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杂志(记者 冯琳)北京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是文物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2次修订和5次修正,对于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为时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提升文物事业依法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据介绍,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对于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总则”部分保持文物工作方针、文物的所有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等内容的稳定,从12条增加到22条,做了大幅修改完善。比如,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定义,使文物保护对象更加明确;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目前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重要体现;加强文物价值挖掘,充分发挥文物的独特作用;针对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问题,强化文物保护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文物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增加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对文物保护管理体制的丰富完善。特别是,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同时,将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针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大拆大建、违法建设等情况时有发生等问题,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
“不可移动文物”章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关审批,修缮保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等制度的稳定。此次修订新增“先调查、后建设”保护前置机制,对尚未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前介入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安全管理、保护规划制度等。特别是,在坚持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基础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预原则的规定,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过度修缮、过度使用。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通过建立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加强文物整体性保护。
“考古发掘”章确立的考古发掘审批,建设工程、农业生产发现文物报告制度,考古发掘文物的移交、调用等制度保持稳定,重点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新增“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明确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馆藏文物”章规定的馆藏文物定级、建档、备案,调拨、借用、交换,修复、复制、拓印,安全和离任移交等制度原则保持稳定,此次修订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收藏保护、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要求。比如,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多样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支持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做好开放和讲解服务。此外,法律明确规定要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民间收藏文物”章在保持民间收藏文物合法来源渠道、文物经营活动许可等规定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范围。特别是,针对文物流通领域存在的不诚信、不规范行为,为有效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收藏者合法权益,新增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文物经营主体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文物出境进境”章确立的文物出境、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文物临时出境复进境管理等制度不变,新增明确授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增加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对非法进境文物的审查和报告职责。同时,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对流失境外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和有关程序,为我国开展文物追索返还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声明我国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动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实施已列入国家文物局2025年度工作要点。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文化遗产,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