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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
宋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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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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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香港五问题待解决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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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废墟论”“遗址论”意在削弱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宋小庄:香港应从九个方面解决深层次问题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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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论坛》专稿/转载请标明出处 宋小庄 | 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教材综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 习近平主席指出「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充分释放香港社会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和发展活力。」自回归以来,香港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社会和经济发展取得良好进展;但同时,社会「分化」「撕裂」等情况越来越严重。本文列举了香港利益固化藩篱在九个领域的表现形式,帮助读者深化理解香港「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的问题。 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充分释放香港社会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和发展活力。」2023年12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支持香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破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这说明中央高度重视香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固化是香港的一个深层次矛盾,香港深层次矛盾也一定包括利益固化。两者纵横交错,盘根错节。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指明了在「一国两制」下,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是香港社会改革的必由之路,别无其他出路,而中央将全力支持香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明确「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的具体内涵 「破除利益固化藩篱」需要破除两种负面的社会现象:一种现象是阶层固化,另一种现象是利益藩篱。 所谓阶层固化,就是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由于社会经济发生急剧发展变化,社会分出不同社会阶层;社会某些阶层缺乏向上流动的条件,甚至向下流动,最后逐渐形成阶层固化。对于社会经济发生较快变化的时段,用「阶层」描述比用「阶级」描述更为确切。等一切阶层都固化,到了划分阶级的年代,改革可能是很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总观人类社会,不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亦或是「一国两制」下的香港,社会呈现不同形态,有的是金字塔型,有的是橄榄型,总是可以分层的。金字塔型的社会富人少,穷人多;橄榄型的社会中产较多,富人、穷人都少。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金融或经济危机时期,可能是金字塔的塔尖更尖,富人变少了,但是可能更富了;穷人变穷了,数量也更多了。也可能是橄榄的中间变瘦了,富人也变少了,而且向下流动了;大量的中产也向下流动,由陀螺型的动态稳定变得动态不稳定。 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但国与国的关系是如此,一国之内也是如此。一国一地之内,如何分出社会阶层,标准和方法很多,最简单的就是分出四层或三层。按四层划分,可以分为特殊得益群体、普通得益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社会低层群体;按三层划分,可以分为上层群体、中产群体、下层群体。在此用阶层,而不用阶级,经济学家应该是有考虑的。这样划分没有歧视之意,而是表示要对向下流动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对正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描绘,这对香港这样的社会可能是需要的,也是合适的。 所谓利益藩篱,就是获得社会最大利益或处在社会最上层的群体,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阻止其他社会群体向上流动;若被摊薄利益,就想出各种办法,制造藩篱,如形成垄断、跨行业控制、官商勾结、政策偏颇、制造不当规限和标准,以及在市场上使用制造舆论、散布谣言、搞乱市场等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的、专业的调查研究才能发现。如果泛泛而谈,必然引起当事者的反击和不必要的争论。 「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对社会的影响 用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来表示目前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之情况,大家未必熟悉两者是什么,如若用其他经济学上的名词来说,可能大家就不陌生了。例如:GDP不增长甚至衰退,贫富悬殊、贫穷家庭增多,失业率增长、基尼系数上升等等,或多或少都表现了问题的严重性。国家在香港特区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实际上就是希望在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长期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回归以来,中央提出CEPA、「一带一路」倡议、深港合作、河套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等构想,就是希望香港继续对接国家战略,强化「八大中心」地位,抓住各种机遇,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避免出现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等问题。同时,解决香港深层次矛盾,破除潜在的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等相关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的问题,有些国家和地区不愿意破除,它们不仅大多没有治理能力来应对处理这些情况,还抱有市场会用无形的手帮助解决难题的幻想。这些国家或地方通常就会被美国「盯上」。世界上最关注其他国家「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的可能就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了。从CIA网站中可以看到世界各国最详尽的关于贫富悬殊的基尼系数资料。世界频频发生「颜色革命」的国家大多位于东欧、北非、南美、中亚等地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贫富悬殊,基尼系数特别高。通常来说,基尼系数达到0.4,社会就会开始不安定,在0.55以上,社会就非常不安定了。 香港深层次矛盾表现为九个方面 香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与「阶层固化」「利益藩篱」不是同一件事,但有关系。香港的「阶层固化」和「利益藩篱」可能是香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引起的,也可能交相为因、互为因果,最终酿成恶果。可以说,前者没有解决,后者就会恶化;前者解决了,后者也会消失或部分消失。反之亦然。对于深层次问题的表现,在此列举九个方面:一是GDP增长。香港回归祖国近27年,GDP仅增长一倍多,且存在贫富差距扩大、基尼系数恶化等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香港并不完全是一个得益者,这个问题值得三思。经济生活水准上升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向上流动就意味著生活水准提高,尽管提高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只要有提高就会抵销差距拉大造成的不满。相反,向下流动的群体或人数多了,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GDP增长减速、变缓、甚至退步,绝对不是一个可以小看、甚至忽略的问题。 与一些发达经济体相比,香港的发展不算慢;但与新加坡相比,香港的发展显得有些慢,好像是「龟兔赛跑」。根据有关机构最新排名,新加坡超越香港成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亚洲第一大金融中心。新加坡的制造业长期占其GDP的20%,而香港的制造业逐年递减,几乎清零。新加坡为全球第四大高科技产品出口国,香港虽然是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但没有高科技「拳头」产品出口。新加坡的人口比香港少约33%、面积比香港小约52%、水域也更小,但是新加坡人均GDP约8万美元,比香港高66.7%。为什么两者存在如此大的差距,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二是土地开发。在世界同类城市和中国沿海开放城市中,香港尚未开发的土地储备高达其陆地面积的70%。在中国沿海开放城市中,鲜有任何一个城市有这样的土地资源,这还不计算其可以填海造地的水域。《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提到交椅洲人工岛将提供1,000公顷土地,这可能是世界最贵的、香港模式的填海造地。但在成本高企、政府财政赤字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应当谨记开源节流,不要忘了深港边境禁区还有3,000多公顷的土地,已经多年没有提到了。 香港土地开发比率偏低,保有大量闲置土地资源,这是世界和内地沿海城市难以超越的优势。但在这种前提下,香港土地资源的优势被曲解为劣势,令人费解,也颇有值得研究之处。香港存留不少郊野公园,可以进行低度开发。香港所处的地质地带有大量溶洞,由于缺乏日照,不宜开发为住宅区,但作为小型水库、地下设施、仓储、储油库、特殊场馆、冰上运动场等具有可行性。如果溶洞不算太深,洞顶的空间也可以开发,则可能不失为开创性的建筑了。从某种意义上,香港利用溶洞的空间几乎可以说是无限的。新加坡的土地面积较香港显然小,要增加也只有填海造地一途,根本没有土地储备,但仍可以建练油厂,香港可谓自叹不如了。 三是水域开发。香港有相当于其陆地面积160%的水域,且还没有开发。但尚未开发的香港水域的优势还没有发挥。除了海上交通之外,相关水域可以考虑作为香港的海上牧场。《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提到「渔农业可持续发展」,但规模较小,难以作为经济产业。关于渔业方面,《施政报告》只提及「在四个新鱼类养殖区分阶段提供新式深海网箱供业界租用」。这四个新鱼类养殖区位于黄竹角海、大鹏湾、外塔门和蒲台,其中率先启用的黄竹角海和大鹏湾鱼类养殖区面积一共只有440公顷(即4.4平方公里),还不到香港整个水域的1/350。渔农自然护理署应当对香港水域进行普查,明确不同水域所适合的养殖类型。施政报告附录《2022年〈施政报告〉指定项目指标的进度》表明「本地海鱼养殖产量在五年内增加100%」,但没有给出基数起点。如果香港的水产养殖业能够成功,可以拉动渔农业发展,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制造业空心化。香港制造业逐渐空心化的过程只有二十余年,职位需求也在变动之中,目前还无法建立创新产业。如有创新产业,本来也可以先推动产业升级,产业升级可以避免阶层固化。对投资内地的厂家而言,香港可成为研发和市场策划基地,推动产品升级。在产业升级基础上,可以发展创新的产品。然而产业尚未创新,产品尚未升级,就先被空心化搞没了,影响了香港的出口贸易和经济结构。据统计,香港制造业空心化以7%的速度进行著。上世纪80年代中期,有识之士就提出,香港制造业应走向「智造业」,向产品多元化、管理现代化、资本密集化、技术密集化、内地合作化、市场国际化迈进。如果做到了,就业人口和产值各占30%的香港制造业或继续存在,甚至有所发展。但到本世纪初,香港制造业就基本衰败了。大量制造业工人不得不转行服务业或建筑业谋生,从而产生了这一阶层的固化问题。 相较而言,新加坡有电子、能源化工、以精密工程为代表的先进制造业,上世纪70年代以来,新加坡制造业占其GDP比重约20%。新加坡还有世界名列前茅的炼油业。制造业空心化的香港现在要实现产业升级,建设国际创科中心,实现产、学、研结合,尽量缩短研究期,尽快实现量产,伴随香港创新科技的迟来,尽早实现创新产业的勃发。 五是教育和社会职位需求。香港年轻人缺乏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是香港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中,「学校所学」与「社会所用」脱节,对香港社会的职位需求没有反映在学校课程上;学校的课程编排和招生,也没有反映香港的社会需求。对于这个问题,施政报告附录《2022年〈施政报告〉指定项目指标的进度》表示2026/27学年修读STEAM相关学科学生的比例大约为35%,修读「八大中心」相关学科学生的比例达约60%。这可能还是错配了。 「八大中心」是在国家「十四五」规划中确立的香港重点发展的八个中心或领域,以确保香港的竞争力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这「八大中心」是否需要修读过STEAM相关学科的工作人员,实在是说远了。建设「八大中心」需要核心灵魂人物,即能提出创新构想的、赶超目前亚洲甚至国际最高水准的领袖式人物,不在于是否读过STEAM相关学科。