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端洪
《荀子·天论》曰:“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天也。”关于“由治及兴”,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绪上,更不能作有口无心之念颂。在政治层面,要看到行动;在学术层面,要讲出有逻辑的和有意义的话。
一、乱、治、兴释义
由乱到治,翻译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乱”和“治”是反义词,“乱”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这个成语是中国古代关于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终结的一种描述。直接针对紧急状态的格言是“治乱世用重典”,这道出了紧急措施的严酷性。现代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一是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式制度,二是时间限制。由乱到治,包括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制乱,即紧急状态;一个是恢复期。紧急状态一般不超过半年,这是一种规范,不是描述。
类比经济的萧条——复苏,由乱到治,是秩序的恢复(recovery)。恢复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到从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乱到治的过程涉及到强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区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终形成一种新的道德共识和政治共识,并以立法形式——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兴”作为动词,可以翻译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于描述社会,西方人更喜欢讲进步(progress),而进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后往前。由治及兴,即由秩序到进步。“兴”字在中文里给人一种空间感,进步则蕴含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两种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兴”字作为名词,英语一般意译为“prosperity”, 翻译回中文,是“繁荣”的意思。由治到兴,即由秩序到繁荣。人们普遍认为繁荣与经济增长相关,而繁荣在外延上不限于经济方面,且没有经济增长的繁荣也绝非不可想像。
综合起来,在社会科学上,我选择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社会)繁荣三个方面来理解“兴”字。
二、由乱到治的法律逻辑≠由治及兴的法律逻辑
香港由乱到治,没有走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的程序,中央主导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顺,但也未循常规套路。
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首次提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揭示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这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宪法,只讲自治、不讲一国的错误倾向,是一记警钟,也为2019年之后中央出手制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全面管治权,官方翻译为“overall(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一般指的是管辖权,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其实在公法上有一个对应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译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译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权力”(全权)。什么时候用这个概念?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全国各行政区域拥有全权,和地方自治权的非主权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级性、从属性相对。一般来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讲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从源头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讲中央全面管治权实质上是讲国家理性。
在联邦制国家,一个地区拟加入一个联邦国家,在宪法上的地位未确定时,可以说联邦对该地区具有全面权力;
在一国领土之内的外国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权利,该国对此等外国人行使全权。美国最初对印第安人也用过这个理论。
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下,公民权利受限制,政治哲学上可以讲全权。
常态下,讲权力就是讲(宪定)宪法权力、法定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应该区分统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国两制”之下,统治权主要归于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区自治为主。统治服从国家理性,治理则讲究治理理性。
做了这么多阐释,意图是想告诉大家,中央直接诉诸全面管治权理论来处理香港问题,不是常规手段,由乱到治可以动用,但由治及兴则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逻辑,那就是法定权的逻辑,重点在特区自治。统治问题,主要责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责任在特区。换言之,由乱到治如果解决不了,那是中央的责任,由治及兴能不能实现,主要责任归于特区。因此,当我们把由乱到治、由治及兴两个成语连在一起讲的时候,背后其实有分工的。
鉴此,要注意:一是常态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权当作口头禅,要讲宪制法治,尊重特区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国家理性打压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献忠诚来贬低和替换治理能力。
三、由乱到治的治理逻辑≠由治及兴的治理逻辑
由乱到治和由治及兴是两种治理模式,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第一种模式针对的是具体个人和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人的恶的方面。为了制止破坏行为,恢复秩序,政府站在道德高地,制定法律、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惩罚。第二种模式针对整个社会,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需要分析社会各阶层的诉求,观察他们的行为模式,发现他们行为模式的规律。同时,作为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大都市,香港的治理需要根据区域的、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政治经济形势,重新规划,以便及时改善条件,吸引人才和资金。
