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西九龙法院就黎智英等人前年「8.18非法集结案」作出判决: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囚12个月,即时监禁;吴霭仪被判囚12个月,缓刑2年;梁国雄被判囚18个月,即时监禁;何秀兰被判囚8个月,即时监禁;何俊仁被判囚12个月,缓刑2年;梁耀忠被判囚8个月,缓刑1年;李柱铭被判囚11个月,缓刑2年;区诺轩被判囚10个月,即时监禁。前年发生的案件,到现在才判决,的确属于「迟来的正义」。但正义最终得到伸张,也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笔者对此案的判决有以下几点看法,与大家分享。
首先,此案是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典范。《基本法》第27条规定,香港居民有集会游行的自由。但全世界的法律教科书都指出,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政府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之需要时,可以对这种自由给予适当的限制。虽然此案中的被告人认为自己是和平集会游行,不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故意误导。和平集会游行不等于不违法,这些人清楚知道当时的集会游行并未得到警方批准,属于非法集结。而当时的情况就是,几乎每次大型集会游行之后伴随暴乱,给社会造成严重伤害。警方就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考虑而没有批准「8.18游行」,是非常合理合法的限制。但是,以黎智英为首的被告们却仍然组织并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属于无限扩大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漠视香港法治秩序。诚如法官在判刑时所言,2019年社会动荡,参与游行人士很容易变得情绪高涨,令游行出现爆发暴力事件的风险。因此,如果不严惩这些组织者,必然会发出错误信息,使人觉得只要是和平集会游行就不会违法。
专业人士违法须重责
其次,对于此案的判刑,社会有不同看法,立场不同,结论也不同。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法庭量刑过轻,尤其不应该判处各被告缓刑,「如果刑期到达一年,再判缓刑,等同于唔使坐监,令判决失去阻吓力,会让公众认为,在干犯严重罪行后,仍会获得法庭宽恕,而毋须承担法律后果」。笔者基本同意他的看法,但认为被告中那些法律专业人士尤其不应该获得缓刑。李柱铭、吴霭仪、何俊仁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却知法犯法和以身试法,是对香港法治的严重玷污,树立了法律界的坏榜样,理应获判实刑,并且应当被取消执业资格。在此,笔者呼吁律政司积极上诉,覆核有关被告的判刑结果。
第三,应该看到,香港一些人士仍然持英国国旗、或支联会标语到场声援和支持此案的被告们,更有人向警察吐口水并发生纠缠而被捕。这令笔者不禁联想起4月15日被警方逮捕的香港电台兼职记者。那天是香港五大纪律部队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而于警察学院举办开放日活动,这名21岁的兼职记者在警察学院外受截查时被搜出两支玩具枪及一部对讲机,因涉嫌「藏有仿制枪械」被捕。笔者想以此说明,「树欲静而风不止」,这些人应该是社会动乱的隐患,只要条件成熟,他们还是会成为社会动乱的积极分子。因此,政府不能因为有国安法和选举制度改革就觉得可以高枕无忧了;更不能因为香港今后很难再出现大型暴乱事件就对这些人掉以轻心。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切实维护好来之不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对于此次判决结果,英美政客会毫无意外地跳出来说三道四,大玩「双重标准」和横加干涉。港府用「无耻」加以指责是正确的,港府更应当积极起诉这些政客,因为他们的言行足以构成藐视法庭罪,法院一旦作出有罪判决,就是对这些政客的最好反击。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