在「八大中心」中也有半数是不需要用到STEAM相关学科的,例如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六是教育宗旨。香港回归后,「爱国主义」教育长期缺位,对于青少年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成为引爆一系列社会运动的诱因。解决这个问题,要经过长期应对才能奏效。《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提到「爱国主义教育」,要求把「宪法和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的职能扩大至涵盖爱国主义教育,成立「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小组」,协调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推动国民教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内容对接,在不同层面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和国情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这都是可行并但愿成功的举措。香港海关全力响应「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图为2023年4月15日,市民与香港海关龙狮队合照,并透过活动加深对国家安全的认识(图: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七、㓥房问题。香港㓥房问题的「治本方案」:一是提高弱势群体的家庭收入,二是加大政府兴建廉租屋的规模。即使政府无法提高弱势群体的家庭收入,但扩大兴建廉租屋规模应该还是可能的。据政府调查,香港有22万人住在11万个㓥房单位中,其中有部分㓥房住户并不贫困。如非贫困户约为10%,则香港㓥房有10万户即20万贫困人口,数量还不算太大。 解决㓥房问题的「治标方案」,就是政府要有对应的政策。但目前㓥房单位面积租金比豪宅单位面积租金还要高,极不合理。政府限制㓥房租金加价,并不能应对此种现象。其实,在政府扩大兴建廉租屋规模的同时,㓥房住户是有所期盼的,而㓥房业主是有负面期待的。但如现在一个单位若干㓥房租金的总和可以远高于同区相同单位的租金,这就会给㓥房业主相反的期待,以为政府并未消除㓥房业的政策,香港㓥房仍会长期保留并存在,成为香港房屋政策的一个补充或标志。这是不应该有的误导。政府如要正面引导,需有其他更积极的限制。譬如,加上改建㓥房的部分成本后,一个单位若干㓥房租金的总和不得高于同区相同单位的租金。 八、金融业。2022年新加坡超越香港成为世界第三大、亚洲第一大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对能否实现反超应有充分信心和相应安排。《行政长官2023年施政报告》除了提出股票市场的改革外,还可以考虑债券市场;除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大湾区金融合作、绿色金融外,还可以考虑阿拉伯国家金融,这对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以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是有积极意义的。针对大湾区合作的部分也可以做得更具体一些,令即使不在香港定居的大湾区居民也可以使用香港金融服务。香港是最大的人民币离岸中心,可以把这个地位进一步做大做强,这样可以极大地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维护香港金融中心地位。 九、保持香港独特地位和优势。香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的地位是需要保留的独特优势,但遭到美国的无理破坏。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香港应当表示反对,并向世界说明美国是无理取闹的。香港在法律上并非只能处于劣势、保持守势,而应当敢于有效反击美英等国反华势力对香港的无理攻击和非法制裁。这样国际上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同情和支持香港,再加上国家的鼎力协助,香港收复失地是指日可待的。这也是香港对「一国两制」的贡献。 结语 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破除利益固化藩篱。为此,香港应当调查研究,对「阶层固化」「利益藩篱」「深层次矛盾」等疑难问题进行量化分析,并让广大市民对此有全面深入的认识,这样政府的改革才能得到市民的支持和拥护。在中央和香港市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就可以积极采取统筹兼顾、多管齐下、逐个破除各种藩篱的政策,防范阶层固化,解决深层次矛盾,恢复香港的潜在活力和竞争力,纠正香港回归前遗留下来的所谓自由市场体制下的「积极不干预」政策,补全回归前遗留下来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及有关公务员体制的短板,更好维护香港长期繁荣和稳定。 本文发表于《紫荆论坛》2024年1-2月号
宋小庄:简述香港国安法制定后 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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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庄在过去,香港特区历届行政长官都视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为畏途。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扫除了主要障碍。当下,香港不仅要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且要完善《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等相关法律,包括对现行条文作出废除、新修订、新立法和适应化,从法律层面确保实现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一、概述 香港国安法第3条第1、2款规定,“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7条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已经制定香港国安法并按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后,香港特区仍要完成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并完善相关法律。这就涉及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关系。2003年香港特区曾因该等立法,对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进行未完成的修订,这就涉及到该等立法范畴。该等立法或修订是广义的,包括对现行有关条文作出废除、新修订、新立法和适应化,这就涉及到该等立法方法。这些关系、范畴和方法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都需要深入论述,才能把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工作做好,才能实现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才能符合“一国两制”下维护和保障香港的国家安全,并对香港特区的正当管治、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民生改善,做出不可或缺的贡献。 二、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关系 与基本法一样,香港国安法也是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是上位法。两者都是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宪法的。香港国安法与基本法第23条授权本地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香港的国家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同一系统的法律,有共同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基本相同的解释规则,在执行机制上也不应当有原则上的区别。香港国安法的原则性和具体性条文,都可以在维护和保障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整个系统中运作,基本法第23条授权的香港特区立法,不论是通过什么方法完成,都是香港特区法律,也都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也都应与上位法配套。广义地说,该等立法,不但是基本法第23条授权的,也是香港国安法授权的。 在维护和保障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的系统上,香港国安法的规定皆可适用,皆可配套。例如:香港国安法关于中央对国安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区负有宪制责任,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关于法治原则的规定,关于国安委和驻港国安公署的规定,关于警队国安处和律政司专门检控国安案件的部门的安排,关于效力范围、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关于保释和指定法官制度,关于陪审员的限制,关于执法人员的管辖和豁免等等。在处理有关国安案件中都应当体现出来。当然,香港国安法第59条作证例外的规定也是适用的。 香港国安法明确说明没有溯及力,但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立法却未必如此。对涉及《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的修订、新立法,在法理上都不应当有溯及力,但对上述条例的适应化却应当有溯及力,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理由是: (一)所谓适应化,就是把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条文不适应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的情况作必要变动,但可以保留有关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就如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第4条所说:“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是说,采用适应化方式的生效时间是自1997年7月1日,溯及香港回归之时。 (二)原有法律的适应化可以有两种程序:一是适用时的适应化,由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适应化;二是在“非适用时”的适应化。但都有统一的适用时间,溯及香港回归之时。 (三)适应化有变更、适应、限制和例外四种,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两个标准。该等法律的适用,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惩治,香港原有法律既然可维护和保障英国的国家安全,就没有理由不能维护和保障中国的国家安全。 (四)在不抵触基本法的前提下,香港原有法律才能保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抵触者外,才可以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2月23日已作此宣布,故从香港特区成立时,不抵触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可以成为香港特区法律。 三、基本法第23条立法所禁止行为的范畴 香港国安法已经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已构成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七宗罪,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四宗罪,其中有两宗罪涵盖了基本法第23条的部分立法,不论是否对香港现行的条例作出进行新修订、新立法和适应化,在内容上应当尽可能避免与香港国安法的有关内容发生重复或抵触。如果发生重复或部分重复,香港本地法律地位较低,就有可否互补、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一旦抵触,也会发生是否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决定的问题。在香港现行法律中,也可能有与基本法第23条立法所禁止行为重复或部分重复的内容的存在。因此,法律范畴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基本法第23条要求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有: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七宗。其中,香港国安法第20和21条已禁止分裂国家罪,包括本罪和煽动本罪两种,涵盖基本法第23条禁止分裂国家的行为;第22和23条已禁止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本罪和煽动本罪,并略微扩大基本法第23条禁止颠覆中央政府的行为的范围,就可以不必在本地立法中重复。基本法第23条立法禁止的行为就可限于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香港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五宗罪的范围。 (二)关于“叛国”。《刑事罪行条例》第2、3条规定了“叛逆”罪、“叛逆性质的罪行”,可以认为“叛逆”罪属于叛国罪;“叛逆性质的罪行”属于“煽动叛国”罪;第5条规定了“袭击女皇”。该等罪行与内地有所不同:一是内地触犯(煽动)叛国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重要地位的特殊主体(人物),而香港有关犯罪却是一般主体,但同样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二是内地没有专设袭击领导人的犯罪,只有“侵犯人身罪”的系列,但未必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在香港“袭击女皇”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虽然现在女皇已经故去,换了国王,但“袭击国王”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上,可以废除第5条的“袭击女皇”罪,但对“叛逆”罪、“叛逆性质的罪行”可作适应化的处理。 (三)关于“煽动叛乱”。