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法律不容假借民主伤害国家

日期:2026-09-11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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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就“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邹幸彤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3条的案件判刑。行政长官李家超说,判刑显示法庭确定被告所犯罪行非常严重,必须严惩,又指法律从不容许任何人假借人权、民主和自由之名偷梁换柱,公然伤害自己的国家及同胞。

邹幸彤被法庭判处监禁七年三个月、李卓人被判监禁七年、早前认罪的何俊仁被判监禁五年两个月,而“支联会”则被判罚款150万元。

法庭裁定本案情节严重,并指出案发时《香港国安法》已落实,但仍有部分人不愿意接受国家对香港特区行使主权,也不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

被告等在动荡不安的社会氛围下作出煽动的犯罪行为,令国家安全和公众秩序面对更大的风险。被告等在本港具动员和影响力,犯罪行为持续长达14个月之久,利用各类活动和网上平台犯事,相关活动属全港性,接触面广,而且影响不同年龄层的人士,其潜在妨害不容轻视。

即使被告等相信其主张可能有违《宪法》和《香港国安法》,但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一意孤行,大力鼓吹推动其主张,属有预谋的举动。

法庭在判刑理由中重申,《香港国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等不是因他们的政治思想或《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受审。他们的定罪纯然是因他们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触犯《香港国安法》所不允许的行为。

李家超说,法庭早前颁下的定罪裁决理由已明确指出,“支联会”纲领的目标就是要推翻和破坏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被告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企图令香港市民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任,从而达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的目的。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被告仍不临崖勒马,依然一意孤行,企图以“支联会”颠覆国家政权。

李家超续说,本案说明,任何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最终都会被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正如法庭在裁决理由中指出,本案被告的有关罪行已超越合法行使表达意见自由的范围,属煽动他人以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之行为。今天的判刑显示法庭确定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严重,必须严惩,以显法治。

特区政府表示,《宪法》第一条明文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国安法》第22条明确禁止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政权机关,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在《宪法》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香港国安法》第22条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特区政府指出,留意到近日美西方国家、反华组织、反华政客、境外媒体等就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同案件,均作出恶意攻击和抹黑。

特区政府已多次重申,法庭也清楚指出本案被告并非因其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法庭只会单纯考虑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证据,以决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证明至毫无合理疑点;所有被告均严格按照香港适用法律,并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接受公平审讯,不受任何干涉。

特区政府强调,当局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会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法治原则,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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