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罗裔昌
按现行香港《税务条例》规定,需缴纳薪俸税的人士可就其每名受供养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领“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惟受养人在相关课税年度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通常居住于香港;(2)受供养人士年龄已满55岁;及(3)受纳税人每年付出不少于$12,000的供养金额。笔者认为,上述第(2)及第(3)点的要求很合理,但要求受养人通常居住于香港则未免不合时宜。
近年来,希望到大湾区安老的香港居民不断增加。根据政府统计,截至2023年年底,已有近十三万名60岁或以上港人长居在广东省各地。相对于中国内地,香港生活费用高昂,没有稳定退休金收入的长者退休后或会感到捉襟见肘。再者,不少长者均希望退休后可以享受更宽敞的居住空间及更舒适的生活环境。相比之下,香港居住环境挤迫,内地不论楼价及物价都远比香港便宜,亦可提供更佳的生活环境及长者护理服务,而且饮食文化接近及没有语言不通的障碍,绝对是香港长者退休安老的好选择。
随着大湾区的交通基建不断完善,香港至大湾区各城市的交通时间已缩短到三小时以内,前往深圳更不用一小时。大湾区“一小时生活圈”的条件基本上已达到。然而,不少退休长者即使有意到内地养老,但他们都有一个顾虑,就是长居内地的香港长者因为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而失去了供养父母免税额的受养人资格,令身处香港的供养人得不到相关免税额。对于无力负担香港生活费用高昂而需移居内地的长者,且仍需接受在港工作的子女供养而言,这条例要求对他们实在不公平。
过去几年,政府在不少安老政策上已做到“福利可携”,例如社署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放宽更多内地医疗机构可使用本港的医疗券,及容许长者不必每年回港亦可领取“生果金”和长者生活津贴等。惟在内地退休生活的长者,他们的供养人却不能申请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此规例与政府其他安老政策可谓背道而驰,亦不符合香港融入大湾区的理念,明显是不符合现时社会环境的转变。
随著香港与内地的融合,笔者认为政府应放宽免税额受养人需要“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要求至“通常在中国境内居住”。上述建议不但符合现时社会及经济环境的转变,亦与政府推行大湾区安老政策的理念相符。此举虽然有机会轻微减少了政府的税收,但另一方面亦减轻了本港医疗及安老服务支出等开支,更重要的是可让长者灵活地选择退休后生活的地方,过更佳和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绝对是利大于弊。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