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张清语 黄钰洁
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国际调解院正式落户香港。国际调解院是全球首个专注于通过以调解方式处理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亦是首个在香港设立总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看来,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特优势,推动香港成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这不仅仅是为了香港自身,更是为了整个国家的发展。

国际调解院
是拥有外交特权的独立国际组织
“调解”是“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DR)的一种,是诉讼以外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相较于传统诉讼,调解方式拥有节省时间、金钱及能更好维护双方关系的优势。根据国际调解院公约,“调解”指争议各方以自愿为基础,在一名或多名可促进争议各方解决问题但无权对其强加解决办法的第三人(调解员)的协助下,设法达成各方都可接受且友好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国际调解院以“推动并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议,通过调解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为宗旨与目的,以“自愿、公正、独立、善意、高效、经济”为调解原则。
作为首个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类国际争议的政府间组织,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包含国家间争议、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争议、私人主体间因国际商事关系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林定国指出:“在当今世界纷争频发、和平局面仍需巩固的背景下,这种以调解为核心解决国际争议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认同调解是和平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且符合中国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理念。”目前,国际上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有仲裁与通过国际法庭等司法途径,但以上途径仍具有一定的对抗性。林定国表示,在纠纷中,如果和平解决方式带有对抗性,各方愿意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将会降低,最终有效解决问题的概率也未必理想。“相反,调解的特色恰恰在于与传统对抗性解决方法截然不同——它不单纯评判对错,而是著眼于未来,以修补关系、寻求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为宗旨。这一特性正是国家坚持大力推行该机制的原因。”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是国家支持香港发挥独特优势、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话语权与软实力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服务于国家整体外交布局,也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友好、更高效的国际争议解决新选项。
特区政府在国际调解院的成立过程中亦付出了诸多努力。“国际调解院是政府间的国际机构,是一个拥有外交特权的独立国际组织。这个定位很关键:它既不是香港特区的部门,也不是特区自身的事务。作为国际性机构,需要独立组织来筹办。”为此,基于《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成立,该办公室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便利国际调解院的建立。在国际调解院的建设过程中,律政司选派了数名在国际法律领域具备资深经验的同事至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专项协助相关事务推进;同时,各国代表完成《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后已达成共识将国际调解院总部设于香港,特区政府承担总部建设工作,律政司积极推动立法会拨款申请、寻觅合适选址,并开展设计规划及建筑工程等相关事务。
在谈到参与国际调解中心公约签署仪式的感受时,林定国坦言“十分自豪”,但同时也会以谨慎的态度面对接下来关于国际调解院的工作。“签署公约只是第一步。”其后将依据公约规定,进行诸如组建理事会等工作,并著手细化调解院未来运作之细则,涵盖调解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性事项。同时需思考制订调解员名册,邀请优秀调解员加入。就特区政府而言,现阶段对于国际调解院总部——旧湾仔警署的改建工程已近尾声,但尚未正式竣工,需继续推进国际调解院总部建设,确保总部硬件建设如期顺遂完成,期望可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投入运作。林定国认为公约签署是一个“阶段性且重要的里程碑”,后续要让调解员相关概念落地实施,并推动调解院正式运作以达成设立初衷,仍有一段路要走,也会有许多挑战需要克服。
香港有深厚的调解历史及文化

为何国家会选择香港作为国际调解院总部所在地?林定国认为,这是因为香港具有“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国际社会对香港法律服务水平的广泛认同。香港成熟的法治环境、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和深厚的调解实践,使其成为国家连接世界、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关键法律节点。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能力提升,直接服务于国家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目标。
林定国指出,国际争端的服务对象可能来自全球200多个主权国家,这就要求国际调解院所在地区必须是高度开放的,能为各方提供安全、便捷且外向的环境,同时以充分的法治水准作为支撑,让所有参与者既能对其产生信赖,又能在开放便利的氛围中开展相关事务。林定国指出,香港在其中能够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正是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发挥独特作用且能够配合国家重大战略的证明。
