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慧敏:“北都专属法例”有多“专属”?

日期:2026-07-31 来源:紫荆号 浏览量: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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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加快北部都会区建设”,可见国家对北都的重视。《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北都专属法例”)再次展开审议,笔者作为法案委员会委员,重点关注北都专属法例有多“专属”。

首先说一说为何笔者建议在北都专属法例中加入“弁言(Preamble)”。要知道,弁言在香港的成文法中并不常见,一般出现于意义重大的法例。“加快北部都会区建设”已被纳入国家规划,社会有共识要求北都发展提速提质,北都专属法例因而成为香港前所未有的立法实践。

北都专属的“招商引资”

北都3000 多公顷的发展确实千变万化,政府6 月将北都大学城定位为“一城五元素”逾千公顷的“北都大学城区”。这绝非单靠硬件建设上的拆墙松绑,更需要提振产业发展与经济赋能。现时北都专属法例拟定的六大范畴,确实做到前者,惟在“招商引资”范畴仍未向市场发出明显信号。

那么如何在北都专属法例中加强“招商引资”的信号呢?

事实上,与六大范畴一脉相承的做法,就是在北都专属法例中增设“招商引资”部分,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政机关”)可按北都发展需要订立规例,灵活向特定行业或区域等(如生命健康科技、人工智能等行业或河套区)提供包括减税或免税的税务优惠,避免日后动辄修订《税务条例》。

按现行做法,当局每次推出税务优惠(如“提升个人免税额”或“以人民币支付印花税”等看似简单的税务安排),均需提交条例草案并经立法会审议。此模式存在两大痛点:一是立法周期长、应变慢;二是政策属全港性、并非专属于北都。当局既然拟于年内修订《税务条例》以吸引企业落户,为何不加强行政主导,在北都专属法例中及早赋权行政机关,灵活制定比全港性税务优惠更积极进取的“北都专属税务政策”呢?

以政府曾考察的韩国及杭州的大学城区为例,两者分别提供全域企业或特定行业“数年免税、数年减半”税务政策,值得香港借鉴。

笔者于会上促请政府重新梳理北都“政策包”,厘清哪些属于行政机关已有的权力,例如《雇员再培训条例》已授权行政机关不时批准输入雇员计划;哪些须立法会授权,例如税务优惠。属后者则宜在北都专属法例中归一处理,提高其“专属性”。

北都专属的“拆墙松绑”

在收地补偿方面,过去3年,政府为“土地征用”的实际核准拨款仅为建议拨款的55%至82%,可见收地过程面临阻力。当局指出,不少个案因祖堂成员的反对而积压多年,但事实上并没有直接法庭案例支持司理须获祖堂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才能收取补偿。因此北都专属法例旨在加快支付收地补偿,确保政府向司理在发放补偿款项后,在法律上解除政府的付款责任,亦为接纳暂支款项孳生利息定下3个月的时限,有助减轻政府的利息负担。当局强调此做法符合《基本法》第105条依法征用财产,以及提供相当于被征用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的补偿,并且不得无故迟延支付的规定。虽然如此,笔者促请当局向公众清晰解说,北都专属法例并未改变司理与成员之间的法定权利,成员的权利并未被剥夺。

在促进建筑工程方面,会上有议员指出,《建筑物条例》第42(1)条早就赋予建筑事务监督酌情权,可在“特殊情况”下弹性豁免或变通建筑标准,惟此条文长期未被充分善用。议员的提问带出,北都专属法例的作用,就是为官员指明北都范围内的工程属“特殊情况”。

北都发展万众瞩目,北都专属法例难道会不受关注吗?《北部都会区发展条例草案》委员会邀请公众提交意见书的限期于7月31日届满,把握机会表达你的意见。

转载自:明报经济版

来源:紫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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