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慧琼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深入认识国家宪法,对香港市民全面准确理解和落实“一国两制”有重要意义。宪法说明,创设特别行政区、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在中央。香港社会各界须持续加强对国家宪法的认识,准确把握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这样才能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方针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与此相适应,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大是根据这些规定制定基本法、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如果我们否定宪法对香港的适用性,就等于否定了“一国两制”的全部法律基础。
宪法赋予中央拥全面管治权
宪法这些规定也说明,创设特别行政区、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在中央。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中央完善特区选举制度,也是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而进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决定》明确指出,有关做法的法律依据除了宪法第31条、第62条第14项,还包括第62条第2项和第16项。后两项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的落实中,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基础。香港基本法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也明确列出了中央的权力,但我们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只是局限在这些范围中。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为例,有关权力在香港基本法第17条有明确规定,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一直按此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根据该条例将特区订立的法律发回,但不等于这个权力不存在。
香港立法 中央有权审查发回
这个权力的源头也是国家宪法。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下位法的备案和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相关法规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依法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21条特别提出要健全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因此,对基本法第17条规定的备案和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中一项必要工作。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必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同时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统一衔接的,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把特别行政区治理好。”
香港社会各界须持续加强对国家宪法的认识,准确把握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这样才能推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作者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