《刑事罪行条例》第6、7、8条有涉及“煽惑叛变”、“煽惑离叛”和“搜查及防止发生第7条所订罪行的权力”规定。 1、《刑事罪行条例》第6条的“煽惑叛变”是2012年2月17日修订的,其犯罪行为是劝诱解放军人员放弃职责及放弃向国家效忠、煽惑上述任何军人叛变或作出叛变性质的行为,或召开或试图召开叛变性质的集会。其最高量刑是终身监禁,属于香港回归后的适应化,但对累赘的行文可以再适应化,其生效有溯及力。 2、《刑事罪行条例》第7条的“煽惑离叛”也是2012年2月17日修订的,其犯罪行为是企图劝诱解放军军人或香港特区警队及其附属机构成员放弃职责及向国家效忠,明知他们任何人行将弃职或擅离职守或被羁押,仍协助、藏匿或施救,或意图协助、教唆、怂使或促使以上任何罪行发生,或管有或散发有关传单。其最高量刑是第2级罚款及监禁两年,也属于香港回归后的适应化,但对累赘的行文,可以再适应化,其生效有溯及力。 3、《刑事罪行条例》第8条的“搜查及防止发生第7条所订罪行的权力”,顾名思义,这是程序性的规定,可以保留。但对该条提到的“警务人员”和“警方”,应当作符合香港国安法第16、17条的理解和解释。 (四)关于“煽动罪”。 基本法第23条没有要求对《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和第10条“罪行”(“煽动罪”)作出修订,这不在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范畴内,但当年2003年的立法草案却要废除,这似为误解。在逻辑上,基本法第23条有“煽动叛乱”的立法要求,但没有“煽动罪”的立法要求,故不在第23条立法范畴内,原因是香港原有法律中已经有了,但不等于要废除。如要废除,就要以是否抵触香港基本法来衡量。《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和第10条“罪行”并没有抵触香港基本法,完全可以保留。况且,该两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任何人,正好可以与第6条和第7条煽动特殊主体的条文相辅相成,成为配套。 香港对刑事罪行通常不规定时效,但《刑事罪行条例》第11条规定了对第9至10条的检控只限6个月时效,这是不必要的限制,可以考虑作出修改,但不作为第23条的立法。 (五)关于“窃取国家机密”。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是以修订《官方机密条例》来满足基本法第23条“窃取国家机密”的规定的,值得商榷。在回归以前,香港就是世界知名的“谍报中心”之一。新中国成立后香港是西方搜集中国情报的重要基点。英国并不需要在香港保护英国的国家机密,《官方机密条例》可以说是摆设。但当前中美博弈激烈,香港位处前沿,香港回归后的若干政治事件可以证之。 为此,香港国安法第29、30条规定“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又设立香港国安公署,明显有针对性。过去香港要保护英国的国家机密,现在香港要保护的是中国的国家机密。香港应当与时俱进,在认知上,与国家保持一致,才能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密。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香港再也不应该被西方国家称为世界“谍报中心”之一,这样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也不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为了防范香港成为美英等国的“谍报中心”,香港应当根据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立香港本地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密的规范,并兼顾到非传统的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等国家安全问题。 (六)关于《社团条例》。香港回归时,基本法第23条“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均在《社团条例》回归当天生效,但有三个该修订方面的问题务必改进:一是该条例“释义”第2(1)(2)条涉及“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定义应当合称,不应分类,应当涵盖所有政治活动的组织或团体,包括非政府组织,而不能仅限于政府、政党及其代理人,把政党限于主要功能或宗旨是参选或为候选人宣传的组织也似有不足。二是同上条,该条例对“政治性”和“政治活动”尚无定义,无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三是该条例“释义”第2(2)条,香港很多政治性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或团体都不在《社团条例》注册,《社团条例》排除对在其他条例注册的、政治性的组织和团体、还进行政治活动的组织或团体的管辖和规管。这并不符合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禁止的原意。 这不意味著,《社团条例》的原有修订都有问题,有的规定仍然有用,如处理“港独”组织的第8和18条条文。但在回归时或回归后修订的条文就只能称为现行法律,不能称为原有法律。该等条文有问题存在,就要有新的修订。对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定义过于狭窄,对非政府、非政党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未作限制,有所遗漏。对禁止香港特区的政团与外国的政团建立联系的规定,豁免了在《公司条例》《合作社条例》和《职工会条例》等条例注册的香港政团,规管不了在《公司条例》等条例注册的政党,为违法政团开脱。凡此种种,应再修订,才能满足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第23条的要求。 四、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适应化问题 对香港原有法律进行适应化要符合两个条件、四个方法。两个条件指: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二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四个方法包括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适应化大多比较简单,部分比较困难,但并非不可能。 《刑事罪行条例》第9至10条的“煽动罪”虽然不属于第23条立法的范畴,但也有适应化的要求,进行适应化也容易,只要对条文中的“女皇陛下”“女皇陛下领土”“女皇陛下子民”作适当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使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有关规定,这并没有太大难度。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条规定:“任何提及‘女王陛下’‘王室’‘英国政府’及‘国务大臣’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是关于香港土地所有权或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央或中国的其它主管机关,其它情况下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上述指引,做起来不难,可以示范上述“煽动罪”如下: 1、第9(1)(a)条:由于句中提到香港政府,则“女皇陛下”可变更为“中央政府”;“女皇陛下的领土”可变更为“中国的领土”。2、第9(1)(b)条:由于句中提到“香港居民”,则“女皇陛下子民”可变更为“中国公民”。第9(2)(c)条也类似。3、第9(2)(a)条:由于句中提到“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则可变更为“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其任何措施上”。 4、第10条:无需变更。 再试举《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叛逆性质的罪行”的较难之例。引号外的内容是:任何人意图达到“……”并以任何公开的作为或以发布任何印刷品或文件表明该意图,即属犯罪。最高处罚是终身监禁。该内容可保持不变。但引号内的内容要实现适应化,引号内的句子可考虑变更或适应如下: 1、第3(1)(a)条:引号内的句子是“废除女皇陛下作为联合王国或女皇陛下其他领土的君主称号、荣誉及皇室名称”。可考虑变更为:“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称号,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 2、第3(1)(b)条:引号内的句子是“在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境内向女皇陛下发动战争,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女皇陛下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引号内的句子可考虑变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 3、第3(1)(c)条:引号内的句子是“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引号内的句子可考虑变更为:“鼓动外国势力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不可分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可见,采用变更的方法进行适应化,比新立法更为容易。新立法可能发生过于宽松或过于严苛的抗争,但采用适应化的方法通常不会发生这种争论。在过去,香港特区历届行政长官都视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为畏途,但采用适应化的方法,反对立法的力量就会大大减少,行政长官就不会再有视第23条立法为畏途的感觉了。 五、小结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扫除了主要障碍。这也与香港社会由乱到治、立法氛围改善的结果分不开。香港也已建立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大系统,有可能把基本法第23条立法置于该系统内。制定“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曾是基本法第23条的难题,这个难题现已由香港国安法克服了。只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采用适应化和其他适当的方法,其他各种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关于禁止“叛国”。《刑事罪行条例》已有第2条禁止“叛逆”和第3条禁止“叛逆性质的罪行”,不必重新立法,只要对原条文作适应化就行了。“叛逆”可改名为“叛国罪”;“叛逆性质的罪行”可改为“叛国性质的罪行”。在内地“叛国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任何人,而是重要人物。但在香港特区,“叛逆”和“叛逆性质的罪行”的犯罪主体却是任何人,更为符合香港的具体情况。对不限制特定的人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常要有触犯“本罪”和“性质相似本罪的煽动”的不同的处罚。前者较重,后者较轻。适应化也要有合理的安排。 适应化的目的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化的要点:一是有关法律条文是“在适用时”进行适应化,未适应化并不是不能适用的原因。不抵触香港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没有过时,依然有效,回归后可以适用。二是“在适用时”进行适应化,不等于新立法,也不等于修改,具有溯及力。三是适应化是指替换,但不是简单替换,可包括“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四是回归后发现有的法律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按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这样既维护了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又不会在第23条立法完成前任由触犯有关犯罪行为的嫌犯脱罪。 香港原有法律也有“煽动罪”,基本法第23条只要求制定“煽动叛乱罪”禁止。为此,《刑事罪行条例》第6条已有“煽惑叛变”,第7条也已有“煽惑离叛”等规定,作进一步适应化就可以了。《公安条例》第19条也已有“暴动罪”,对该等罪行的定性的难题也在无形中化解了。 剩下的难题反而是制定“窃取国家机密罪”,对窃取国家机密犯罪和《社团条例》对有关政团的禁止性犯罪的惩治。对素有世界“谍报中心”之一的香港惩治“窃取国家机密罪”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内地这是以《刑法》和《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来应对的,香港特区应当吸取内地有关的经验,制定具有特色的香港本地法律。由于当年《社团条例》匆忙修订的缘故,出现了错漏,对“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定义不完整,对“政治活动”缺乏定义,又允许“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无法进行规管的各种条例游走,还得到《社团条例》的豁免。这种情况不应当继续下去了。 广义来说,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就香港基本法的体系而言,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香港国安法就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二是从维护和保障香港的国家安全来说,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香港国安法所含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组成部分。从这两点可以深入理解香港基本法以及列入该法附件三的香港国安法,在维护和保障香港国家安全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港澳青少年教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宋小庄:对中华文明五个突出特性的看法与认识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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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需要文化传承方能源远流长。本文围绕习近平主席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的中华文明五个突出特性,具体阐释了五个特性的深刻内涵。