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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香港国安法》的法治成效与世界贡献

日期:2025-07-21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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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飞龙

今年是《香港国安法》实施5周年,是“一国两制”进入新阶段、谱写新篇章的重要节点,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取得制度性进展的重要年份。《香港国安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一国两制”领域的创造性运用,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立法典范,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以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国家安全制度安排。五年来,这一新制度安排及其在香港的执法、司法与社会实践,以及在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同过程中,逐步呈现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在全球化与自由开放环境下统筹发展与安全、开放与稳定及构建更为稳健、合理、进步、互信的国家安全文化和国家安全制度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当前世界矛盾叠加,逆全球化、地缘政治冲突与系统性脱钩风险不断上升,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不断加重,全球安全公共品的匮乏与各国“泛安全化”的趋势更加凸显,在此背景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就具有了独特的探索与标杆意义。香港实践充分彰显了“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和价值理念,生动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内涵,极大丰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实践,更好统筹了开放发展与安全稳定的关系,从而构建了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优良制度基础。

《香港国安法》充分彰显了“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和价值理念。

第一,《香港国安法》彰显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系统的宪制安排,是“一国”之本与“两制”之利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香港回归25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出,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实践的底线、红线与灵魂。《香港国安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为根本目标,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香港国安法》进行有效的衔接、兼容和补充,并将该原则写入了条例。香港实践体现了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基础立法者和最终守护人。

第二,《香港国安法》彰显了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尊重和赋权。香港国安立法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的立法典范,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来看是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尊重与赋权。从《香港国安法》的权力配置来看,实行中央政府机构管辖与香港本地机构管辖的双轨制,立法赋予了香港本地机构从立案侦查、检控、审判、执行到法治教育的完整管辖权,并授权香港特区设立各管辖环节的专门部门与人员,成立具有领导机构性质的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要求中央政府驻港机构依法全力支持特区政府管辖。从国安案件管辖实践来看,香港本地机构管辖具有主体性和优先性,驻港国安公署保持权力行使的高度节制,充分尊重和支持香港本地机构优先管辖,至今未实际管辖具体案件。

第三,《香港国安法》彰显了“一国两制”的价值理念。“一国两制”深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脉络之中,是“大一统”与天下秩序理念的当代运用,同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与世界体系思维,有着普遍的价值理念和实践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在澳门回归25周年纪念大会上精辟总结了“一国两制”蕴含的价值理念,即和平、包容、开放、共享。这些理念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是以和平发展为内在伦理、超越冷战对立、致力于人类文明新形态塑造的高尚理念,是中国对世界政治文明的重要贡献。

《香港国安法》生动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内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创新。

第一,香港国安立法从法理上解决了“一国两制”国安立法的观念难题。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内地与香港是否应当遵循相同的国家安全概念和国家安全观,曾有不同理解和意见。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运用于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在“一国两制”领域,“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家安全概念”逐渐成为法理共识,并运用于香港国安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概念的同一性、国家安全的国家事权属性、国家立法的主导性与特区自治权的宪制责任,成为香港实践的理论基础。   

第二,香港国安立法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香港国安法》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质性内涵,《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概念作为立法概念,表明香港本地法律体系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正式确认和吸纳。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国家安全观的统一与具体制度安排的差异并存,这是“一国两制”的立法特色。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种国家安全哲学,也是一种科学立法思想,必将对香港实践起到长远指导作用。

第三,香港实践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提供长期保障。作为正处于民族复兴阶段的大国,“一国两制”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必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进行研判和应对。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中,涉港涉外法律斗争依然具有挑战性,包括“贝莱德涉港交易案”在内的国家安全新风险与新课题仍需研究和解决,香港在国家高水平改革开放中承担新的战略功能仍需国家安全制度的积极保障,这些都需要总体国家安全观继续给予科学指导。香港实践典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科学内涵,对香港繁荣稳定起到基础性和长期性的保障作用。

《香港国安法》极大丰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实践。《香港国安法》既是“一国两制”下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与香港特区法治体系的有益增量,又对涉澳、涉台的国家安全制度建设有推动作用,还是普通法体系中“国安普通法”的法治探索,在多个层面推动了国家安全法治理念与制度的创新发展。    

《香港国安法》更好统筹了“一国两制”下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对任何国家而言,发展和安全都是必须兼顾与平衡的基本价值与目标,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安全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香港国安法》及其制度实践针对的是香港乱局与内外挑战,要保障的是香港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制度条件,以实现香港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为制度目标。《香港国安法》提供了高水平安全,其目标是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香港实践所确立的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的国家安全观与制度理性,不仅对“一国两制”行稳致远起到关键支撑作用,更是为各国借鉴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提供中国香港的智慧和方案。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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