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鸿鹄
“揽炒派35+颠覆国家政权案”上星期审结,有关案件的讨论至今仍然沸沸扬扬,特首李家超今早出席行政会议前便指出,上述案件共47人被起诉,至今已有45人被定罪,显示犯罪计划的规模大及严重性。被法院判无罪的两名被告暂且不提,笔者认为,罪成的45名犯人肯定对整个颠覆国家政权的计划非常清楚,他们进入立法会的目的,就是想在取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席后,“无差别”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借以推翻基本法中规定的“一国两制”方针和确立的香港特区政治制度。犯人司马昭之心,路人皆见,偏偏香港却有一个所谓法律学者对事实视而不见,甚至更疑似代一众犯人“喊冤”和“卖惨”,行为令人齿冷。这个所谓法律学者,正是“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要犯之一戴耀廷的前同事、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陈文敏。
陈文敏歪理连篇
陈文敏就“35+案”发表了什么歪理呢?他在某电台的“烽烟”节目上称,议员虽然有责任审议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惟立法会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地方,政党一向会藉否决某些法例,以换取政府让步。他举例,过往有政党表示若不落实“全民退保”就会否决预算案,质疑若按法院的逻辑,相关行都会被视为“滥权”和构成“非法手段”。
另外,陈文敏又称,根据基本法第50 条和 51 条,政府在立法会否决预算案后可以取得上一财政年度的临时拨款,足证此举不会阻碍政府运作。总括而言,他坚持“35+案”一众被告只是按基本法规定行事,并在访问的最后谑称:“或者基本法违反国安法啰!”云云。
揭破陈文敏的“语言伪术”
要用那么长的篇幅去引述陈文敏的说法,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其言论有多“悖”和“歪”。陈文敏的说法,乃典型的断章取义、隐“恶”扬“善”,他作为法律学者,遗漏了普通法中严重刑事罪行的一个重要入罪元素 – 犯罪意图。主审“35+案”的三位法官在判词中清楚指出:“不予区别地否决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以迫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都违反基本法第七十三和一百零四条内拥护基本法的规定。若此等行为具有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的意图,更不在话下”。
陈文敏看到了吗?否决财政预算案的确是立法会议员的权力,但若如此做的前提是要迫使政府回应所谓的五大诉求,甚至借此严重破坏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那就是违反基本法,而不是依法履职。如此简单的道理,陈文敏会不明白吗?严重罪行要入罪,控方必须证明犯人的犯罪意图,否则不可能罪成,这些绝大部分人都明白的“法律ABC”,作为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的陈文敏,为何提都不肯提?背后是否有任何不可告人的“意图”?
一直以来,支持揽炒派的人士,每当谈及“35+”案时很喜欢玩弄“语言伪术”;有像陈文敏般断章取义的,亦有误导和抹黑的。而对传媒而言,很多媒体都喜欢将“35+案”称为“初选案”,然而这说法其实极不准确,容易令人误会“初选”是“35+案”的重点所在,误解“和平的初选都犯法”。事实是,所谓的“初选”只是整宗颠覆国家政权阴谋的一个执行细节,其核心乃是万恶渊薮戴耀廷的所谓“揽炒十步”。弄清事件的来龙去脉,陈文敏等人花言巧语和误导性言论自然也不攻自破。
(作者系香港青年时事评论员协会成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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