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启真
期待已久,全球瞩目。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正式在香港签署,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东方之珠”。作为全球首个专门通过调解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法律组织,其成立既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创新,更闪耀着中华“和为贵”传统智慧光芒。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深知诉讼与调解在逻辑上的根本差异。诉讼属零和博弈,必有胜负。一方胜诉的喜悦,常伴随另一方败诉沮丧甚至怨恨。其高度对抗性的过程,极易撕裂双方关系。诉讼中,当事人为求胜诉,很可能会使用“极端手段”,寻找对手漏洞、挖掘其不利证据,甚至不惜曲解事实。诉讼虽在法律判决上定分止争,却也难化解心结甚至加剧对立。而且,败诉者可能心有不甘选择上诉,或在执行时设置障碍,令对方难获满意结果。更重要的是,诉讼难以弥合裂痕,更会摧毁未来双方合作互信的基石。
相比之下,调解则展现建设性的合作精神。它不执着于胜负判决,而是专注化解矛盾本身。调解过程中,各方立场虽仍有分歧,但核心在于平等对话、理性协商,探寻彼此接受的利益平衡点,达致“求同存异”。调解所达成的共识往往能获得当事人自觉遵守,他们的关系也得以修复,为未来合作敞开大门。这条和解路径,与中国自古崇尚的“和为贵”理念一脉相承。
在国际事务中,争端的复杂程度远非普通民商事案件可比。国家间的矛盾,交织着历史纠葛、文化差异、经济利益、政治考量等等,是非难断。更棘手的是,国际社会缺乏拥有绝对公信力的“超然法官”。诉讼裁决权威性与公正性面临挑战,难令各方信服。执行层面,面对不愿履行裁决的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往往依赖经济制裁或政治施压。这不仅收效有限,更可能损害国际关系,激化原有矛盾。
因此,调解解决国际争端优势凸显。它巧妙地绕开强制性裁决的“对抗陷阱”,强调在自主自愿前提下平等对话。无论国家大小强弱,调解可提供相对平等的平台,鼓励各方理性沟通、化解纷争。这不仅有效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长期不满与对立,更能为争端解决后各方关系的重建乃至深化合作,奠定更坚实的信任基础。
国际调解院的诞生,正填补了相关关键领域机制的空白。作为践行公平对话原则的实体平台,更突显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胸襟与担当,是东方智慧融合现代国际规则之典范。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致辞时指出:“国际调解院成立彰显兼容幷蓄法治文明,尊重当事方意愿,发挥更灵活、经济、便捷、高效优势,与诉讼、仲裁等现有机制相互补充,协同增效。”
国际调解院落户香港,给这座法治之都增添了新光环,犹如一盏明亮的“和合之灯”,为充满挑战的国际关系格局照亮以对话化解分歧、以合作谋求共赢的新航程。其未来,值得世界期待。
(作者系香港执业律师、法律专业协进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