香港本身具备极高的法治水准,并拥有充沛的法律专业人才储备。香港的一般性法律服务在国际上享有祟高声誉,在传统调解领域实力突出,且本身已有相当多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能够处理不同形式的国际性争议。“因为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若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争议,这并非香港强项;但在以调解方式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诸如涉及国家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投资协议等领域,香港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和人才,这些经验与能力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颇有助益。”香港本身拥有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除本地法律工作者外,还有许多来自不同国家的专业人士能够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香港亦有深厚的调解历史及文化。2009年起,香港实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调解纳入为一个关键的另类解决争议方法。《调解条例》(第620章)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不妨碍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为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规管框架。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和《调解条例》(第620章)的《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在2017年6月14日获通过,以厘清香港法律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调解及相关法律程序,并于2018年再次修订。香港的调解相关法规已十分成熟。
香港特区政府亦致力于推进香港社会的调解文化发展。林定国强调:“要推广一种文化,必须自己先身体力行。如果政府自己带头做,我相信市民大众在遇到纠纷时也会更乐意去尝试‘调解’程序。”律政司于2009年时推出“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鼓励公司和组织签署承诺书,当中声明签署人决心以调解方法解决争议。迄今已经有超过1,000间/位公司、组织/联会及个人签署承诺书。2025年2月,律政司亦公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解规则(2025版本)》,表明政府将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并以此作为一般政策。未来,律政司将会进一步推动调解文化融入市民的生活。“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纠纷如通过传统方式处理,可能会更麻烦,既浪费法庭资源,也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负担,恰恰更需要进行调解。”律政司正与相关政策局合作,未来将会举办一系列社区调解培训课程。
培养大湾区专业“和事佬”
林定国指出,自上任三年以来,律政司以协助推进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为基础,持续探索如何发挥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独特优势,推动香港切实成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此举不仅著眼于香港自身发展,更旨在服务国家整体战略。这包括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日益增长的国际争议解决需求,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一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他进一步阐释调解的三层次架构:首先做好香港本地调解工作,中间层面聚焦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事务的协同发展,而国际层面则以国际调解院等平台推动跨境调解事务的体系化建设。
在大湾区调解事务协同发展层面,因为大湾区涉及“一国两制三法域”——即内地、香港、澳门各自的法律制度。虽然三地都有调解机制,但在调解的具体流程、调解员资历审核等方面,各自有不同的规则和做法。过去几年,律政司在调解领域的融合与对接上做了许多工作。2019年起,律政司联同广东省司法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并在随后的每年举办。2020年,联席会议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以跟进相关工作。此外,《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在2021年获得正式通过。2024年,律政司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公布制定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建立调解员名册,确保无论是香港律师还是内地律师,只要通过考核,都能在大湾区范围内从事调解工作。未来会有更多香港律师不仅从事香港本地的调解工作,也能在大湾区内执业。“我知道已有一些香港律师成为调解员,参与内地的调解工作。”林定国相信,这一趋势会持续发展下去。
“未来,我们在调解这方面的工作核心就在于不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林定国指出,调解员的工作特性与律师不同,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调解工作,并无资格限制。因此,理论上人人都能参与,潜在的调解人才基数庞大。同时,调解属于自愿性手段,秉持“以和为贵”的原则,既希望双方自愿坐到一起,也希望他们能通过协商达成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因此,自愿性是调解的核心要素。要让双方能自愿坐到一起,当事人对调解的“信心”至关重要,而要建立这种信心,则与每位调解员本身的能力息息相关,“和事佬”必须让双方都感到值得信赖。当事人需要对调解员的能力有信心,才会相信调解能帮自己解决问题。同时,律政司将加强调解过程中诚信方面的监督机制。在调解中,诚信至关重要。作为“和事佬”,即第三方调解员,需要让人们觉得他足够中立。除了具备出色的能力外,具有中立性的调解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且严格遵守专业操守。这对于巩固大家对调解制度的信心及增进人们使用该制度的意愿都十分重要。
香港特区政府目前正致力于鼓励更多人成为调解员,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不仅让市民大众及社会各界深入理解调解的优势与操作方式,更重要的是不断提升调解员的整体专业水平,并强化对诚信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对整个调解制度更具信心,更愿意主动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这也是未来工作的核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