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17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笔者发言支持通过《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弁言已将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其立法必要性清楚说明,正是为了
🔹加强内地与香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便利两地之间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
🔹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支持香港更好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弁言在香港的成文法中并不常见,一般而言,是比较意义重大、需要交代该法例的来龙去脉,且有助理解弁言之后条文的法例,方会出现。
▪️弁言提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于6月26日决定,授权香港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港方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对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法律实施管辖。国务院于7月8日批覆,订明港方口岸区范围,并同意港方口岸区自7月31日零时起启用。要注意的是,“启用”并不等于“开通”、“通关”。国务院批覆明确指出,港方口岸区正式开通日期由粤港两地政府商定。
▪️在中央支持下,口岸将实施“一地两检”安排,亦是首个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的陆路口岸。笔者认同局长所言,为确保中央的授权得以落实,特区有责任于7月31日前完成本地立法。立法会亦全力配合,内委会主席在昨天召开特别内委会,并随即展开约4小时的审议工作。
笔者就《条例草案》3个主要方面发言
💡“全面司法管辖”模式
💡港方口岸区的“宣布”及“期限”
💡附属法例的订立安排
欢迎听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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