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在立法会大会上,笔者就“发展低空经济”,向局方提出补充质询。
作为大湾区低空经济联盟名誉法律顾问,笔者非常关注低空经济的发展,因此虽然并非“与《民航条例》相关的4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委员,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同时知悉局方的目标生效日期为7月18日。丙类无人机的法定最低保额:
25kg-75kg:1500万元
75kg-150kg:2000万元
笔者询问局方:有否在保险产品及服务等的供应上,向业界持续了解,以促进香港发展低空经济的竞争力?
对此,局长答复如下:《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参考类似条例(如《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的相关规定,为进阶操作订定1000万港元的最低法律责任投保额,并在此基础上为风险较大的丙类无人机订立较高的最低法定保额
进行此设定时,已与保险业界(保险业监管局、香港保险业联会等)保持紧密沟通,鼓励保险界推出更多保险产品
鉴于数据对保险业做好安全及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当局会与保险业界分享其从监管沙盒试点项目中获得的数据及经验,协助业界掌握风险管理及市场商业运作需求,从而令相关产品及服务更具竞争力
会议议程: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counmtg/agenda/cm202506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