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敏康
香港初选47人案宣判后,香港大学一位法律学者接受媒体访问,提出了两个「似是而非」的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
首先,该学者认为法院过分强调国家安全凌驾一切,失去了要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角色。这是非常主观的论断。
什么叫「过分」?按照该学者的逻辑,过分就是法院在强调国家安全的时候,没有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如果没有平衡,就不是过分的问题,而是没有依法办事的问题。《香港国安法》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开宗明义,强调要保护个人自由。例如,《香港国安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二条也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规定的。
香港有少数人(包括辞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国法官岑耀信)认为,《基本法》列明立法会有权否决《财政预算案》,以及行政长官须在立法会连续两次否决预算案下辞职;尽管如此,高等法院仍决定否决预算案是「不被允许」。
因此,裁决意味立法会不能行使宪法列明的权力,而在选举前作出计划更被界定为串谋犯罪。
这种解读当然是需要纠正的。《基本法》的确规定立法会有权否决《财政预算案》,但是这项权力是不能被滥用的。本案中的被告错误估计形势,积极响应戴耀廷的「揽炒十步曲」,意图通过取得立法会大多数控制权后,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所以,这些被告不是在正当行使《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而是试图滥用这种权力危害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当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这些被告构成犯罪,就不存在「过分」的问题。而法院强调国家安全具有凌驾性,也得不出「失去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角色」。
其次,该学者表示,这次判决突显香港法院处理两套制度时存在不自觉引入中国价值观的问题。他说:「这次法院参考中国全国人大的解释和『528决议』,把政府机关的发言全盘引用,变成把中国内地的价值观全盘接纳,是不自觉地把大陆的一套观念引入香港,是牺牲了两制。」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似乎有故意把「一国两制」对立的嫌疑。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不应当出现两套不同的价值。就如同《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就是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一样,即「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换句话说,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上,香港法院当然应当引入中国价值进行判断。即使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法官们(包括外籍身份的非常任法官)也必须尊重中国价值。
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上,香港法院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两制」与香港特色。香港回归以来,法院在处理所有案件时保持了高度的专业性与公正性,是有目共睹的。
(作者系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总监、香港湖北社团总会顾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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