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于4月13日刊宪,14日在立法会首读和二读。《条例草案》可以视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30日修订通过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体实施细则。
《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主要涉及六大范畴。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如此庞大的修订工作,足以显示政府高效率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限于篇幅,笔者想谈谈对《条例草案》的几点个人看法。
民主走弯路须重回正轨
首先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是重中之重,因为其肩负著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之重任。《条例草案》订明,资审会主席及成员由特首委任,只有基本法第48条第(5)项所指的主要官员才有资格出任成员。但是,特首林郑月娥又预告,由于社会有声音认为,委员会由政府“自己人”做观感上不够公信力,因此稍后会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出修订,除了2至4名主要官员外,会加入若干位社会人士。笔者应该是发出这种声音的人士之一,看到特首能够聆听和接受建议,既感到欣慰,又相信未来的资审会一定会作出更加具一致性和具公信力的判断。
其次,选举委员会也是《条例草案》的重点。选委会被赋予了更多、更重要的职能,但同时也体现出香港新民主时代的到来。所谓新民主,那是相对香港回归二十多年而言的。过去二十多年,民主走了弯路,必须拉回正常轨道。香港的新民主就是选委会能够真正体现“民主与均衡参与”的精神。
一般而言,民主是指人民所享有参与政府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或对有关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就选举制度而言,民主并非就是直接选举,关键是要体现出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性。
选委会由1500人组成,分为五个界别,从详细的界别席位分布看,其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性是十分鲜明的,足以反驳所谓“民主倒退”的言论。尤其重要的是,选委会剔除了一些非爱国团体,增设了一些爱国团体,为实现“爱国者治港”的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可以预见,日后那些揽炒派既难以进入选委会,更难以获得选委会五大界别的提名竞选立法会议员。
第三,《条例草案》又一重点就是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条例草案》建议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即属干犯非法行为;及任何人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干犯舞弊行为。
笔者认为,对第二种情形的规管是有先例的,在2019年的区议会选举中,揽炒派就是以这种行为取得大多数议席,进而利用这个平台干扰政府施政,所以必须通过立法加以限制。而对第一种情形的规管是因应新形势的需要,因为揽炒派大势已去,势必想用这种消极的方法扰乱选举秩序。
毫无疑问,就选民个人而言,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投票,但是,如果有人在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属于严重干扰选举秩序,当然可以视为非法行为,理应加以惩处。
新选制体现均衡参与精神
第四,《条例草案》建议所有选委会委员必须作出宣誓,符合“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要求和条件,并引入处理违反誓言的机制,这是十分必要的。必须看到,选委会加入了一些自然当选的议席,这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实是,不能排除一些自然当选的人士可能离“爱国者治港”有一定距离。因此,将宣誓作为法定要求和条件就意味著这些人士必须衷心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会有法律后果。
第五,《条例草案》落实了一系列优化选举安排的措施,既体现便利性,又体现人性化,有利于完善的选举制度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这次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其设计既确保将香港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又注重民主和均衡参与,从而有利于行政主导的确立,更有利于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值得称赞和支持。
(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执行会长
来源: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