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落实基本法第104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以及其他有关公职人员的宣誓规定,特区政府提出修例以履行宪制责任,立法会于5月12日三读通过《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其中规定区议员需要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条例将于5月21日刊宪并生效。民政事务局局长将获授权出任监誓人,当局正研究宣誓安排的细节,将尽快公布。政府表明,会尽快安排全港十八区479名区议员同日分区宣誓。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表示,4名曾经被选举主任依法认定不符合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要求的现任区议员,在草案生效后,将即时丧失区议员资格。而在宣誓之前,已有至少29名区议员辞职,原因包括不愿意宣誓、还柙、判囚超过3个月和健康等;另有4人表明条例通过后亦不会宣誓,料将失去议席。
规定了公职人员法定要求
政界预料,条例生效前将会有更多区议员辞职。这些区议员宣布辞职是好事。一方面,他们的辞职说明了他们对宣誓内容的抗拒,是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另一方面,他们辞职也必然令区议会的议事环境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所以说,他们的辞职对香港及社区不是损失而是得益,也真正说明了条例为香港政制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为公职人员规定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做到「五个拥护和一个忠于」: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3)拥护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及中央根据基本法对香港特区行使管治权力;(4)拥护「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维护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5)拥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6)忠于香港特区,维护香港特区的利益。
负面清单则列出九种禁止行为:
(1)作出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2)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拥有并行使主权;(3)拒绝承认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4)宣扬或支持「港独」主张;(5)寻求外国政府或组织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6)作出损害或有倾向损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长官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的行为;(7)作出损害或倾向损害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的行为:(8)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或区旗或区徽;(9)侮辱或贬损国歌或国家主权的任何其他象征和标志。
这两个清单将公职人员必须符合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清晰呈现出来,避免了未来可能的争拗。因此,当局理应据此把好宣誓关,一旦发现某人拒绝或忽略宣誓,就应当裁定其不符合资格。
切实做好DQ工作
当然,把好宣誓关十分重要,而把好DQ关同样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宣誓与拒绝宣誓不同。拒绝宣誓意味着从一开始就不能入闸,而宣誓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有可能入闸。例如,民主党经过党内商讨后,决定建议党员宣誓,但每个议员仍可按个人的需要作出最后决定,即是没有强制式要求民主党议员宣誓。这就意味着尽管民主党党内部分议员拒绝宣誓而辞职和退党,但仍然会有大多数党员希望通过宣誓入闸,其中不排除有人宣誓入闸后阳奉阴违。还有些区议员明言会宣誓,目的是为了争取平台进行所谓的「抗争」。在这种情况下,当局有必要审查这些所谓「愿意宣誓」的人士,切实掌握其宣誓前的行为,全面判断其是否属于真诚宣誓,切不可让那些「口是心非」者混入体制内。
当然,即使宣誓关不能全面防止「漏网之鱼」,下一步就要把好DQ关,一旦发现有人违反誓言,就应该及时展开DQ程序。
对于DQ情况,条例也列明律政司司长可以以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提出法律程序,有关议员会即时自动暂停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诉讼有最终决定,律政司亦可于任何时间提出法律程序,如果法庭裁定某议员、某日开始失去议员资格,则由该日起不再享有任何相应待遇。
为了保障相关法律权益,条例特别设立「越级上诉机制」,即相关人士如果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初审判决的一方,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无须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中级上诉,以期更快确定议席。条例尤其规定,被DQ者五年内不得参选。笔者衷心希望律政司能够积极作为,把好DQ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那些企图通过宣誓蒙混过关的人士。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