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曼琪
本人于2024年7月10日立法会发言支持《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及其修正案。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2月23日就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本地化为香港法例的条款。今天开展本地法律系统性去殖民化的立法工作,相对香港回归27年而言是迟来了,但对于落实“爱国者治港大原则”是适时的。条例草案不仅体现香港成文法因应香港社会发展与时并进,更重要是体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坚持正确的宪制及法治秩序,是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重要立法工作,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并提供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欣赏并支持不含法律去殖化的相关法律修改
1.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清楚写出所有刑事法例当中所指明的定额罚款均属非规定罚款(即不是分级数的罚款),令刑事罪行的“非规定罚款”的释义及涵盖范围更清晰及易于理解。
2.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中有关“代决人”的释义,更好保障病人投诉私营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彰显相关条文的政策原意。
促请特区政府持续识别及尽快全面完成本地法律去殖民化
香港回归27年,本地法律“去殖民化”终于迎来二读辩论及三读香港成文法作系统性法律适应化修改,本人深感激动。本人自2015年与香港中律协及众多社会人士一直努力争取本地法律去殖民化。本人作为香港土生土长及接受法律教育培训的律师,经历了殖民年代、香港回归祖国,到现在爱国者治港、香港由治及兴的时代,为有幸参与修订香港本地法律,正确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及香港宪制和法治秩序,感到光荣。
1. 条例草案使香港成文法更清晰、精简及易用
将要修订法例和附属法例赋予享有的权利、要保障及效忠的主体正名为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大大有助公众查阅和理解本地法律的合宪性,并捍卫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
2. 促请政府持续识别及尽快全面完成本地法律去殖民化
同意政府以综合条例草案的方式,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并以先易后难的方式,继续推动完成法律去殖民化修改工作。成文法进行系统性检讨工作进行至今,识别了共101项条例或附属法例需要法律去殖民化的修改,令其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但以上只是本地法律去殖民化立法过程的开端。仍有约23项条例或附属法例去殖民化修改比较复杂,有待解决。本人促请政府持续识别及尽快全面完成本地法律去殖民化。
3. 支持律政司在修正案回应并采纳本人意见,保留《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21条作为兜底条款
审议条例草案阶段时本人及法案委员会成员指出需要但未进行法律适应化的法例的例子,例如就“官方”二字题述的讨论,证明香港成文法去殖化仍有大量的法律修改工作。故现阶段保留《释义及通则条例》附表8第21条是合适的,标明法律释义不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的权利,具法律兜底作用,在法律去殖民化未全部完成时,确保有关条例和附属法例符合基本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彰显国家实行单一制原则,由中央统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权力来自中央,香港不是独立政治实体,只是地方单位,以中央授权为限。本人对此表示支持、肯定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