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大爱护香港的市民一样,笔者欢迎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5月30日就所谓“初选”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不承认控罪的16名被告的审讯作出裁决。除2名被告因证据不足以令法庭肯定其参与串谋罪行外,其余14名被告均被裁定罪成;连同早前已承认控罪的31名被告,共45名被告罪成。
自《香港国安法》2020年6月30日生效后,此案件经历长达118日审讯,是首宗按照《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三)款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涉及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意义非凡。
控方指控涉案人士串谋通过所谓“初选”,达到取得过半数以上的立法会议席后,为迫使特区政府回应所谓“五大诉求 缺一不可”,不予区别地否决特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案》及公共开支议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最终请辞,使特区政府无法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执行现有政策,大大破坏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必然构成严重干扰、阻挠或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法庭裁定被告的行为属使用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笔者马上看了判词,认为法庭就《香港国安法》第22条提出了充分的法律理据,妥善处理了辩方提出的多项法律争议。
第一、同类诠释规则(the ejusdem generis rule)是否适用于“其他非法手段”的诠释。法庭注意到《香港国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放诸香港特区的居民和政府组织等。从该法的目的来看(即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不单指关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活动。因此,法庭认为辩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词应作狭义诠释的说法,有违《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是否必须为刑事罪行。法庭正确地诠释《香港国安法》第一、三、六条,以及第三章内所有订明罪行的条文后,得出的结论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并不止于刑事行为,而是包括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
第三、控方是否需要证明被告当时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法庭经过仔细考虑后,结论是控方无须证明各被告当时知道有关手段属非法手段。法庭认为,《香港国安法》第22条“非法”一词,明显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为(actus reus),而并非所需的犯罪意图(mens rea);否则,被告即可基于自己对法律无知,提出辩解理由。
第四、如何诠释“颠覆国家政权”。辩方指出《香港国安法》或其他地方均没有对“颠覆”及“国家政权”这些词语作出定义。法庭认为有关意思应按立法目的诠释。“国家政权”意指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种权力,以及特区政府不同组织(例如特区政府部门/政策局)所履行的职能。这就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所致力保护的“国家政权”。法庭在考虑“颠覆”一词的通常涵义,以及对“国家政权”一词的理解后,认为《香港国安法》第22(三)条所指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足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第五、违反《基本法》第73条下的职权(即立法会的职权),会否构成《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所指的“非法手段”。立法会其中一项职权是“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法庭认为立法会议员显然集体肩负宪制责任,在需要时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对之审核和通过。再者,《基本法》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区。因此,不予区别地否决特区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以迫使特区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向来都违反《基本法》第73和第104条内拥护《基本法》的规定。若此等行为具有严重破坏特区政府或行政长官权力和权威的意图,更无庸赘述。
至于有关案情是否构成“串谋”的事实和法律,法庭也做了详细的分析研判。被告所进行的“谋划(scheme)”是: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行动部署。所产生的法律争议是,若各人怀有控罪所指的意图进行此事,会否必然地“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法庭毫不犹疑地裁定答案是肯定的。“串谋”始于第一被告戴耀庭于2019年12月在苹果日报发表他的想法(“立会夺半走向真普选重要一步”)。在立法会赢取过半数议席的构想源自第一被告戴耀庭,是不争的事实。他的想法引起所谓“泛民主派”注意。法庭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时,“35+计划”的终极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第一被告亦已向公众表明。扼要来说,第一被告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该谋划破坏、摧毁或推翻现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建立的体制。针对不同的被告而言,法庭分析了自第一被告宣传“35+计划”以后所推展的系列活动和行为,以及其参与度和有否达成协议等证据。由于律政司已即时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2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意向,笔者不评论个别被告人的情况,以及对法庭分析的看法。
如行政长官发表的声明所言,45名被告人被定罪显示犯罪计划的规模和严重性。被定罪人有组织、有预谋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罪有应得;是次案情亦为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国家安全风险在香港真实存在,绝不能掉以轻心!
笔者坚决支持特区政府严正执法,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相信随著《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实施,国家安全屏障得到进一步巩固,香港由治及兴的进程必定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https://minio.bau.com.hk/zjsp/nTp80zQQdfmx7OFswTxRXUGTE3LBOOd7.png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