香港作为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承载著五大特性的同时应为传承中华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6月1日,习近平主席考察了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2日,他又考察了中国历史研究院。考察结束后,习近平主席在中国历史研究院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本文结合香港“一国两制”实践,阐发对中华文明五个突出特性的看法与认识。从学理角度来看,“一国两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地看,中国古代也不是没有“一国两制”。汉初“郡国并行”,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王统治。清雍正“改土归流”,说明在改革之前,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曾以土司治理当地。此类制度和政策的差异,也可说类似“一国两制”。从某种程度来说,中华文明包括古代“一国两制”文明。中华文明的五个突出特性,可以适用于香港“一国两制”,香港“一国两制”也应可发挥中华文明五个特性的作用,以体现“一国两制”的优越性。 一、香港应当认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 习近平主席在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走自己的路。如果不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就不可能理解古代中国,也不可能理解现代中国,更不可能理解未来中国。所谓中华文明具有连续性,就是中华文明没有中断。世界有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和中国四大文明古国。除中华文明外,其他三大文明都中断了。对中华文明没有中断的原因有不同的探索,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提出“治统道统兼承”说。王夫之有言:“天下所极重而不可窃者二:天子之位也,是谓治统;圣人之教也,是谓道统。”也就是说,文明所依托的国家须有治统、道统相传,而优秀的治统和道统始能传承。所谓治统传承,是故土统治者仍属中华民族,如汉、蒙、满皆属之。所谓道统传承,是本国主流治国及学术文化仍在故土阐扬,如儒、道、法皆属之。中华大地上的治统虽曾中断,但道统从未长期中断。数千年来,外国、外族曾占领、统治、征服中国,但或被融合,或被推翻。数千年来,外来文化、宗教信仰也曾流布,但无不被吸收和融和。数千年来,尽管战乱或自然灾害频仍,局部地区和部分人口发生迁徙,但没有消散。治统、道统,即使有难,有一尚存,则中华文明仍有光复之望。数千年来,尚无其他国家和民族可超越。这种情况,证之于史,无不尽然。但中国近代以来有两个危亡时段:一是晚清及民国期间被列强入侵。经过鸦片战争,英国打败清政府。列强知道中国不是印度,未可独吞,十余个列强联合侵略、侵吞、掠夺、讹诈、蚕食、瓜分。二是日本1931年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建立伪满洲国;1937年又发动“卢沟桥事变”,妄图蚕食中国。据1957年出版的《中外旧约章汇编》记载,计有条约、章程等共1,182件,少数是鸦片战争前旧约章,多数都发生在这两个时段,该等条约有相当部分是“不平等条约”。在这两个时段,中国治统和道统两者有灭亡之势。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遇前所未有的劫难。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领导各族人民经历28年艰难曲折斗争,打败日本侵略者,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建立了新中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对不平等条约的审查和废除制度,废除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一切特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国家治统和道统回归和发展,实现治统和道统的有机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确保中华文明连续性。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实现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一个文明如得不到连续,就意味著该等文明所依托的国家亡国了,该等文明所依托的民族灭种了。虽然香港被英国殖民统治150余年,但中华文明在香港从未发生中断。香港只有把“一国两制”贯彻落实好,才能确保中华文明的连续性。 二、香港应当理解中华文明的创新性 习近平主席在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决定了中华民族不惧新挑战、勇于接受新事物的无畏品格。英国学者李约瑟(Joseph Needham)提出著名的“李约瑟之问”,其主题是:“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李约瑟希望找到原因后,中国可以迎头赶上。要阐明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是很不容易的,原因很多。例如:生产基础、社会需要、社会所处发展阶段、政府政策、国家发展战略和策略、人才培养、教育水准、民族特性、哲学宗教因素、外部条件、科技发明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对于“李约瑟之问”,有人还归咎于科举考试、官僚制度等。可以说,确定性、不确定性因素甚多。“李约瑟之问”的意义在于,中华文明尽管曾长期居于世界前列,但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大幅落后,因此曾遭受挨骂、挨打的困境。但作为中国人,对本民族文明的创新性应当有信心。现举大禹治水、邦国都邑文明、单一制大国的创建来说明:《尚书·尧典》:“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孟子·滕文公》:“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皆载洪水之害。《通鉴纲目》载帝尧求能平治洪水者,四岳举鳏(禹父),帝乃使治之,鳏大兴徒役,九年不成。帝舜继位,乃黜鳏用禹。禹改鳏封堵之策,顺水之性,因势疏导,总成大功。《尚书·禹贡》载其丰功伟绩。《史记·五帝本纪》:“唯禹之功为大,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这可能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水利工程,其治水思想以疏浚导引为主。这是对治水的创新。《史记·河渠书》、《汉书·沟洫志》等亦有记载。西方曾以为,中国没有古腓尼基人和古希腊人的城邦建设,这是误解。理由有三:一是龙山文化的考古发现,说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有壕沟所围村落、有壕沟和城墙所围城邑,包括距今四千多年在临汾盆地的帝尧陶唐氏都城的遗址,都比腓尼基人和希腊人早。二是《尚书》等先秦古籍称中国早期国家为邦国,各邦都有自己的都城,可以媲美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城邦。三是作为“十三经”之一的先秦古籍《周礼》说明周初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的设置,相当于后朝的六部。其中冬官亡佚,代之以《考工记》。《考工记》就是周初(或春秋)都城营国的规划,其规模远胜西方城邦。秦朝实行单一制也是对国家结构的创新。目前,不少世界大国采用联邦制,例如:美国、俄罗斯、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加拿大等,唯有中国例外。尽管单一制有不少优于联邦制的优点,但治理较难,当今世界仍无任何联邦制大国进行大规模改制。战国时期已有部分郡县的设置。秦始皇一统天下后,就面临国家结构的选择。《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召开会议,决定分封制、郡县制汰留。丞相王绾主张“置王”,保留分封制。廷尉李斯却认为:“周文武所封弟子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不能禁止”,“置诸侯不便”。秦始皇遂采用郡县制,中央派出官员治理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郡县,并统一法律。郡县制的现代名称就叫单一制。由秦至清,中国朝代变迁,历朝基本实行单一制,中国现仍是单一制国家。该体制主要特征是主权在中央,授权地方或派遣官员治理地方。 理解中华文明的创新性,香港需要清楚本身职责:一要在民族复兴伟大进程中贡献香港力量,防范不利于国家安全、世界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因素。二要认同中国古人有关世界大同的主张,以行动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理念。在历史上,世界大同的主张也具有创新性。三要在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切实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增强治理效能,让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三、香港应当发挥中华文明统一性的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能牢固凝聚的强大韧性,决定了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决定了国家统一永远是中国核心利益的核心,决定了一个坚强统一的国家是各族人民的命运所系。中华文明具有统一性,统一性前提是国家统一。古代中国的统一思想,始于《春秋》。《公羊传》载,隐西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东汉何修注:“统者,治也。……莫不一一系于正月,故云政教之始。”早在春秋时期,史家已在议论中国的统一问题。春秋之所以萌生大一统观念,是因当时诸侯纷争,战火连绵。孟子所谓“春秋无义战”也。在战国时期,战争规模越来越大。战争带来破坏和灾难,春秋时仁人志士有感于此,故创国家统一学说,拯生民于水火,救国家于危难。国家统一了,才能实现文明和文化的统一。中国古代国家统一学说,是指武力统一。美国的统一理论,也是指武力统一。中国的历史远比美国长,发生国家分裂的次数远比美国多,国家分裂情况也远比美国复杂。例如:秦灭六国、三国归晋、南北朝合于隋、五代十国合于宋、清统台等。美国却因北方废奴而南方蓄奴起战端。应当指出,中国历史上的统一战争有“以战止战”的原因,但美国的南北战争,却是蓄奴不蓄奴的缘故。然而,如果按照美国的模式武力统一国家,则可能发生内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历史表明,任何国家只有在长期国际和平环境和长期国内稳定环境中才能积极从事建设。正如邓小平说:“我们的现代化建设要取得成功,决定于两个条件。一个是国内条件,就是坚持现行的改革开放政策,……还有一个是国际条件,就是持久的和平环境。”因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既能够解决台湾问题,又比武力统一国家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美国当然明白,不能反对中国统一,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然而处于自身最大战略考量,美国一方面要求中国用和平手段实现国家统一,另一方面却扶持“台独”分裂势力,制造两岸和平统一的障碍。这是在中美建交后,美国所谓“一个中国政策”的实质内涵。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致黄炎培的信函中就提到“古人说能战然后能和”的命题,相反,能和却未必能战。在朝鲜战场上,如果志愿军没有阻止美军越界北上的能力,美国是不可能签订停战协定的。邓小平也明白这个道理,一再叮嘱说:“我们坚持谋求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始终没有放弃非和平方式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使用武力,我们要记住这一点,我们的下一代要记住这一点。这是一种战略考虑。”中国以“一国两制”保留台湾现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实现祖国统一,这意味著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即使中国统一了,但在涉及法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仍未能实现一统。这是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突破传统国家统一模式,体现并贡献中国的智慧和方案。但如果台湾当局坚持抗拒“一国两制”,就不可能排除大陆用非和平手段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能性。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台湾人民支持“一国两制”的比例是很高的,随著李登辉上台,此后台湾又经历了两次民进党间断“执政”,“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两岸互不统属论”和“台独”等主张被鼓吹,台湾反对“一国两制”的力量有所增长。对此,邓小平是有预见的。他说:“中国最终要统一。能否真正顺利地实现大陆和台湾的统一,一要看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结果,二要看我们经济能不能真正发展。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也就是说,他曾寄望于香港“一国两制”对解决台湾问题发挥正面的、积极的作用。“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证明“一国两制”有著强大的生命力,对台湾有很好的示范意义。四、香港应当发挥中华文明包容性的作用 习近平主席在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国各宗教信仰多元并存的和谐格局,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该包容性是历史形成的。人们在谈到世界古代四大文明时,三大古文明已经消亡,只有中华文明连续下来。英国学者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提到,世界古代有二十多个文明,现存者也只有九个,包括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异于早期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佛教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其余大部分都消亡了。此说法似有含混,例如西方文明、拉丁美洲和非洲文明,都过于笼统;西欧大陆那么多国家,与英美的文明也不同,怎么都在一个文明系统内党同伐异?世界上那么多宗教,怎么只有三个宗教有文明?但这也说明古代文明是可以被淘汰的。然而,研究中华文明本身是非常有意义的。