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成立于1989年。有不少文章认为,这是一个以“爱国民主”为名义,以香港为基地勾结外部势力,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这种描述肯定不是空穴来风,过去曾有传媒揭发“支联会”涉嫌收受境外势力的黑金,而获美国国会拨款支持营运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有可能是“支联会”金主之一。本文要讨论的三个问题是:“支联会”的“五大纲领”是否违反香港国安法并构成犯罪?“支联会”的行为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特区政府是否应当及时取缔“支联会”? 言行涉违颠覆国家政权罪 “支联会”的纲领意图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领导,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宪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31条是香港实行不同制度的宪制基础,“一国两制”是指整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允许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 应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广阔的历史眼光、胸襟与承担,就不可能有“一国两制”。同时,“一国两制”也不容许“支联会”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去推翻中国共产党。 香港国安法第22条规定:“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行为,即属犯罪。”香港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构成此罪需要两个前提,分别是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即使相关口号属颠覆口号,只要“支联会”的行为都是合法进行,不见得就会违反国安法云云。 这种解读明显具有误导性,需要纠正。首先,“两个前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这里只有一个前提,即“非法手段”,包括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支联会口号违反宪法,符合“非法”定义;其非法手段包括举行晚会及游行、建立抹黑国家执政党的展览馆、每年均在港大清洁抹黑国家的雕塑、勾结外部反华势力、接受境外势力资助等。 退而言之,“支联会”的言行已经涉嫌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支联会”的相关纲领,实际上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煽动他人破坏,甚至颠覆国家政权。国安法第23条列明:“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月30日,首宗涉违反国安法的案件在高院提讯,被告唐英杰被控两项罪名。在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就“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 从刑法理论看,颠覆罪属行为犯,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换句话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颠覆行为即可构成。因此,不能仅仅将推翻执政党视为口号,认为属于自由权利。放眼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有关自由权利的限制有不同标准。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自由权利不是绝对的,可以被依法加以限制。 “支联会”不仅涉嫌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且涉嫌构成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据资料显示,国安法刚刚生效,“支联会”就迫不及待地以身试法。去年7月1日,“支联会”主席李卓人与梁继平、罗冠聪等人参与美国国会的听证会,给美国“制裁”香港提供“子弹”。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国安法第29条。 国安法第29条列明:“……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可以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31条进一步规定:“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拒改纲领公然对抗国安法 “支联会”去年申请举办烛光晚会,警方以疫情理由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但“支联会”仍然“抗命”行事,构成非法集结罪。“支联会”早前又向警方申请举办游行集会,警方日前因应疫情发出禁止公众集会及反对公众游行通知书。笔者认为,疫情防控当然是一个考虑因素,但更应该考虑的是“支联会”相关纲领的集会行动已经涉嫌违反国安法。因此,无论疫情是否存在,“支联会”的申请理应被拒绝。 进而言之,特区政府不仅要拒绝“支联会”的集会申请,而且应该及时依法取缔之。国安法实施后,“支联会”仍然表明不会改变“五大纲领”,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特区政府完全有必要按照《社团条例》第8条规定取缔之。 事实上,“支联会”涉嫌触犯国安法,上月起陆续有会员团体决定退出,包括揽炒派前议员梁耀忠的办事处。倘若“支联会”的其他成员仍然不知悔改,等待他们的一定是法律制裁。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为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