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履职以来,笔者一直关注“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的进展,亦多次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律政司应积极争取内地部委的支持及配合,将“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的应用范围由深圳前海及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扩展至适用于整个大湾区。
自去年10月CEPA《修订协议二》提出,会新增“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措施,笔者就倍感期待。现在,终于在上星期五(2月14日)迎来了重磅消息,内地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覆》(《批覆》),并于发布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批覆》,“港资港法”、“港资港仲裁”措施得以扩展:
✅在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论投资占比成份)
✅在粤港澳大湾区 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企业可以约定香港为仲裁地
最高院及司法部亦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助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希望律政司积极落实“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的扩展工作,并与法律业界一起作充分解说,让相关持份者了解新措施细节,为更多大湾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香港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的选择,让法律业界有更多业务发展机会及更好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同时,继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著力促进“三连、两通、一湾区”,助力大湾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有关详情,请参阅︰
《最高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约适用法律或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覆》
https://mp.weixin.qq.com/s/bUlNQASBkVsiHJ6V3TOzXQ
《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品质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