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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拟修订职工会例 冀加强护国安

日期:2025-02-20 来源:香港文汇报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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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昨日(19日)在传媒简报会上介绍修例详情。左起: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梁乐文、何锦标、毕咏彤。 

倡基于国安理由可拒绝新登记 违国安者不得任职工会职员

香港特区政府计划今年4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职工会条例》的条例草案,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及完善职工会的规管制度。根据劳工及福利局和劳工处昨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介绍的修订建议,新修订包括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拒绝职工会的新登记或合并申请等(见表)。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何锦标昨日在传媒简报会上表示,特区政府的修订建议针对性地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已顾及市民组织和参与职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对合法合规职工会的运作一定不会构成负面影响,促进职工会的健康发展。

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大批黑暴分子申请成立职工会,意图以职工会为幌子进行非法或违规的活动。

据立法会文件指,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登记局共接获4,386宗职工会登记申请。登记局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推出措施加强审核登记申请,截至2024年年底,该4,386宗登记申请中,3,650宗申请已被撤销,另736宗获登记的职工会中,有192间其后因自行解散、自行请求取消登记或违反《职工会条例》而被撤销登记。文件指,已登记的职工会有1,412间,较2019年年底的917间增加54%,另有17间已登记的职工会联会,并形容职工会的情况在2019年黑暴后经历重大转变。

今次修例建议规管职工会的登记及出任职工会职员的资格,包括提出订明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拒绝职工会的新登记或合并申请。职工会登记局局长毕咏彤强调,有关建议旨在针对防范职工会被用作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只针对职工会的新登记或合并申请,而已登记职工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则会有现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打击。

修例建议亦提出订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被定罪者自被定罪当日起不得任职为职工会职员,或作为申请新职工会登记的发起人,何锦标表示,虽然有关建议限制将不设终结日期,但仅针对罪行性质严重的国安罪成者,奉公守法的一般市民根本不会受影响。

接受境外势力资金前须申报

在防范境外组织不当干预香港方面,修例建议规定职工会在接受境外势力提供的资金前,须向登记局局长申报,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等,经批准后方可接受。何锦标表示,此建议旨在透过建立机制让职工会有机会就是否收取境外资金向局方查询,获得批准后再办事便可以更为安心。

在加强登记局执法权力方面,修例建议登记局局长可向职工会或其职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进行涉嫌与会章牴触的活动,毕咏彤表示,该通知并不等于要立即取缔该职工会,获通知的职工会只需避免从事与会章牴触的活动,之后便可如常运作。

在规管取消职工会登记方面,修例建议登记局局长可基于会员利益理由取消正进行解散职工会的登记,何锦标表示,有关建议旨在针对正进行解散的职工会涉及不恰当处理资产,可能损害其会员的普遍利益等少数情况。

何锦标表示,特区政府今次建议修例以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完善职工会规管制度为两大目的。有关建议切合本地职工会现况,与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辅相成,以及保障雇员在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相关国际公约下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但结社自由的权利并非绝对或不受限制为考虑。

《职工会条例》修订建议摘要

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修订建议

规管职工会的登记及出任职工会职员的资格

●职工会登记局局长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拒绝职工会的新登记或合并申请,申请人不可就有关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订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被定罪者自被定罪当日起不得任职为职工会职员,或作为申请新职工会登记的发起人

防范境外势力/境外组织不当的干预

●规定职工会在接受境外势力提供的资金前,须向登记局局长申报,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等,经批准后方可接受

●禁止境外势力提供的资金用于指明本地选举

●禁止职工会成为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成员

●禁止职工会职员成为境外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干事

加强执法权力

●职工会须备存指明纪录两年,并在登记局局长要求时于指明的期限内提交该等纪录

●登记局局长或获其授权的人可进入职工会或其分会占用的处所,查阅指明纪录等资料,并可复制有关纪录等资料

●登记局局长或获其授权的人可为执行《职工会条例》而进行查讯

●登记局局长可向职工会或其职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进行涉嫌与会章牴触的活动

●登记局局长可在职工会就拟被取消登记而提出上诉期间,为防止职工会在上诉期间不当处置资产或继续进行涉嫌与会章牴触的活动,委任管理人接管职工会资产的管理,直至上诉完结为止

其他修订建议

规管取消职工会登记及职工会名称

●登记局局长可基于会员利益理由取消正进行解散职工会的登记

●划一取消职工会登记的通知期及上诉期为28天

●完善对职工会名称的规管

放宽职工会会员资格及职工会经费用于本地选举

●容许非由境外势力提供的职工会经费用于选举委员会及行政长官选举

●容许职工会考虑是否接纳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为会员

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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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涛 校对:江心雨 监制:姚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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