由第一种治理术到第二种治理术的转变,是一种知识模式的改变,也是一种思维的革新。不可否认,规训的任务并未终结,因此,香港治理很长时间内两种逻辑将并存。因此,需要明确两点:第一,要因时制宜,抓住主要矛盾;第二,要防止两种逻辑打架,把一种治理术滥用于另一种治理任务。
(作者系北京大学港澳研究院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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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端洪
《荀子·天论》曰:“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天也。”关于“由治及兴”,不要停留在政治情绪上,更不能作有口无心之念颂。在政治层面,要看到行动;在学术层面,要讲出有逻辑的和有意义的话。
一、乱、治、兴释义
由乱到治,翻译成英文是“from chaos to order”。“乱”和“治”是反义词,“乱”是失序,“治”指的是秩序。这个成语是中国古代关于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终结的一种描述。直接针对紧急状态的格言是“治乱世用重典”,这道出了紧急措施的严酷性。现代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有两个基本的制度,一是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式制度,二是时间限制。由乱到治,包括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制乱,即紧急状态;一个是恢复期。紧急状态一般不超过半年,这是一种规范,不是描述。
类比经济的萧条——复苏,由乱到治,是秩序的恢复(recovery)。恢复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到从前,一定程度上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式和法律秩序形式。香港由乱到治的过程涉及到强力的使用,也涉及立法,涉及到香港特区政府,也涉及到中央,最终形成一种新的道德共识和政治共识,并以立法形式——香港国安法和新选举制度——予以理性化、制度化。
“兴”作为动词,可以翻译为“rise”“raise”,最基本的意思是由下往上;用于描述社会,西方人更喜欢讲进步(progress),而进步的字面意思是由后往前。由治及兴,即由秩序到进步。“兴”字在中文里给人一种空间感,进步则蕴含时间意识和历史意识。两种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兴”字作为名词,英语一般意译为“prosperity”, 翻译回中文,是“繁荣”的意思。由治到兴,即由秩序到繁荣。人们普遍认为繁荣与经济增长相关,而繁荣在外延上不限于经济方面,且没有经济增长的繁荣也绝非不可想像。
综合起来,在社会科学上,我选择从(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社会)繁荣三个方面来理解“兴”字。
二、由乱到治的法律逻辑≠由治及兴的法律逻辑
香港由乱到治,没有走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的程序,中央主导立法在法理上名正言顺,但也未循常规套路。
2014年《“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首次提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揭示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应有之义。这对当时已经出现的只知有基本法、不知有宪法,只讲自治、不讲一国的错误倾向,是一记警钟,也为2019年之后中央出手制乱提供了理论依据。
全面管治权,官方翻译为“overall(comprehensive)jurisdiction”。“jurisdiction”一般指的是管辖权,相对于其他主体而言。其实在公法上有一个对应的概念,拉丁文叫“plena potestas”,英文翻译是“plenary power”,也有人译成“full power”,中文字面意思是“全面的权力”(全权)。什么时候用这个概念?
在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全国各行政区域拥有全权,和地方自治权的非主权性、非固有性、有限性、法定性、次级性、从属性相对。一般来说,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讲法治足矣。只有在地方自治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从源头上重述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讲中央全面管治权实质上是讲国家理性。
在联邦制国家,一个地区拟加入一个联邦国家,在宪法上的地位未确定时,可以说联邦对该地区具有全面权力;
在一国领土之内的外国人,不具有公民地位,不享有公民权利,该国对此等外国人行使全权。美国最初对印第安人也用过这个理论。
紧急状态或例外状态下,公民权利受限制,政治哲学上可以讲全权。
常态下,讲权力就是讲(宪定)宪法权力、法定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应该区分统治(rule)和治理(governance)。在“一国两制”之下,统治权主要归于中央,日常治理以特区自治为主。统治服从国家理性,治理则讲究治理理性。
做了这么多阐释,意图是想告诉大家,中央直接诉诸全面管治权理论来处理香港问题,不是常规手段,由乱到治可以动用,但由治及兴则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逻辑,那就是法定权的逻辑,重点在特区自治。统治问题,主要责任在中央;日常治理,主要责任在特区。换言之,由乱到治如果解决不了,那是中央的责任,由治及兴能不能实现,主要责任归于特区。因此,当我们把由乱到治、由治及兴两个成语连在一起讲的时候,背后其实有分工的。
鉴此,要注意:一是常态下不要把全面管治权当作口头禅,要讲宪制法治,尊重特区依法自治;二不要用国家理性打压和替代治理理性,更不能用表面化献忠诚来贬低和替换治理能力。
三、由乱到治的治理逻辑≠由治及兴的治理逻辑
由乱到治和由治及兴是两种治理模式,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第一种模式针对的是具体个人和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人的恶的方面。为了制止破坏行为,恢复秩序,政府站在道德高地,制定法律、发布命令、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惩罚。第二种模式针对整个社会,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需要分析社会各阶层的诉求,观察他们的行为模式,发现他们行为模式的规律。同时,作为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大都市,香港的治理需要根据区域的、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政治经济形势,重新规划,以便及时改善条件,吸引人才和资金。
由第一种治理术到第二种治理术的转变,是一种知识模式的改变,也是一种思维的革新。不可否认,规训的任务并未终结,因此,香港治理很长时间内两种逻辑将并存。因此,需要明确两点:第一,要因时制宜,抓住主要矛盾;第二,要防止两种逻辑打架,把一种治理术滥用于另一种治理任务。
(作者系北京大学港澳研究院院长、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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