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 林定国
“一国两制”下,香港最重要的独特制度优势之一即是建基于普通法的法律制度。香港一直是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这也是在“十四五”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政策下多次强调及被赋予的策略性定位。仲裁和调解是传统诉讼以外的两大主要替代争议解决方法,为成为一个更加国际化、全覆盖以及高水平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中心,香港一直不遗余力不断完善并优化仲裁和调解体系制度。
香港仲裁优势根源
香港多年来一直名列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之一。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香港自2015年起一直位列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点的首五名内,在2021年再次占第三位。单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案件数量而言,在2023年提交予该中心的仲裁案件共有281宗,争议金额总额达到928亿港元,开创了历史新高。在2024年5月5日至8日,第二十六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 Congress)在香港成功举行。ICCA Congress被誉为仲裁界的“奥林匹克大会”,此次大会吸引了来自超过70个司法管辖区的1,400多名国际仲裁专家参与,是历届新高。该盛事再一次印证了国际仲裁界对香港仲裁服务发展的信心和肯定。

香港仲裁的优势有众多成因,首先是我们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仲裁法律框架。《仲裁条例》(第609章)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来订立,为各地法律从业员和国际商界所熟悉。框架非常简明,没有就国际仲裁及本地仲裁作出区分。
其次,拥有独立审判权和崇高声誉的香港法庭,十分支持并确保仲裁能有效率及公平地进行。例如,当双方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下发生争议时,如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将诉讼程序搁置,命令当事人按协议以仲裁解决争端。终审法院在最近案例中再次强调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仲裁意愿和程序,为选择以仲裁解决争议的用家提供了保障。
再者,香港的仲裁裁决可在全世界大部分其他地区以及内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公约援引至香港实施,香港的仲裁裁决得以在超过170个缔约国强制执行。另一方面,香港与内地亦有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机制。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至今签订了三项安排。首先是1999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两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了与《纽约公约》相若的简单有效机制。然后是 2019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允许以香港为仲裁地,并由指定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寻求保全措施的协助,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有效防止故意毁灭证据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保全安排》令香港成为内地以外享有该等便利措施的第一个司法管辖区。截至2024年11月,香港仲裁机构在《保全安排》下已向内地法院提交151宗保全措施申请,当中获批的申请所涉及的资产总值约218亿人民币。第三项是2020年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补充安排》主要特点是允许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这些措施进一步优化两地在仲裁领域的相互协助,令机制更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以及国际仲裁常规。
香港仲裁服务界发展蓬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已是世界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有限公司(eBRAM)正快速发展。同时也有众多国际和内地机构选址香港成立其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分中心,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IETAC-HK)、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局亚洲事务办公室(ICC-ICA)、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及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AALCO-HKRAC)等。
香港本身拥有大量优秀、不同国籍、语言能力优异及具国际经验的法律执业专才,包括退休法官、法律学者、资深大律师、大律师、事务律师等,可担当仲裁员或代表仲裁双方。同时我们也十分欢迎香港以外合资格人士参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政府为便利外地人士来港参与仲裁,于2020年推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先导计划),于2023年将计划延长两年及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刚于今年3月1日起将计划恒常推行和优化。计划于恒常推行后名为“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计划”。现时所有访客,只要证明是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便可无须取得工作签证来港参与仲裁程序,政府计划将先导计划恒常化。
展望未来,我们正积极推广将仲裁应用至更多专业范畴,例如在香港设立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的可行方案,以优化香港的体育争议解决环境。
调解在香港的发展渐趋成熟
《调解条例》(第620章)在不妨碍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为在香港进行的调解订立规管框架,以及为调解通讯的保密性提供法律基础。
2012年,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共同创立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HKMAAL)。调评会是一个由业界主导的首选调解资历评审机构,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加强市民对调解服务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香港也有众多其他调解机构提供调解培训及调解服务。
近年,司法机构积极推广使用调解。例如,在今年1月2日正式实施关于“案件和解会议”及“调解员辅助案件和解会议”的实务安排。此外,司法机构早在2023年10月实施“家事法庭聆案官制度”,及后于2024年3月推出为期两年的“家事法庭转介调解计划”。司法机构亦为小额个案设立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方便诉讼双方考虑使用调解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另一方面,律政司一直致力透过不同措施在香港推广和宣传调解,包括推出“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鼓励社会各界先探索采用调解解决争议。行政长官于2024年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提及政府会致力强化本地调解体制及深化本地调解文化,包括在政府合约中加入调解条款和鼓励私营机构在合约中采用类近的调解条款,有关的政策宣言已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并于2025年2月6日生效。政府亦会推出“社区调解先导计划”增加培训及完善本地调解专业认证和纪律体系建设。
在跨境调解方面,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在2024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2024年),名册上共有146名来自香港及粤、澳地区的调解员。三地之前已发布了《大湾区调解员的资历评审标准》、《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及《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加上新发布的《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作为适用于三地的共同调解标准,为推广调解在大湾区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制度基础。另外,现时亦有香港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员,于内地人民法院提供调解服务。在2024年,更有四家香港调解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获准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深圳前海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在国际调解方面,有关《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谈判已于2024年10月在香港完成,而该公约的签署仪式将于今年在香港举行。国际调解院将成为全球首个致力以调解解决种种国际纠纷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最重要的是,参与谈判的缔约国已同意把国际调解院的总部设于香港。把旧湾仔警署改建为国际调解院总部的工程将于2025年年中完成,期望最快可于2025年年底开始运作。
在2024年7月1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包括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在未来,香港会坚持“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巩固和进一步发展香港的仲裁和调解服务,一方面为市民大众、各行各业提供更便捷、更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服务,促进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以国际化、高质量的法律争议解决服务,促进外联内通,为中国式现代化作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