例如:中华文明本源于汉族,但现在包容到56个民族,没有太大的民族冲突,这说明中华文明的包容性。西方政治学者称中华文明为儒家文明,孔子也不过是先秦诸子百家的一员,但先秦诸子不同思想和主张可以兼收并蓄。儒家不是宗教,但中华文明可与道、佛等宗教并存发展。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中华民族的包容性体现于四次大民族融合:一是先秦至秦汉。中国的民族以华夏族为主干,而融汇东夷、南蛮、西戎、北狄等民族,成为更大的民族。二是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战乱使中国人口发生大迁徙,又融汇了匈奴、鲜卑、氏、羌等民族,成为新的更大的民族。三是隋唐至元末(含宋辽金)。新的更大的中华民族又融汇了契丹、女贞、蒙古等民族,成为更新、更大的中国民族。四是明初至清末。更新、更大的中华民族又融汇了满、维、回、藏、苗、瑶等民族,构成当今中华民族的大部分民族。民族融合使中华民族不断壮大,对汉族进行征服的蒙古族和满族,终于也成为中华民族的组成民族。四五千年来,中国人口从不足千万扩大到14亿,华夏族对其他民族的同化、融和超越了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随著中华民族凝聚扩展,国家疆域不断扩大,中华文明的凝聚、再凝聚就实现了。只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追求统一的中华民族疆域就会实现较持久的和平,这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包容力。与可以形成民族(但不能形成国家)的希腊人、与可以形成国家(但不能形成民族)的罗马人相比,中华民族的特性是他们遥望不及的。志在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美国民族,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更是自叹不如。“一国两制”涉及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华文明也可以包容起来。中华民族的包容性,香港“一国两制”可以发挥影响力。五、香港应当发挥中华文明和平性的作用习近平主席在座谈会上强调,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决定了中国不断追求文明交流互鉴而不搞文化霸权,决定了中国不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与政治体制强加于人,决定了中国坚持合作、不搞对抗,决不搞“党同伐异”的小圈子。到底何者可以代表中华文明的和平性,是需要选择的。从总体上看,消灭了绝对贫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文明突出的和平性的代表。在世界众多大国或强国的文明中,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华文明为世界文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华文明曾被西方政治学者称为儒家文明,是有理由的。例如,《论语·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人不喜欢强人所难,中国不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念与政治体制强加于人,但西方文明喜欢这样做,给世界带来麻烦和不安。《论语`宪问》:“以德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很容易明白,一般的西方人也是这样的。但懂得以直报怨,也就是以公道正直态度对待自己怨恨的人不易。孔子的时代是允许血亲复仇的,但孔子并不赞成这样做。这是比其他文明更有人情味和道义感的中华文明精神。中华文明对于战争有深刻的理解。《孙子兵法·谋攻篇》:“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这种思想是西方兵书难以企及的。面对旷日持久的俄乌冲突,中国极力劝和促谈,与一些西方国家拱火逼战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和平性。钱穆在《中国文化史导论》说:“西方国家是向外征服的,中国国家是向心凝结的”。“先秦儒家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的大理想,可说已为中国和平文化摆布了一个大局面。”这些论述反映出中华文明的精神内涵。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与中华文明“修齐治平”的“絜矩之道”相契合。当今,西方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发生冲突、一些西方国家陷入“修昔底德陷阱”,比较起来,尤其凸显中华文明和平性。“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说明,尽管香港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制度不同,但依然能够实现和平回归,避免了武力冲突,改变了历史上但凡收复失地都要大动干戈的所谓定势,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港澳青少年教育研究中心客座教授,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宋小庄:对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三个要求的理解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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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庄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中国有延续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孕育出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对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1989年柏林围墙倒塌,此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美苏冷战结束。西方世界发表了很多分析文章,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历史的终结?》(The End of History?)大胆推测,世界历史“终结”了,世界将是西方自由民主国家的天下,前苏联和新中国意识形态和文明将从此结束。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文明的冲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提出“文明冲突论”,发现了所谓苏东解体和中亚地区的断裂带,推断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将激烈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亨廷顿猜对了。南斯拉夫后来分解为七个国家,前苏联也解体了。如俄罗斯加入欧盟,前苏联文明也就会消失了,但美欧偏偏不让,怕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北约不但不解散,还要沿断裂带分批东扩到黑海,俄罗斯岂能善罢。美国和北约企图迫使中国走西式道路,想让具有五千年中华文明的中国在这样那样的冲突中消失。 在美苏冷战结束后,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面临新的挑战:美国发动了贸易战、科技战和金融战等“新冷战”,这应当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另一个新起点。经过4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科技和民生等已有长足进步,到了《史记·管晏列传》所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阶段,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如何做好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也都是新起点。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 坚定文化自信 2012年,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2014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明确提出过“文化自信”的要求。2016年,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中,在“三个自信”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自信”,从而形成了“四个自信”。此后,十九大、二十大报告都分别提到“四个自信”。 建立文化自信,在什么国家都不容易,中国尤难。原因有三:一是中国有上下五千年、文明不中断的治国理政历史,其文化传承任何国家无法比拟,简直是恒河沙数、浩如烟海、衡石量书、汗牛充栋。任何人皓首穷经,也难通读。二是历经社会时代变迁,所保留的传统既有精华,也有糟粕,需要辨别。三是受历朝政局影响,相激相荡,相互诋毁,形枉影曲,并不少见。鉴往知来,借镜观形,进德修业,古为今用,谈何容易。了解中国经史子集的学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文化自信,超凡入圣,才能做到。但通过简易速成之法,掌握中西文化特征异同,做出选择,就不会太难。以选举为例。西方选举文明形成较早,加之话语权优势,常有高人一等之感。中国政治文明虽开端早,但选举文明起步较晚。中国曾经长期实行“贤人政治”制度,不论是协商、推举、九品中正、科举考试,大致都如此,其历史渊源来自《尚书》。其实《尚书》也有“民主”一词,但“民主”不是指选举。《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代夏作民主”,此处的“民主”,都是“为民作主”之意。中国人才选拔制度,强调治国的贤德和能力。《礼记》有《大学》篇,后被列入四书,提供了人选的修炼之法。 对西方的选举与中国的“贤人政治”不妨做出以下比较区分:(一)西式选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对多数当选制不足半数,但绝对多数当选制必然过半。古代中国“贤人政治”虽无选举,但有“内圣外王”的人选,如再选举一下,应是大多数当选。 (二)西方选举的选民基础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逐步扩大,体现直接选举的优势,但没有解决被选举人的“贤能”问题。中国古代却先解决“贤能”人选产生难题,然后才解决较容易解决的选举问题。 (三)西式投票简单明瞭,可以表达民意,投票结果被赋予正当性。这对当今中国,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四)西式民主选出来的人一旦发生偏差,可在任期届满时纠错替换,就等下一任再选,但任前、任内考察监督不足。根据“贤人政治”产生的人选,事先经过考察监督,减少任内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任内仍可监督。如要替换,用举荐或选举制度替换,也都可以解决。 (五)西式民主对个别重大事项臧否,可采用“选民投票”方式,行使直接民主,也可避免当政者的专断。这对当今中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企事业单位举行选民投票决定,也不是什么大问题。 也就是说,中国选举制度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可产生更佳人选,对治国理政有更积极的效果,萌生更坚定的文化自信。 秉持开放包容 对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国持开放包容态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世界上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著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并列举了诸如“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等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思想和观点。 其他人文方面之例还有不少:中国经籍西传在清代就很盛行,《论语·颜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联合国的信条,老子思想在德国很受欢迎,《孙子兵法》在美国有很多粉丝,英国学者用心收集中国科技史材料,世界不少汉学家花大力气研究中国学问,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我们从来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应该科学对待民族传统文化,科学对待世界各国文化,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思想文化成果武装自己。”对外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品,中国是欢迎引进的。许多内地出版社有计划地、系统地、高质量地翻译了世界各国不同学科的名著和名篇,积极借鉴人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随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中国国力的强大,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兴趣会更大,对中国的研究可能会进一步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欢迎一切有益的建议和善意的批评,但我们绝不接受『教师爷』般颐指气使的说教。”《论语·季氏篇》说:“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这说明中国乐意听取世界各国朋友的意见,有互相平等交流的传统。 坚持守正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6月2日,他在出席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时,对守正和创新作了进一步深入阐释。他说:“守正,守的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守的是‘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守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文化领导权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 宋代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治国基础教本《大学》在其中,“内圣外王”就是特定问题上的守正和创新。