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有关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处所中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条文将于十月十三日生效。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必须申领诊所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由该日起,卫生署将接受诊所牌照申请以及小型执业诊所提交发出豁免书的要求。为协助业界全面了解有关法例规定,卫生署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举办首场实体简介会,有近200人出席,反应踊跃。
《条例》为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已经运作的诊所提供过渡安排,这些诊所的营办人须于今年(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至明年(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间向署长提交诊所牌照申请。署方会按情况考虑发出暂准牌照,容许诊所在获得正式牌照前可以继续营运,以便营办人为诊所进行所需改动以符合发牌要求。此暂准牌照会在医务卫生局局长指明的暂准牌照相关条文失效日期、持牌人获发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或拒绝时届满。
若诊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后才运作(包括开业或搬迁到新处所者),营办人可于十月十三日起向署长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至于小型执业诊所(即不多于五名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并符合《条例》特定要求的诊所),营办人可于十月十三日起向署长要求发出豁免书,豁免领有牌照的要求以继续营办。如符合《条例》规定,署方会发出豁免书。
为确保业界全面了解规定,卫生署自今年第一季起已在网站展开宣传,并会陆续加强相关工作,包括透过专业组织、新闻公报、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等渠道公布资讯,并会于七至九月持续为医疗卫生界安排简介会讲解申请详情和注意事项。详情可浏览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页(www.orphf.gov.hk)。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条例》)有关规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处所中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条文将于十月十三日生效。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营办人必须申领诊所牌照或豁免书以继续营办。由该日起,卫生署将接受诊所牌照申请以及小型执业诊所提交发出豁免书的要求。为协助业界全面了解有关法例规定,卫生署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举办首场实体简介会,有近200人出席,反应踊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