,并核对正式选民登记册印刷本记项的资料,以核实该选民/获授权代表是否有关选区/界别的已登记选民。
  • 在核实相关资料后,选民会按相关身分获发:

     
  • 代表图
  • 选民/获授权代表在领取选票后,请依照投票站工作人员及印于选票上以及投票间内的告示提供的指示,立即前往投票间填划选票。

     
    • 地方选区 :请用系在纸板上的印章在1名你所选的候选人姓名左边的圆圈内盖上1个「✔」号。
    • 功能界别 :请使用投票站所提供的黑色笔填满选票上1名你所选候选人姓名旁边的椭圆形圈(劳工功能界别的获授权代表可选择不多于3名候选人)。
    • 选举委员会界别 :请使用投票站所提供的黑色笔填满选票上40名你所选候选人姓名旁的椭圆形圈。请注意,必须在选票上投选出不多于亦不少于40名候选人。


 

  • 每个投票间于同一时间只会给1名选民/获授权代表使用。基于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则,法例不容许任何人(即使是选民的亲友)陪同或协助投票。
  • 请勿折叠选票。填妥选票后﹕

     
    • 地方选区的选民请将地方选区选票正面向下,然后放入蓝色投票箱内;
    • 功能界别的选民/获授权代表请将功能界别选票正面向下,再放入红色投票箱内;及
    • 选举委员会界别的选民可自愿选择使用设置在投票站内的选票检测机扫描已填划的选票,以检查选票是否已按照选举法例填划,包括是否已选取40名候选人。检测机不会记录选票上的选择。检测后,选民可自行选择是否按检测机提示作跟进,或直接把选票以正面向下的方式放进白色投票箱。


 

  • 如选民/获授权代表在填划选票时出错或不慎损坏选票,请将该选票交回投票站主任及要求换取另一张选票。

投票地点

  • 除选举委员会委员外,每名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获编配到指定的一般投票站投票。选举委员会委员则会被编配到选举委员会界别投票站。
  • 受羁押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会适当地被编配往设于惩教院所或警署的专用投票站投票。
  • 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最迟在投票日前10天(最迟2025年11月27日)收到投票通知卡,得悉获编配的指定投票站资料。届时选民亦可使用「智方便」查阅其指定投票站的资料。
  • 使用「智方便」查阅或投票通知卡夹附的投票站位置图说明所获编配的投票站是否方便不良于行或使用轮椅的人士进出。这些选民或获授权代表若难以前往获编配的投票站,可在2025年12月2日或之前透过传真(2891 1180)、电邮(reoenq@reo.gov.hk)、电话(2891 1001)或邮递(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8楼选举事务处)向选举事务处申请,要求在其有权投票的同一地方选区而指定的特别投票站投票。
  • 如果选民/获授权代表需要投票资讯的翻译协助,可由2025年11月24日至28日及2025年12月1日至7日致电融汇–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以下热线以作安排。

     
  • 电话

为有需要的选民设立特别队伍

  • 每个投票站只容许选民/获授权代表进入投票站投票。
  • 在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下,每位选民/获授权代表须排队进入投票站投票。如选民/获授权代表需要其他人协助进入投票站,可向投票站主任提出要求。
  • 投票站主任如信纳某位抵达投票站投票或在投票站内投票的选民/获授权代表符合以下的描述,会指示该选民/获授权代表迳行前往指定的范围领取选票(如在该范围排队的队列已延伸超出该范围,则前往该队列的末尾位置):

     

    • 年满70岁的人士*;
    • 孕妇;或
    • 符合以下描述的人士:该人因为疾病、损伤、残疾或依赖助行器具,以致不能够长时间排队,或难以排队。


    * 包括该人士用以领取选票的文件虽然没有显示其出生月份及/或日子,但该文件显示的出生年份为投票日所在年份的70年前(即1955年或之前)。

     

  • 投票站主任亦会在投票站内设立座位区,供上述选民/获授权代表在需要时坐下休息,然后才到特别队伍轮候,再按指示前往发票柜枱领取选票。
  • 基于投票自主及保密的原则,法例禁止任何人(即使是选民/获授权代表的亲友)陪同或协助投票。如选民/获授权代表在亲自填划选票方面有困难,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或其副手在一名投票站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下,按其投票意向代为填划。投票站主任可运用酌情权,视乎情况让陪同人士与有确切需要由他人陪同的选民/获授权代表,一同使用特别队伍排队投票。

申领选票所需的文件

  •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任何选民/获授权代表在申领选票时,必须出示其有效的香港身份证的正本,或以下指定替代文件:

     

    • 有效香港特区护照正本;或
    • 《豁免登记证明书》正本;或
    • 《申请香港身份证收据》正本;或
    • 有效海员身份证正本;或
    • 有效签证身份书正本;或
    • 证明已向警务人员报告该人的香港身份证或《豁免登记证明书》或《申请香港身份证收据》已遗失或毁掉的文件(俗称“警署报失纸”),连同显示该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例如香港特区护照以外的护照或回乡证)的正本。
      * 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非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明。


     

  • 详情请参阅《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第50条文本。

选民及/或获授权代表须知

  •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是由廉政公署负责执行。根据此法例,选民/获授权代表切勿在本港或其他地方作出以下行为:索取或接受任何人提供的利益(包括金钱、馈赠等)、食物、饮料或娱乐,从而在选举中不投票、或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

     

    • 故意妨碍或阻止他人在选举中投票。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在选举中不投票或投无效票。
    • 明知本身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例如虚假的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 (除非选举法明文准许)用另一人的姓名申领选票、或在选举中投票后再用本身的姓名在同一选举中申领选票。
    • 无合法权限而向另一人提供选票,污损或销毁选票。故意妨碍或阻止他人在选举中投票。
    • 未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而为该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
    • 发布关于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事实陈述。
    • 未事先取得支持人士或组织的书面同意,而发布选举广告载有该人士或该组织的支持。


     

  • 廉政公署设立了廉洁选举网站(www.icac.org.hk/elections)为选举持份者提供参考资料及宣传活动详情。

     
  • 在投票站内亦禁止下列行为:

     
    • 与任何选民/获授权代表通信息,包括向他人展示选票上的选择,或使用流动电话或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
    • 拍影片、拍照、录音或录影。
    • 请其他选民/获授权代表代为填划选票。如有需要,选民及/或获授权代表可按法例要求投票站主任于一名投票站职员在场情况下,代为填划选票。
    • 干扰其他正在投票的选民/获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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