朱熹说:“大学之书,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也。”可见《大学》是有助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守正做人、创新做事的教材。 (一)《大学》的纲领 程子章句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在明明德”和“在止于至善”,就是“守正”。“在亲民”,就是创新。对“在明明德”,章句说:“《康诰》曰:‘克明德。’《大甲》曰:‘顾諟天之明命。’《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朱熹对《康诰》《大甲》《帝典》作注说:“康诰,周书”“大甲,商书”“帝典,尧书,虞书”。这就等于要把《尚书》通读一次。《尚书》是中国夏商周政治学,《荀子·劝学篇》说“政事之纪也”;《史记·太史公自序》说“书记先王之事,故长于政”,但该书“诘屈聱牙”。《康诰》是指周成王讨伐管叔、蔡叔后,把殷商遗民封给康叔,周公根据成王的告诫命令,写成《康诰》,要求康叔尚德慎刑,善于用人,接受殷民,访求殷地保民之法,施行德政,安定殷民,继承文王基业,善良、安定、革新殷民。实际上要求康叔守正,有所创新。 《大甲》是大甲继承帝位后凶恶残暴,不守先祖成汤法典。由伊尹代大甲处理国政,放逐大甲守丧,教导大甲讲求忠信,以桀为戒,勤于政事,注意品德容止,不要辱没祖先的训词。历三年,大甲幡然醒悟,伊尹勉励大甲以成汤为榜样,告诫天下百姓只归附仁德之人,修善积德,永不懈怠。君臣合作,鬼神才能庇佑。这说明大甲如不守正,就只能守丧反思,醒悟后才能执政守正、创新。 《尧典》是指帝尧将逊位于舜,史官作了尧典,颂扬尧的功德。处理政务,敬慎节俭,明察四方,善治天下,思虑通达,宽容温和。上下发扬才智美德,家族亲密和睦,辨明百官善恶,诸侯协调和顺,天下友好和睦。尧让舜嗣位无非也是相信他可以守正和创新。 上述《尚书》的不同篇章说明,尽管古今情况不同,守正和创新都一样要明白国家治理的德行、德政和指导思想。就这三篇而言,守正不等于守旧,也包含了革新。 对“亲(新)民”,章句说:“亲,当做新。”,就是把“亲民”解释为“新民”。朱熹注认为:“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程子章句中还说,“汤之《盘铭》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诰》曰:‘作新民。’诗曰:‘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是故君子无所不用其极。”照朱熹注的说法,就是“自新新民,皆欲止于至善也。”程子把“亲”解作“新”、朱熹认为是革其旧、盘铭要求三新、《康诰》要求作新民、《诗·大雅·文王》要文王能新其德以及于民,有强烈创新意味。如君子无所不用其极,但非不择手段,总有一天可能“内圣外王”。对“止于至善”,程子分别引述《诗·商颂·玄鸟》、《诗·小雅·绵蛮》、《诗·大雅·文王》、《诗·卫风·淇澳》、《诗·周颂·烈文》等五首诗。章句解释说,“诗云:‘邦畿千里,唯民所止。’诗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子曰:‘于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鸟乎!’诗云:‘穆穆文王,于缉熙敬止!’”又解释说,“‘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诗云:‘瞻彼淇澳,菉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瑟兮僩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如切如磋者,道学也;如琢如磨者,自修也;瑟兮僩兮者,恂栗也;赫兮喧兮者,威仪也;有斐君子,终不可諠兮者,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诗云:‘于戏前王不忘。’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此以没世不忘也。”以上引诗五篇,都说明止于至善,达到仁、敬、孝、慈、信的境界,通过传道、自修、威仪,要求民不能忘,才符合德治要求。 (二)自身修养与辨明本末的关系 “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后,程子章句强调修身的重要性:“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又说明“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修身是能益智的。儒、道、佛、医、武都有修身的不同要求,但儒家经典大都不说,道家、佛家经典则有讨论。先秦诸子很注意这方面的修为。 程子章句认为:“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朱熹注还说:“明德为本,新民为末。知止为始,能得为终。本始所先,末终所后。”对“本末”“始终”“先后”做了解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章句又说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对此,朱熹注还说:“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词。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观于此言,可以知本末之先后也。”这是说,做事的本末、始终、先后,都有显著而细致的区别。 (三)内圣外王的回望与前行的八段路径 程子章句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这是倒序说。如顺序说,则是“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逻辑关系。1.格物与知至的关系。程子章句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为物格,此谓知之至也。”换句话说,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实际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这就是格物致知,找到规律性,发现新的知识,但随著社会的发展和学科的分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观察理解、掌握分析事物方法不同,都不能忘记对“明明德”的守正和创新。 2.意诚、心正与身修的关系。程子章句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小人闲居为不善,无所不至,见君子而后厌然,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何益矣。此谓诚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曾子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富润屋,德润身,心广体胖,故君子必诚其意。”对守正和创新,也要诚意。即使一人独处,亦应如此。 章句说:“所谓修身在正其心者,身有所忿懥,则不得其正;有所恐惧,则不得其正;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有所忧患,则不得其正。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对守正和创新,也要正心,在诚意和正心的基础上,就可以修身了。 3.身修与家齐的关系。程子章句说:“所谓齐其家在修其身者,人之其所亲爱而辟焉,之其所贱恶而辟焉,之其所畏敬而辟焉,之其所哀矜而辟焉,之其所敖惰而辟焉。故好而知其恶,恶而知其美者,天下鲜矣。”这说明个人身修之后带动各家的道理。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也要这样做。 4.家齐与国治的关系。为此,程子分别引述了《尚书·康诰》、《诗·周南·桃夭》、《诗·小雅·蓼萧》、《诗·曹风·鸤鸠》等。章句说:“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康诰》曰:‘如保赤子。’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其机如此。此谓一人偾事,一人定国。尧舜帅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帅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是故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诸人者,未之有也。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诗云:‘其仪不忒,正是四国。’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齐家和治国很有关系,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需要从各家庭推广,扩散到全国去。 5.国治与天下平的关系。程子章句说:“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所谓“絜矩之道”,就是讲究分寸,不能失偏,方能传扬世界。 对“絜矩之道”在治国平天下的运用,程子章句认为要点有三:一是先慎乎德。程子分别引《诗·小雅·南山有台》《诗·小雅·节南山》《诗·大雅·文王》等三首。章句说:“诗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诗云:‘节彼南山,维石巌巌,赫赫师尹,民具尔瞻。’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辟则为天下僇矣。诗云:‘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仪监于殷,峻命不易。’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是故君子先慎乎德。”强调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先慎乎德,民之所好,就是守德之人,在上者尤要谨慎、与民同欲。 二是处理好内外、德才的本末关系。章句分别引《尚书·康诰》《国语·楚语》《尚书·秦誓》等三篇。章句说:“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康诰》曰:‘惟命不于常!’道善则得之,不善则失之矣。《楚书》曰:‘楚国无以为宝。惟善以为宝。’舅犯(晋文公舅狐偃,字子犯)曰:‘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以为宝。’《秦誓》曰:“若有一介臣,断断兮无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彦圣,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寔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孙黎民,尚亦有利哉。人之有技,媢疾以恶之,人之彦圣,而违之俾不通,寔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孙黎民,亦曰殆哉。”这些对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传扬世界的内德外财本末关系具有借鉴意义。三是以义为利,谦卑举贤。章句说:“唯仁人放流之,迸诸四夷,不与同中国。此谓惟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见贤而不能举,举而不能先,命也。见不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远,过也。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菑必逮夫身。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骄泰以失之。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终者也,未有府库财非其财者也。孟献子(鲁国贤大夫仲孙蔑)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彼为善之,小人之使为国家,菑害并至。虽有善者,亦无如之何矣!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传扬世界也要讲求谦卑举贤、以义为利。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前景从美苏冷战结束后30多年的历史看,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并非处于顺境。西方国家鼓吹所谓“历史终结论”和“文明冲突论”。前者是指煽动有违西方所谓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文明的消失,包括前苏联文明和中华文明;后者则蛊惑世界不同文明之间冲突,包括伊斯兰文明和中华文明,两者共同目标都是让所谓自由民主的西方文明主导世界。他们声称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远比非自由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少,美国经常打著此旗号与非自由民主国家打仗,鼓吹所谓“战争(颜色革命)正义论”,以战争名义企图让其他文明终结。 美国为了维护世界霸主的地位,在中国GDP接近美国的三分之二时,开始对中国实行一系列围堵遏制政策。由于自顾不暇,该等政策启动比原来慢。到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才启动对中国的贸易战、科技战,并制裁中国企业和个人。拜登上台后,似有变本加厉之势。 但另一方面,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也有有利的条件。一是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年没有中断,体现了其自身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华文明还有包容性和和平性等特征,虽不主动挑起事端,但得到人民的支持,可从容接受挑战。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具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可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到书同文、车同轨、人同伦。三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已被中国革命的成功实践所证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也必将经历国家建设成果的检验。四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儒家经典思想分不开,将《大学》“内圣外王”之道贯穿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中并得到传承发展,必将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教材综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宋小庄:从法律层面分析巴以冲突涉及的领土问题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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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宋小庄巴以冲突的爆发与升级,不仅造成严重人道主义灾难,更危及地区安全乃至世界局势。