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傅健慈
警方国安处7月25日依法悬红通缉19名身处境外的嫌犯,指他们涉筹组“香港议会”,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此次行动以“违法必究,虽远必诛”的法治决心,守住国家安全底线。奉劝这些被通缉者临崖勒马,尽快回港自首,接受公平审讯,否则将终身背负“国安通缉犯”的骂名,更要承受法律的惩罚。
所谓“香港议会”的组织及其成员,公然推动“自决”、企图制定所谓的“香港宪法”,并企图以非法手段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甚至妄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特区政权机关。香港警方公布悬红通缉有关嫌犯后,英国外交部及内政部发表所谓联合声明,抹黑特区政府是跨境镇压,反对香港国安法侵蚀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云云。特区政府严正反驳,强调必会用尽所有方法,依法追捕及打击潜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全力做到“违法必究,虽远必诛”。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每个国家都会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依法追捕及打击潜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立的罪行具有适当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通行做法。
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管辖权
是次通缉行动具有清晰的法理依据、事实和证据支持,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7条“属人管辖权”,袁弓夷等被通缉者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境外犯案亦须承担本港刑责。另外,按照香港国安法第38条“保护性管辖权”,当境外行为实质危害中国国安,主权国家有权追责,此乃国际社会共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没有“避风港”,境外也不是法外之地。“香港议会”公然推动“香港自决”、制定所谓“宪法”,直接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宪制秩序,符合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以非法手段推翻中央政权机关”的罪行定义。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判例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所强调:“危害国安行为不因地域界限而免责。”任何人只要犯了罪,跑到天涯海角,也会被绳之以法。
根据以《联合国宪章》作为基础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安全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英方发表的所谓联合声明指责香港“跨境打压”,实为政治凌驾法律,采用双重标准,以失实和偏颇言论,为反中乱港分子撑腰站台,凸显政治霸权和虚伪的双标嘴脸,这是跳梁小丑的笨拙政治操弄,只会破坏中英关系,损人不利己。
英国政客谬称香港警方的做法损害香港国际地位,质疑首相斯塔默政府计划透过修例恢复与香港的移交逃犯合作安排。事实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4报告指香港法治排名回升至全球第17位,高于英国的第26位。
外力干预显双标虚伪
英国政客又以“侵害人权自由”为借口,罔顾事实和法律,盲目包庇居英在内的涉嫌犯罪的香港人。事实是,“香港议会”制定“香港宪法”否定国家主权,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禁止煽动仇恨之规定。
英国与全球超过100国签订引渡条约,却单独终止与香港合作,本质是将司法政治化,违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宣导的司法协作精神,把英国变成一个“逃犯天堂”,损害英国的法治和公共安全,可算是拾起石头砸在自己的脚上。
何良懋等人於伦敦组建“香港议会”并“宣誓就职”,此举若发生在英国(如苏格兰团体宣布独立并成立“议会”),执法部门将可依据《叛逆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起诉,发起人可判处终身监禁。英方抹黑特区政府正当合理的执法行动,实属“搬龙门”双重标准。
是次行动体现香港司法制度优势,透明度高。香港警方公开涉案组织架构图、被通缉者职务及悬红金额(核心人物100万元,其余20万元),符合罪责相称原则。另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被通缉者若返港投案,仍享无罪推定及公平审讯权利。
在监督机制下,香港所有国安案件审讯须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机密部分),较英国“秘密法庭”(IPSA)制度更保障司法监督。反观英国军情五处(MI5)2023年通缉境外恐怖分子时,仅发布化名及模糊指控,拒绝披露证据细节。
本港警方此次行动是以法律利剑制止颠覆国家的行为,以“违法必究,虽远必诛”的法治决心,守住国家安全底线。奉劝被通缉者临崖勒马,尽快回港自首。
(作者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