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回归祖国27年后,特区政府首次系统性地对香港法例内不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的条文作适应化修订的《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刚过去的星期三(7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终于获三读通过,在特区政府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草案》目的
🔹以综合条例草案(omnibus bill)方式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以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
🔹对一些不切合「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的提述在多条条例中作出简单直接的适应化修改,并以综合方式废除若干条例中的过时条文或提述。
笔者身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条例草案》发表了如下建议。
1. 加快法律适应化修订的工作
🔹修订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
局方解释其他尚待修订条文的困难之处:
🔹某些问题或涉及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国防、外交,或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宜,可能需要咨询中央;
🔹某些可能牵涉非互惠性质的特殊待遇规定,需要相关政策局考量个别情况应如何处理;
🔹部分关于海事安全标准,又或者因未有本地相应法律规范而需暂时引用外国法律或程序的一些条文,负责的政策局需协调持份者、定出政策决定并发出草拟指示。
笔者建议:
特区政府齐心协力、克服困难,早日完成所有香港成文法用语与香港特区宪制地位相适应的任务。
2. 加强法例修订的时效性
滞后的修订案例:
例1:
🔹2008年上诉法庭在赵海宝诉警务处处长案的判决中诠释了法例中“calculated”(刻意致使)是应该作“likely”(相当可能令)的解释;
🔹公务员事务局在2012年提出修订《警察(纪律)规例》(第232A章),但生效日期延至2021年10月15日;
🔹今次的综合条例草案才对《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进行相关修订,前后相距12年。
例2:
🔹2003年终审法院在Prem Singh诉入境处处长的判决已裁定《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3(1)(c)段所载的“定居”规定违反《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即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即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需要按第115章事先取得无条件限制逗留身分;
🔹今次的综合条例草案才将第115章的相关规定废除,前后相距21年。
笔者建议:
律政司考虑增加提交综合条例草案的频率,使条例或附属法例的修订更具时效性。
3. 提升正确词汇的宣传推广成效
🔹《条例草案》的其中一项目标,是作法律适应化,其核心是增强市民的国家意识,香港回归祖国的事实,提升其国民身分认同;
🔹法例的修订不只是字词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让市民清楚明白修订的意义,包括将“立法局”改为“立法会”,将“总督会同行政局”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等字眼的修订目的。
笔者建议:
当局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小组”考虑通过对正确词汇背后意义的普及化,提高大众的国民身份认同意识,继而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
希望当局加快研究及积极推动法律适应化修订的工作,不断增强市民的国民身份认同,进一步推广社会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
https://minio.bau.com.hk/zjsp/5ObHTlMzEXiA7SMOMLVPCdVtyz6066n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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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回归祖国27年后,特区政府首次系统性地对香港法例内不切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的条文作适应化修订的《202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刚过去的星期三(7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终于获三读通过,在特区政府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草案》目的
🔹以综合条例草案(omnibus bill)方式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以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
🔹对一些不切合「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地位的提述在多条条例中作出简单直接的适应化修改,并以综合方式废除若干条例中的过时条文或提述。
笔者身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条例草案》发表了如下建议。
1. 加快法律适应化修订的工作
🔹修订工作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进行。
局方解释其他尚待修订条文的困难之处:
🔹某些问题或涉及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国防、外交,或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宜,可能需要咨询中央;
🔹某些可能牵涉非互惠性质的特殊待遇规定,需要相关政策局考量个别情况应如何处理;
🔹部分关于海事安全标准,又或者因未有本地相应法律规范而需暂时引用外国法律或程序的一些条文,负责的政策局需协调持份者、定出政策决定并发出草拟指示。
笔者建议:
特区政府齐心协力、克服困难,早日完成所有香港成文法用语与香港特区宪制地位相适应的任务。
2. 加强法例修订的时效性
滞后的修订案例:
例1:
🔹2008年上诉法庭在赵海宝诉警务处处长案的判决中诠释了法例中“calculated”(刻意致使)是应该作“likely”(相当可能令)的解释;
🔹公务员事务局在2012年提出修订《警察(纪律)规例》(第232A章),但生效日期延至2021年10月15日;
🔹今次的综合条例草案才对《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进行相关修订,前后相距12年。
例2:
🔹2003年终审法院在Prem Singh诉入境处处长的判决已裁定《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3(1)(c)段所载的“定居”规定违反《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即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即属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不需要按第115章事先取得无条件限制逗留身分;
🔹今次的综合条例草案才将第115章的相关规定废除,前后相距21年。
笔者建议:
律政司考虑增加提交综合条例草案的频率,使条例或附属法例的修订更具时效性。
3. 提升正确词汇的宣传推广成效
🔹《条例草案》的其中一项目标,是作法律适应化,其核心是增强市民的国家意识,香港回归祖国的事实,提升其国民身分认同;
🔹法例的修订不只是字词的修改,更重要的是,让市民清楚明白修订的意义,包括将“立法局”改为“立法会”,将“总督会同行政局”改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等字眼的修订目的。
笔者建议:
当局和“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小组”考虑通过对正确词汇背后意义的普及化,提高大众的国民身份认同意识,继而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
希望当局加快研究及积极推动法律适应化修订的工作,不断增强市民的国民身份认同,进一步推广社会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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