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关乎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职责及宣布公署的履职场所为禁地的两项附属法例今日刊宪并即时生效,并会在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我想强调,两项附属法例旨在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当中没有赋予公署新权力,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会影响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附属法例的条文包括四大范畴:
1. 清楚描述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公署「监督指导」意见上的角色;以及特区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人,须依法执行国安委作出的决定;
2. 订明公署在三种特定情况出现时,包括(i)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ii)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的;或(iii)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就涉及《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使管辖权的执行细节,包括公务人员须及时向公署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当中并订明任何人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七条签发的法律文书、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披露公署调查资料等,即属犯罪。而任何人如真诚地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则享有民事法律责任豁免等;
3. 就《香港国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条文作出规定,并订明相关罪行,包括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及伪造公署文件等。而政府及公务人员须依法及时提供协助及便利等;
4. 宣布国安公署的履职场所为禁地,特区政府会在附属法例中标示有关禁地的详细地址及连结起来能清楚界定整个禁地范围的各点的清晰座标。禁地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全球地缘政治局势震荡升温,香港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因此,特区政府必须居安思危,「早一日 得一日」及早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措施,以更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