对此,联合国曾做出多次调解停火尝试,但均因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失败。11月29日,联合国举行“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纪念大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致贺电,并指出巴以冲突症结在于巴勒斯坦人民迟迟无法实现独立建国的合法民族权利。本文认为,临时或永久的停火均难以解决巴以冲突问题,应回到联合国大会第181(1947)号决议的“两国分治”并加强联合国的执法力度。 安理会最近巴以停火案的失败 2023年10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对俄罗斯呼吁巴以双方立即实行持久停火的提案未获9票通过。其中,中国、俄罗斯、阿联酋、加蓬、莫桑比克投了赞成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投了反对票,阿尔巴尼亚、巴西、厄瓜多尔、加纳、马耳他、瑞士投了弃权票。美国投反对票,原因是有关决议没有谴责哈马斯。对这场可能引发第六次中东战争的哈马斯火箭弹的攻击,的确应当谴责,但以色列采用了更为疯狂、比例出超的“自卫”反攻,也应当受到谴责。为利于争取更多的支持票,让对方都得到谴责,让安理会通过作出决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未必通得过。10月18日,巴西提出涉及暂时停火的提案,如美国之愿,也谴责了哈马斯,英、俄投了弃权票,共有12张赞成票,但也被美国一票否决,反对理由是以色列有“自卫权”,是不能被谴责的。从1948年到1982年共发生了五次中东战争,其中未计算以色列强行掠夺土地、构筑隔离墙的其他冲突。第一次(1948-1949年)互抢领土的混战、第二次(1956年)针对埃及苏伊士运河国有化的战争、第三次(1967年)针对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而发动掠夺领土的战争、第五次(1982年)在黎巴嫩建立亲以政权的战争,基本上都是以色列发动的,以驻英大使被枪击并不是开战的借口。第四次中东战争虽然是埃及和叙利亚发动的,但只是想取回在第三次战争中被以色列抢夺的土地,账应算在以色列头上。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停火决议也并不专门谴责以色列,安理会的一些成员国受到挟持,欺善怕硬。但主要的问题是某些大国不想中东有持久的和平,企图让以色列独霸一方。10月25日,美、俄分别提出不同的提案。美国的提案专门谴责哈马斯。从中东危机来看,目前是以色列对加沙巴勒斯坦居民的非人道驱赶以及随后对加沙哈马斯的彻底歼灭,但大部分安理会成员没有认识到战争危险的存在,提案获得10票赞成、3票反对、2票弃权,没有通过。而俄罗斯的提案,则针对以色列对加沙巴勒斯坦居民的无差别攻击。在美国的影响下,提案获得4票赞成、2票反对、9票弃权,也没有通过。从四次安理会投票看,美国的破坏昭然若揭。只要美国不愿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否决机制,安理会就不能作出巴以停火和以色列非人道驱赶的决议。如日后还有其他提案的话,只要对以色列不利,美国还会提出其他理由,给予否决。《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和平解决的途径是不可能了,只能直接诉诸联合国会员国了。如还不可能,会爆发大规模战争。现在巴以冲突不断升级。据统计,哈马斯的火箭炮,让以色列死了两千人;但以色列驱赶加沙平民、准备歼灭哈马斯,巴勒斯坦已死了超过1.1万人,双方伤亡惨重。10月27日,约旦代表阿拉伯国家,中国作为共同提案国,向联合国提出特别紧急会议立即停火的提案,获得120张赞成票、14张反对票和45张弃权票,提案最终得到通过。决议要求立即实现人道主义休战,实行人道主义救援,无条件释放被俘虏的平民,停止任何敌意行动,遵守国际法,保护平民,呼吁以色列撤销加沙地北部的紧急疏散令,反对迁移巴勒斯坦平民。以联合国“两国方案”为基础,寻求巴以冲突的公正、持久解决。 “犹太复国运动”与联合国的举措 一块小地方,打了多场战争,70多年无法得到和平,到底有什么血海深仇?但老实说,巴以并无世仇。从犹太民族历史来看,以色列、犹太王国及其文明的中断,与阿拉伯国家的崛起及其伊斯兰文明的存续没有交集,谈不上什么深仇大恨。犹太国家虽曾灭亡、民族流散,但此与阿拉伯民族无关,两个民族之间并无血海深仇。直到19世纪末,在英国人支持下,流散在欧洲的犹太人先发起“犹太复国运动”。1897年,瑞士巴塞尔举行“犹太复国运动”大会,成立“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1917年,英国发表《贝尔福宣言》,声称要帮助在伊斯兰文明的巴勒斯坦建立“民族之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统治巴勒斯坦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加入同盟国,与以英法为首的协约国为敌。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规定“委任统治制度”,英国被委任统治巴勒斯坦,以实现《贝尔福宣言》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与巴勒斯坦现有非犹太社会政治和宗教文化不同的犹太国家的构想。鉴于巴勒斯坦政府调和不同民族存在困难,1937年英国向“委任统治委员会”提交计划把巴勒斯坦分为各自独立的犹太国家和阿拉伯国家,耶路撒冷则置于英国委任统治之下。1939年,英国发表《巴勒斯坦白皮书》,对犹太人取得土地予以严格限制,除非得到阿拉伯居民的同意,犹太人不得再靠移民入境来发展他们的民族家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轴心国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引发同盟国的反对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英国的政策不符合“犹太复国运动”的大批迁离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的做法,也与美国的地缘战略构想相违背。受美国影响的“委任统治委员会”声明,英国白皮书的政策,不符合该委员会对巴勒斯坦联合成立的统治协定所作的解释。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英、苏、美三国对托管制度在原则上达成协议。1945年10月成立的联合国认为有必要以托管制度代替委任统治制度。1947年4月,英国不能接受上述委员会的建议,把整个巴勒斯坦问题提交给联合国。联合国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并提出报告,把巴勒斯坦分由一个阿拉伯国家和一个犹太国家进行分治,耶路撒冷则由联合国托管治理(即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也称“联合国巴勒斯坦托管地分割方案”)。1947年11月29日,美国不顾阿拉伯国家的反对,强行将第181号巴勒斯坦分治决议交联合国大会表决,美、苏等33国赞成,11个阿拉伯国家和希腊、古巴共13个国家反对,英、中等10个国家弃权,决议获得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的内容是:阿拉伯国的面积11,203平方公里,约占当时巴勒斯坦总面积的43%,其中阿拉伯人72.5万人,犹太人1万人;犹太国的面积14,942平方公里,约占57%,其中阿拉伯人49.7万人,犹太人59.8万人。决议还规定耶路撒冷为国际特别政权,由联合国管理。1948年,犹太人在这一决议基础上宣布建国,国名以色列。由于决议未能获得阿拉伯国家认同,埋下了中东战争的危机。 有没有比当年联合国的举措更好的方案 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没有得到巴以两国遵守,联合国自己也没有托管耶路撒冷,未能监督181号决议的实施。阿拉伯国家反对该决议,以色列虽接受该决议,但通过中东战争非法扩大该决议所赋予的领土,目前情况恶化,将给人类带来灾难。人们不能不问,在联和国大会第181号决议之外,能否有更好的方案?复国即是建立国家、恢复本国法统文明。如何恢复本国的法统是世界难题。在1947年当时,巴勒斯坦地区的居民主要是阿拉伯族和犹太族,立国也属于人民(民族)自决问题。阿拉伯族不愿意接受犹太族的统治,犹太族也不愿意接受阿拉伯族的统治。对此等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时任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14点纲领来解决。他说,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有选择愿意接受其统治的主权之权利,不承认或不接受这一原则,和平就无法且不可能维持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人民(民族)自决的方式,可能更具有法理上的理由和现实的意义。1941年8月14日,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和时任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宪章》提到这一原则。该宣言第2条规定:“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变更,两国不愿其实现。”第3条规定:“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所赖以生存的政府行使的权利。各民族中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俱设法予以恢复。”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和1943年《莫斯科宣言》也重申了“自决”。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全面规定了人民(民族)自决问题。明确其宗旨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第1条第2项),明确“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内容包括“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55条)《联合国宪章》第1条的宗旨优于其他条文,联合国大会完全可以以自决来决定是否“两国分治”,分治的事项还是要根据有关的基本事实确定。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英国对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已长达20多年,委任统治应当是比殖民统治更为进步的制度,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通过人民(民族)自决独立已形成浪潮,通过该等自决制度确定是否按两个民族定居人口和定居地区分治应当也是可行的。如“两国分治”的“公投”通过,则联合国大会可以通过两国分治的事项和制度安排事宜。如“两国分治”的“公投”自决不能通过,原来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委任统治制度,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托管制度所取代。如英国不愿意进行托管,联合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托管程序决定由谁托管。这样两步走方案,应可被当时的有关国家接受的。有关“公投”如通过,在“两国分治”基础上建立国家,剩下风险是不太大的。有关“公投”如不能通过,可规定3-5年后再举行“公投”,举行“再公投”前,还是可以由联合国托管的,情况一定比后来发生中东战争好。 联合国对巴以冲突采取的正面措施 70多年来,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包括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和国际法院对巴以战争和冲突,也采取了种种措施,作出促进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正面的、有效力的。问题在于篇幅虽多,但不够全面;关键的原则没有,配套也不足。本文认为,联合国大会第181(1947)号决议应当作为主干;安理会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作为配套;国际法院2004年7月9日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为主线,加上国际法院可能将于不太长的时间内就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为另一条主线。最后,联合国大会还要作出对第181(1947)号决议作必要调整的补充决议,并在作出上述决议的未来安排上提供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监督实施并授权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监督、保障和落实。现整理归纳如下:(一)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巴勒斯坦分治的决议。该分治决议除了规定领土和人口划分,还规定“耶路撒冷市应为一种独立个体,在特殊国际政权之下,由联合国管理之。”这对该地区建立的阿拉伯国并不完全公平,如双方愿意,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第242(1967)号、第338(1973)号决议和国际法院两份咨询意见书,可以对第181(1947)号决议作出不违反上述决议和咨询意见的补充决议。(二)1967年11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这是由英国针对第三次中东战争的提案,决议援引《联合国宪章》第2条,要求以色列撤离在该次战争中占领的埃及和叙利亚等有关阿拉伯国家的领土,各方立即停战,并保证苏伊士运河的畅通。这在法理上包括以色列撤离1947年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中分配的巴勒斯坦领土。(三)1973年10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第338号决议。这是由美国和前苏联针对第四次中东战争的联合提案,决议要求该次战争中的有关各方于12小时内在现有阵地上立即停火,并在停火后开始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进行和平谈判。这在法理上包括以色列撤离1947年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的巴勒斯坦领土。