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自二○二四年七月起分阶段展开全港特别执法行动,其间巡查了东区内共256幢住用及商住楼宇,并向相关业主立案法团发出51封警告信,提醒他们在限期前提交有效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
当中,涉及东区18幢楼宇的15个业主立案法团因没有为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安排年检而遭消防处检控,昨日(五月二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定罪,判处罚款共63,000元。
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拥有装置在任何处所内的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人,须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任何人违反相关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元。
消防处会继续在全港各区进行特别执法行动,并提醒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拥有人须每12个月聘请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