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5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5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

日期:2025-06-25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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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5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第15、17、88及96条。政府动议的修正案,主要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修正案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我现扼要归纳如下:

(一)保障购买职工会财产的真诚购买人

根据《条例草案》拟议新订的第12B条,如职工会登记局局长信纳在职工会登记被取消的上诉待决期间,委任管理人接管该职工会财产的管理符合该职工会会员的普遍利益,可行使有关权力。

拟议新订的第12C(4)条旨在禁止任何人在某职工会管理人的委任有效期间,出售或处置该职工会的财产。根据拟议新订的第12C(6)条,如任何职工会的财产在违反第12C(4)条的情况下被出售或处置,该项出售或处置须视为无效。上述条文的政策原意是在委任管理人期间,保障职工会的财产。

因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意见,政府现建议加入拟议新订的第12C(6A)条,订明保障真诚购买人的例外情况。具体而言,如职工会的财产是按十足有值代价出售予真诚购买人,而该购买人不知悉有关管理人的委任,即使有关财产是在违反拟议新订的第12C(4)条的情况下被出售,该项出售不会因拟议新订的第12C(6)条而属无效。

(二)加入调解选项

管理人与任何第三者之间的纠纷

根据拟议新订的第12C(9)(g)条,登记局局长可将其委任的管理人与任何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在该第三者的书面同意下,转介仲裁。因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及配合「调解为先」的原则,政府建议在拟议新订的第12C(9)(g)条加入登记局局长可将有关纠纷转介调解的权力。

清盘人与任何第三者之间的纠纷

此外,根据《职工会条例》现行第15(3)(g)条,登记局局长可将其委任的清盘人与任何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在该第三者的书面同意下,转介仲裁。与上述原则相同,配合「调解为先」,政府亦建议相应修订《职工会条例》现行第15(3)(g)条,加入登记局局长可将有关纠纷转介调解的权力。

(三)提高持续违反职工会登记被取消时须交回登记证明书规定的罚则

根据现行《职工会登记规例》(《规例》)第13条,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或职工会联会的登记被取消,当其时保管登记证明书的人,须在有关登记在宪报公告被取消起计14天内,将该证明书交回登记局局长。根据现行《规例》第17(1)条,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可处第1级罚款即2,000元;如有证明令法庭信纳该罪行于某段期间内持续进行,则须按罪行持续日数,另处罚款每日10元。

法案委员会委员建议政府检视持续违反《规例》第13条的罚则,确保有关罚款款额能与时并进。政府接纳上述建议,拟议修订《规例》第17(1)条,将持续违反登记被取消时须交回登记证明书规定的罚则,由每日罚款10元增至100元。

其余修正案只是对《条例草案》作出技术性的文本修订,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

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上述修正案。

多谢主席。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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