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韩大元
香港国安法在立法过程中以宪法和基本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为依据,注重协调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既确保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同时强调在法治轨道上维护国家安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在法规范体系之中。国家安全是现代主权国家优先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国家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人权。香港国安法第2条规定,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构成基本法文本体系中的“根本性条款”,要求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得违背这两项规定,明确了处理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关系的前提。实践表明,国安法实施不仅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人权保障标准,而是为基本法规定的居民权利与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安全与自由的平衡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即使因国家安全事由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也是严格依照法治原则与程序进行的,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符合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30条规定,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可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被限制。香港法院的众多判决也都适用过这一条款。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是并不冲突,只要限制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则,就可以融合在基本法的框架内。
香港国安法中规定了完善的人权规范体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香港国安法第4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区居民依照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保护。香港国安法第5条要求以法治原则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依法享有辩护权等其他诉讼权利和“一罪不二罚”等法治原则。
为落实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全国人大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第7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于2024年3月23日刊宪生效。《条例》将香港国安法第4条规定的人权保障原则贯穿始终,首先在第1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自身建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弥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漏洞的同时,积极回应香港社会各界关于人权保障的合理关切,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条例》通过清晰定义国家安全概念,维护国家安全定义的统一性、明确性与权威,防范出现滥用国家安全概念的现象,以求实现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条例》明确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一方面明确了国家安全只有国家统一标准,具有国家属性;另一方面体现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原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普通法的生命更在于实践。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来将法律文本中的人权保障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保障实践,并依据基本法、国安法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为在个案中寻求国家安全和人权保障间的合理平衡积累了经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所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