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7月3日)特区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新增“跟进终审法院就司法覆核案岑子杰对律政司司长(终院民事上诉2022年第14号)的判决”议题。会议尚未召开,社会上对特区政府的拟议方案便已引发广泛议论。
“岑子杰对律政司长”(岑子杰案)中,岑子杰上诉的3个问题里其中一个被裁定得直。该问题是:香港没有提供其他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途径,是否构成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14 条?终审法院最终以3 比2裁定特区政府未履行其积极义务,并要求特区政府在颁布最终命令日期起计的两年暂缓期内(即2025 年10 月27 日前),为同性伴侣订立替代框架承认其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此乃一项3比2的裁定(即不是4 比1 或一致裁定)。其“非一致裁定”的事实,恰恰说明该议题本身的争议。
人权法案第14条的不同解读
属少数之一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张官)在判辞中指出:人权法案第14(1)条的重点是保护私生活“免受侵扰”,第14(2)条所保障的是当私生活遭受“无理或非法侵扰”时,可获法律保护;因此,人权法案第14 条的“保护”属禁止性质,即焦点在于保护私生活不受无理或非法侵扰,而非有责任就承认和提供“核心权利”制定专门法例,以促进和确保同性伴侣可在不受任何侵扰的情况下,充分享有私生活。人权法案第14 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同,后者负有积极立法义务的字眼与精神,与前者迥然有别。
事实上,人权法案第14 条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制定。因此,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观察,仅就没有法律承认民事伴侣关系本身,并不构成“侵扰”。即便在欧洲法院,亦未将“欠缺法律承认民事伴侣关系”与“构成侵扰”两者直接画上等号。
新制度恐与婚姻实质无异
另一名在该判决里属少数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林官),对于法庭藉划分“核心权利”与“附属权利”来为未来路向提供指引,大有保留;结果是新制度实质上将无法与婚姻区分。林官更指出,对于因正式承认同性伴侣而衍生的必要权利,终审法院席前不曾有深入和经充分阐释的论述。由此可见,终审法院本身未对如何界定“核心权利”形成共识。
众所周知,中华文化历来珍视由一男一女结合、传承优良家教家风的家庭核心价值。倘若替代框架的设立,导致其无法与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清晰区分,尤其特区政府拟议的条例名称直接以《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命名,本身就具歧义,非常容易与婚姻登记制度混淆,必将对家庭价值造成严重冲击。此言实非杞人忧天。
观乎特区政府当局的拟议方案,选取“登记同性伴侣关系”、“撤除同性伴侣关系登记”、“参与同性伴侣医疗相关的事宜”及“处理同性伴侣身后事宜”作为同性伴侣关系的“核心权利”,已引发社会两极反应:一方质疑给予的“核心权利”过多,另一方则力陈保障范围远远不足。此等分歧,再证该议题仍未有共识。
三权分置 各司其职
在三权分置、各司其职的宪制基础上,一个法院判决就能够指令特区政府及立法机关制定一部社会上未有共识,且对婚姻制度及家庭价值影响深远的法例,是否为正确方向?
对此,张官在判辞中表示,他不确定对特区政府及立法机构(不论其看法为何)施加僵化的宪制责任、要求积极立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是否香港发展人权法案第14 条的正确方向。事实上,张官早于2023 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时便强调,司法机关的责任是诠释及应用成文法律,不具备立法的职能,即不可借着诠释法律条文的机会,僭越属于立法机关的职权,修改、弥补法律中被视为不足之处。司法机关须正确贯彻“司法谦抑”原则,对行政及立法机关的判断,要保持必要的尊重。
然而,在香港现行司法制度下,终审法院的判决即为最终且具决定性。纵存谬误,亦无“纠错机制”可循。综观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美国),不少设有“重审制度”,虽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如有错误,亦能纠正。反观香港,如终审法院的法律观点存疑,当以何机制匡正?此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回归“岑子杰案”,终审法院实则深谙制订和实施一个符合宪制的替代框架,需要当局倾注巨大努力。终院在最终命令中,明确驳回岑子杰提出一年期限就足够完成替代框架的论点,反予政府两年时间完成,同时允许特区政府当局在有强烈理据支持下提出申请延期。凡此种种,足见终院确实深明该议题的复杂。
事实上,终审法院接纳特区政府享有弹性空间,酌情决定与待制定的承认制度相关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林官亦明确指出,正式承认的方式和因该等承认衍生的实质权利,基本上属于社会政策事宜,应主要由特区政府按照政治程序决定。
当局在提交特区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文件里谈及未来路向时表示,为于限期内落实终审法院就“岑子杰案”的命令,稍后将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特区政府面对两难的情况仍致力提出拟议方案,可见其尊重终院判决的诚意。然而,在社会共识尚未凝聚之际推进立法,成功机率存疑。
转载自: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