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鸿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天首度行使《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赋予的权力,针对六名潜逃英国的逃犯,包括罗冠聪、蒙兆达、刘祖廸、郑文杰、霍嘉志及蔡明达,刊宪实施针对措施,撤销各人的特区护照,并明令禁止向六名逃犯提供、处理资金、租赁物业;禁止与上述各人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关系。特区政府充分运用《国安条例》赋予的权力,震慑一众潜逃在外的国安逃犯,亦借以警告所有正在或有意以任何方式支援这些逃犯的人,清楚告诉他们,特区政府打击和阻吓危害国安活动绝不手软,违法者和“金主”们即使逃到“天脚底”,特区政府亦会不违余力,将他们缉拿归案。
保安局对症下药、精准打击
保安局局长今次行使的,乃《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1)条及第89(4)条所赋予的权力。由政府将相关决定刊宪开始,任何人向这些指明潜逃者提供财务资助,或助他们租赁物业及合营企业等,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监禁七年。说得更明白一点,今次保安局今次的安排,就是要彻底切断这批人的“资金链”,阻止他们以任何方式从香港取得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源。
事实上,保安局今次的行动,可说是对症下药。以往,任何人以金钱方式资助国安逃犯,警方国安处只可以“资助违反国安法”的罪名去拘捕“金主”,例如《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的〈资助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或第二十三条的〈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然而,上述罪名的入罪门槛一点都不低,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金主”们提供予逃犯的金钱资助,是用于“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以致未必可以彻底切断一众逃犯的“资金链”。反观今次动用的《国安条例》,当中规定只要向这些指明通缉犯提供金钱资助,即属犯罪,合理地降低针对“金主”的入罪门槛,为国家安全提供更全面保障。
措施具实效绝非摆姿态
由此可见,保安局今次采取的措施,绝不是摆摆姿态如此简单,而是实实在在可以截断国安逃犯跟香港在资金上的联系,此举对罗冠聪等“现代汉奸”而言,肯定是沉重的打击。大家应该还记得,过去一段时间里,警方国安处先后拘捕过多名涉嫌资助国安逃犯的人士,包括去年七年,捣破由前“香港众志”成员所设立的“惩罚Mee”反政府网购平台,拘捕包括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在内的四名男子,指他们涉嫌售卖煽暴煽“独”物品,再将资金支援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并窜逃海外的逃犯。
另外,去年十二月,警方国安处亦曾拘捕二男二女,指众人涉嫌透过网上订阅者平台,在过去数年资助一万元至十二万元予罗冠聪及许智峰等国安逃犯。还有,上月底,警方国安处在调查一宗涉嫌发布煽动帖文案时,发现其中一名该案中被捕的女子,涉嫌透过网上平台资助通缉犯罗冠聪及其他人士,一共涉款十四万港元。接连有人因涉嫌资助逃犯而被警方国安处拘捕,足证相关行为在香港并非孤例,更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国安逃犯们持续收到来自香港的资金援助,直接令到潜逃在外的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持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今次“截断资金链”的行动有多重要,不言而喻。
正所谓“打蛇打七寸”,要对付那些无法无天,恬不知耻地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发展的利益的国安逃犯,当然必须重拳出击,向著他们“非常需要钱”这个弱点狠狠打下去!国安逃犯们乱港之心不死,香港境内境外的破坏力量始终没有放弃过政治春秋大梦,蛰伏暗处伺机而动,希望有机会再次在香港引发动乱;事实证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必须持续,绝对不可有丝毫松懈。只有如此,挟洋自重的国安逃犯才不会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香港市民亦必须警惕,绝对不要以任何形式资助国安逃犯,以身试法、同流合污,必遭严厉究责。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