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幸发
终审法院日前就李柱铭、吴霭仪等七人就2019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会的定罪提出的上诉作出判决,一致裁定七人败诉,维持原判,委实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从是次判决中,可以看到以下其中三点:
第一,集会自由并非绝对,而是需要与法律限制之间取得平衡,任何人行使个人自由及权利的同时,都必须遵守适用法律。在本案中,上诉人以“相称性原则”质疑检控及定罪不符合比例,并指出当日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而并不涉及暴力,因此上诉人不应被检控。然而判词指出,若集会以和平方式进行,社会便可无视警方不批准集会的决定而继续参与未获批的集会,这会削弱法庭确立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在2019年“黑暴”时期,多个集会由最初相对和平,到最终演变成暴力事件可见,社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示威活动,以维护公众安全和秩序。法庭判词彰显了个人自由与公众利益之间需要取得平衡。任何人士行使公民权利时必须符合相关法例,这个重要原则必然是不容争议的。
第二,任何过往案例亦须考虑事实基础和实际情况。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了两个英国的案例,指法庭应采纳案例中所提出的“相称性原则”,以考虑有关检控及定罪是否不符比例地限制了集会自由。然而,判词清楚指出有关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别于香港,而两地相应的法律框架也不相同,因此裁定法庭不应跟随该两个英国案例。
由此可见,香港实行普通法,并依据司法判例作出裁决,而基本法第84条也订明,香港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然而,参考的同时也要考虑案例的案情,以及本港与该案例所在的地区的法律背景及框架,并结合香港的实际情况。这正如香港的政制发展也不应盲从西方的民主模式,而应结合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从而建立一套最符合广大市民利益的体制。
第三,是次判决彰显了司法独立及法治精神。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司法独立,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庭的裁决,均有权就裁决提出上诉。在本案中,李柱铭等七人就定罪提出上诉,法庭在本案中驳回其上诉的同时,也颁下了判词,详细解释了作出有关判决的理据。
从以上来看,不论当事人的政治立场或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就如本案的被告均可就定罪提出上诉。同时,法庭颁下了详细的判词,以解释其判决的理据,彰显了法庭就本案作出了独立的审判而不受干预,让广大公众对本港司法制度充满信心。
香港市民有言论及集会等自由,这些权利均受基本法的相关条文保障,但任何人士行使权利的同时,都必须遵守适用法律。任何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所谓“流水式”、“和平”或引用外国案例,试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也不论任何别有用心的人士如彭定康等如何恶意诋毁抹黑有关判决,他们都终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罪责。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会董、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