(四)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联合宪章》第96条第1项规定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003年12月8日大会ES-10/14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请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大会以及安理会决议就“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及周围地带的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构筑隔离墙,有何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1、以色列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建立以色列定居点及其相关制度,“在当地造成可能是永久性的既成事实”“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吞并”,是“违反国际法的”。2、这种做法,使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居民受到“行动自由的限制”“工作、健康、教育和适当生活水平等权利的限制”,“以色列违反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文书各项适用规定所承担的某些义务。”3、“以色列有义务履行其因构建隔离墙而未履行的国际义务”,该义务包括“立即停止修建和拆除隔离墙”“立即废除有关修建隔离墙的立法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性法规或使其失效”,“对因修建隔离墙而受到损害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赔偿。”4、《日内瓦第四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有义务在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同时,确保以色列遵守该公约所体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联合国大会以及安理会应当审议所需行动,停止修建隔离墙及其有关制度造成的非法局面。5、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有义务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诚意执行大会和安理会的有关决议,特别是第242(1967)号和第338(1973)号决议,并尽早根据国际法就各项未决问题达成谈判解决办法,建立巴勒斯坦国,使该区域所有国家都获得和平与安全保障。(五)2022年12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7/400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就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与上述国际法院所做的有关隔离墙问题的法律意见不同,这次国际法院被请求的是对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领土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范围更宽广,意义更深远。如果国际法院都认为构建隔离墙是违反国际法、违反大会及安理会决议的非法行为,则以色列武力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是更严重的违法和非法行为。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第1款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国际法认为通过武力侵占别国领土是不可能被承认的,在现有国际法、条约、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决议等存在的情况下,胜战国不得取得败战国的领土。”也就是说,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以及对阿拉伯国家的占领就是侵略,就是对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破坏。这样在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提到的“隔离墙”,用“边界”来替换,并作出相应调整,就是国际法院可能即将作出的咨询意见的基本内容,是对巴勒斯坦“两国边界”、以色列非法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以及违法修建隔离墙共同构成的完整的咨询意见。以上第181(1947)号决议及其补充决议、第242(1967)号决议、第338(1973)号决议及两份国际法院关于隔离墙和占领领土的咨询意见(其中一份尚待公布),不可或缺。联合国大会还可作出新的决议。 大会关于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实施细则 1947年11月29日联合国第181号决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巴勒斯坦地区巴以分治的边界如何实现的问题;二是耶路撒冷地区如何实现联合国的管治的问题。后者在此不作讨论,可以另议。在“两国分治”下边界的和平与公平划分这两个问题经过70多年还不能解决,主要原因是没有采用适当的步骤,穷尽《联合国宪章》容许的办法,维护1947年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安理会第242、338号决议以及国际法院的两次咨询意见(一次已给出、另一次有待给出)的尊严。在本次战争和冲突得到永久停火后,应当著手制定能够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但不限于以下的实施细则:(一)联合国应当确定巴勒斯坦地区巴以分治的两国国界,第181号决议应当落实清除并建立两国隔离边界,但该等边界不是目前以色列兴建的隔离墙。该细则应附有比例较大的图界和地形地貌标志。(二)联合国应当按被认可的规章和正当程序制定招投标文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和必要的各种图纸,可供进行国际招投标,择优选择勘探、设计、施工、验收、调试和管理该等隔离边界的一切设施,该等设施要符合文明、方便、绿色、节约、持久的原则,招标文件的所有文件由联合国主导撰写,五大常任理事国可以各派本国一家单位投票竞标,并由该中标单位所在国家作出担保。(三)联合国应当统筹负责设计、施工、验收、调试和管理该等隔离边界的一切设施,由联合国维和部队把守、管理边境设施及其使用事宜。阻碍该隔离边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应当拆除、替代或以其他可行的措施处理。有关费用应当由联合国从正常的收入中支付,欢迎世界有关国家、宗教团体、经济组织捐赠。(四)联合国可考虑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辖设置简单、高效、专业、公正、有能力减少损失的行政性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并管理巴勒斯坦“两国分治”的设施的建设事宜,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目前和将来可能存在的、联合国下辖会员国之间存在争端需要建设隔离设施的安排,吸收巴勒斯坦“两国分治”的经验教训也可以由该等管理机构负责,以解除对世界和平、安全问题以及战争的威胁,让联合国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五)对一方在对方领土上的产业、物业和事业,该等管理机构应当聘用公正的评估公司负责评估,并加以监督。在以色列边界范围外的以色列人民的产业等应当搬迁到以色列边界范围内,在阿拉伯边界范围外的阿拉伯人民的产业应当搬迁到阿拉伯边界范围内。不能限期搬迁的,双方认为有价值的,可以折价变卖、收购;双方都不认为有价值的,可以由所在国拆除清理。(六)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和交通便利程度,隔离边界在一定的距离范围设立出入口和通道,供人员和车辆来往,并可以在本国边境内设立海关各自负责管理。但在运作初期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由联合国维和部队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全,指导两国可以有效管理各自的海关为止。边界以外的交通和接口,由巴以两国各自负责。(七)两国人民和车辆的往来由两国政府颁发通行证,两国政府对对方国家的通行证给予承认。从两国融合与和平共处的长远利益出发,两国的民商事、市政管理、供水供电、消防安全问题等规章制度应当逐步实现完全的对接和衔接。对两国的逃犯,两国应当做出适当的安排移交。两国之间应当禁止走私武器、毒品和任何违禁品。(八)其他任何未尽事项,可由任何一国或两国或第三国提请联合国及其安理会注意,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应当发挥他们各自和共同的最大作用,并安排实施。 回到联大第181(1947)号决议的困难和选择 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接受该决议。由于阿拉伯国家在之前已经反对决议内容,联合国本应力劝阿拉伯国家接受。一旦阿拉伯国家不能接受,而巴以之间发生各种问题,联合国本应及早采取应对的措施,但不是力度不够,就是有所偏袒。从违法程度而言,以色列的作为是远远超过阿拉伯国家的作为的,但在各自放弃法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大部分的相关问题包括世界危机的问题都应当由联合国面对。现在看来,如联合国不作出最大的努力、提出最公平的方案,“两国分治”的方案就不可能实现,中东就永无安宁日。(一)1993年《奥斯陆协议》(Oslo Accords)曾给人以幻想,以为这是可以逐步实现的。1993年8月20日以色列总理拉宾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阿拉法特达成了和平协议。9月13日,双方在美国白宫草坪签署了《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得以成立。其实,该权力机构的成立不必完全依靠宣言的依据。但据此以色列承认该巴勒斯坦官方机构,巴解组织承认以色列,并拒绝暴力,以色列军队从加沙和约旦河西岸撤军。在过渡期五年内阿拉法特被允许返回巴勒斯坦,双方继续谈判未竞事宜。但临时协议签署后两年,拉宾被以色列右翼刺杀,该协议被无限期搁置,名存实亡。由此可见,这种模式是不可能实现和平的。(二)如目前的巴以冲突继续下去,哈马斯必然为生存而战,部分甚至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可能将陆续参战,与美国支持的以色列作战。这将给世界能源、地缘政治带来重大危机。如得不到阿拉伯国家的支持,巴勒斯坦及其对抗组织哈马斯有可能对以色列进行持久作战。如得到阿拉伯国家的支持,以色列未必可能灭绝巴勒斯坦及其对抗组织哈马斯,即使一个哈马斯被灭绝,更多的哈马斯还会起来。阿拉伯国家与以色列对抗是必然的。没有美国的支持,以色列不大可能独占巴勒斯坦地区。如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不能保障自己的决议的实施,把巴勒斯坦的“两国分治”任由以色列改为“一国独治”,则联合国可能因而完结或瓦解,整个世界将面临新的混乱互战状态,第三次世界大战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世界各国不应当做这种选择。(三)过去70多年的历史已经说明,临时或永久的停火也不能解决巴以冲突问题,只有回到联合国大会第181(1947)号决议,尽管这并不是好的决议,但似乎没有其他办法。2021年11月29日,巴勒斯坦总统马哈茂德.阿巴斯曾表态,如果以色列继续背弃两国方案,他将采取多种选择,包括1947年联合国第181号决议的方案。2023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巴沙停火的决议,说明对巴以战争和冲突,占世界三分之二的多数国家不想中东危机被美国和以色列所操控,更不想任由巴以战争和冲突恶化、无序发展而出现能源及其他地缘政治危机,结果导致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而是希望联合国强力介入,找到和平的、公平的、保持联合国继续发挥作用的、各国损失最小、避免战争再度发生的方案。在不可能回到“两国分治”的自决公投方案的情况下,本文认为回到最初的“两国分治”并加强执法力度这一途径,可能是唯一的选择。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港澳台教材综合研究基地客座教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紫荆独家|宋小庄:对香港国安法“双执行机制”的认识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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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理层面正确理解“双执行机制”,如何在具体实践中执行“双执行机制”,是香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认真思考和落实的重大问题。
宋小庄:对与宪制相结合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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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与国家宪制相结合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五个方面:优秀传统文化对「治统」和「道统」的结合、优秀传统文化对国家结构的选择、优秀传统文化有「以民为本」的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有国家「统一」和「一统」的目标、优秀传统文化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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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下,要阐明中央拥有、落实对香港特区的全面管治权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宋小庄:解读第三份台湾问题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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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三份有关台湾问题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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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紫荆杂志_紫荆网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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