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伟杰
2019年的夏天,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政客,假借修订《逃犯条例》的社会事件,故意提升至政治事件,大摇“揽炒”之旗招揽亡命之徒,为“揽炒派”卖命,由原先自以为是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示威行动,继而被揽炒政客的唆摆、煽动,将一班示威者,摇变成为破坏社会安宁的黑暴份子,任意堵路、放火、攻击爱国人士、破坏社会设施等。
这班丧心病狂的黑暴份子,连堵路、放火都不能满足禽兽的欲望,特意成立一队名为“屠龙小队”,除一些普通的破坏社会安宁的行动外,亦策划多场暗杀警务人员的行动,他们已经“升呢”,由暴徒提升至恐布份子级别,由社会设施的破坏,转移至谋杀执法人员,已经去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万一“屠龙小队”所策划的行动成功,将会造成重大人命伤亡。
当时警队除了全天候应付黑暴份子突如其来的袭击,已经疲于奔命,又要应付这班“屠龙小队”的致命施袭,大多数“屠龙小队”队员都曾远赴海外接受军队训练,他们已达到“准军队”技术水平。他们除了接受军事训练外,他们亦接受外国“捐赠”的武器,警方曾搜查一“屠龙小队”队员的住所,发现有大批枪械、炸弹,试问哪位市民家中可以藏有高杀伤力的军火,莫非他们用来野外求生?再者,在警方搜查另一小队队员的住所时,发现大量作战计划,包括在闹市发动恐布袭击,计划使用自制爆炸品在闹市引爆,继而队员在在大厦高处位置使用半自动步枪射杀警员,达至“屠龙”(杀警)的目的。
今日“屠龙小队”要为他们策划破坏香港安宁社会、摧毁美好家园的事,负上责任。警方虽在他们策动计划时已经捣破了,但是证据确凿,很难会逃离法律的制裁。经过连月审判,“屠龙小队”主脑及炸弹制造者吴智鸿判囚23年10个月;另一队长黄振强被判入狱13年6个月;炸弹制造者彭军壕被判入狱10年;“枪手”苏纬轩被判入狱12年;协助设计炸弹的蔡凯明被判入狱5年10个月;安排运送枪械来港的陈玉龙被判入狱9年;协助制造炸弹者赖振邦被判入狱10年10个月。
法官的判刑,无疑让全港市民有喜亦有悲。喜悦的是,经过多月来的审判,正式将“屠龙小队”划上句号。当时,全港市民再不需要为无时无刻的袭击而提心吊胆,恐布袭击都带来阴霾已经扫走。法官张慧玲判刑时指出吴智鸿与“贼王”叶继欢相比,叶只为钱财及逃避警方而犯案,吴是为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如果按照他们的原定计划,杀得越多人,他们在社会上所得到的“认同”就更大。同时“屠龙小队”队中有各自分工,计划周详,一切行动是以针对警方和特区政府,不理会其他市民的安危。
悲哀的是,今次法庭的判决,未能真正严惩恐布份子的罪行,吴智鸿和黄振强是多宗事件的主谋,理应判罚极具阻吓性的刑期,以儆效尤的,给予日后有类似的人打算模仿他们的时候,终身监禁的刑期可以收到阻吓作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5章《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3A部第11B条对订明标的的爆炸的禁制,任何人不得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体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发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装置;任何人不得——(a)意图导致订明标的遭大范围毁灭;而(b)在有关毁灭会引致或相当可能会引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非法及故意向该订明标的、在该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该订明标的送递、放置、发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装置。任何人违反第11B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屠龙小队”的暴行令人发指,为全港市民所恻目!同时,他们当时以为倚著“揽炒派”律师团队的帮手,就可以公然挑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笔者认为,警方须要与律政司商讨,对于吴智鸿和黄振强两位首脑的刑罚有必要提升至极具阻吓性的终身监禁,让全港市民无须惧怕他们刑满出狱,会否再对社会构成危险。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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