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培刚
近日,黄之锋承认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成判囚,外界及网络上不时有错误言论混淆视听、误导市民。作为立法会议员,本人认为必须以事实与法理澄清是非、以正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本人在此不再赘述,有疑问的朋友可翻查我8月25日在Facebook发表的相关言论。《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权利与自由必有边界,是古今中外一脉相承的法治基本原则。
黄之锋已当庭认罪,他多年来串谋境外势力,乞求外国对中央及香港特区实施制裁、采取敌对行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动摇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这种出卖国家与同胞利益的行为,绝非正当的政治表达,实属损害国家利益的汉奸行径。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他仍不收敛,持续充当境外势力代理人,本案是独立的刑事罪行,法庭判决彰显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港法律始终充分保障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与自由,但任何权利都绝非绝对,必须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本案与他先前服刑的案件性质、案情截然不同,法庭独立审判,基于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量刑,合法合理、罚当其罪,正是通过惩治极少数害群之马,守护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合法权益,巩固香港的法治根基与长治久安。
(作者系第八届立法会议员、观塘区议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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