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锦辉
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发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冲击着各类范畴的创作。GenAI不单能生成文字、漫画、绘画等静态创作,同时亦是歌曲、影片等动态创作的能手。GenAI成为最炙手可热的创作工具,只有要创意、有构思,即可以利用GenAI的各类创作工具,制作作品。
当科技突然以几何级数速度突飞猛进的时候,法例往往追不上现实的规范需求。近一年多来人工智能发展如脱缰之马,“驯马人”只能竭力从后追赶,多个国家纷纷加速为人工智能制订法则规范。香港特区政府亦努力为发展创科制定相适应的法律。上月由私隐专员公署发布的《人工智能(AI):个人资料保障模范框架》,确保机构在善用AI之余,亦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上周,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亦公布了《版权与人工智能公众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咨询文件检视了现有《版权条例》对GenAI的适用性,以及提出法例修订的建议。
版权分配应按市场机制协商达成
咨询文件清楚说明,现有《版权条例》已包含适用于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生成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的所需条文。至于对生成文艺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将会倚仗案例的累积逐步解决。关于生成文艺作品的作者和拥有者谁属,按现行法例是指创作生成文艺作品所需的安排人(安排人)。至于安排人是指AI模型的开发者/程式员/训练员/AI系统操作员,还是最终使用者等人员,则应取决于实际情况。当局认为AI系统与使用者之间可以藉各方之间所订的合约厘订版权的拥有人和他们之间的版权分配。
相信大家都记得去年有一首利用歌手尹光唱腔翻唱姜涛《Dear My Friend,》的生成作品。笔者试以此例简单解释当局的观点:按现时版权条例,尹光应享有一般文艺作品精神权利的保护;而《Dear My Friend,》歌曲的歌手、其公司、作曲人、作词人等,以及此生成作品的创作者,以至于AI系统,与尹光之间的版权分配,应由上述多方按市场机制协商达成,而不是由法例强行划分。
另一个社会非常关注的生成作品侵权的法律责任,咨询文件建议按市场做法处理,无须修改法例。现时市场一般做法是,人工智能系统与最终使用者透过合约安排加入使用或服务条款,处理生成作品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
建议设“选择退出”机制
咨询文件建议《版权条例》须作修订的,只有关于“特定版权豁免”。现行《版权条例》载有多项版权豁免,每项豁免仅限于某些特别情况/目的,例如研究、私人研习或教育等目的使用的版权作品,并须符合相关条例;但现时没有包括电脑数据分析和处理的豁免安排。故当局建议引入拟议文本及数据开采豁免,而且豁免涵盖商业项目、例如开发人工智能模型作商业用途和私人资助的研究项目等。为了平衡对版权持有人的保障,同时会施加条件,例如使用者必须合法取用版权作品、经协商使用特许版权作品进行训练,亦建议设立版权持有人“选择退出”(opt out)机制,限制其版权作品被取用。
这项修订是必须的,因为开发AI工具及大语言模型需大量数据,资料库须包括新闻、文献和艺术创作等。豁免科研、学术等用途,争议较小,但AI工具需要大量数据“喂养”,才能确保产出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当局建议的豁免范围将涵盖商业项目,实在无可厚非,尤其是建议设立“选择退出”机制,可平衡AI对数据的渴求与版权拥有人的利益。事实上,现时业界已有“共享创意”(creative commons)做法,让版权拥有人标明作品用途,自行保留部分权利。修订法例是把已被业界广泛认可的做法,明确订立法律保障。
没有版权保障,一切创意和创作都等于一文不值。生成式人工智能,为艺文创作带来巨大机遇,但在版权保障上亦带来重大挑战。政府推出是份咨询文件,认真面对GenAI带来的挑战,值得肯定。
(作者系立法会议员、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外务)、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副会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