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美芬
2023年8月7日,香港特区律政司就歌曲《愿荣光》(“独歌”)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禁制令被拒的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5月8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定特区政府胜诉,并即时批出临时禁制令。
根据上诉法庭颁布的裁决,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印刷、出版、销售、分发、传播、展示或覆制该歌曲,包括改编版本,而具有香港国安法等法律所定义的煽动分裂国家、侮辱中国国歌意图,均可能触犯藐视法院罪。
该首“独歌”在2019年黑暴中被“武器化”。暴乱期间,黑暴分子利用“独歌”以煽动他人情绪,进行更多非法行为,使香港面对前所未有的国家安全危机。在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后,“独歌”仍然被用作挑拨两地矛盾,肆无忌惮地宣扬“港独”的工具,甚至在多场国际体育赛中,曾发生将“独歌”错误当成“国歌”播放,令14亿中国人民感到冒犯。
裁决符合普通法原则
在禁制令颁布前,执法部门一直努力劝阻该歌的播放,包括执法,但调查困难耗时。例如,有人恶意修改东京奥运花剑金牌得奖者张家朗的得奖片段,重新配上该首歌并放上网络平台的案件,被告侮辱国歌的行为于2021年7月26日发生,但由于案件程序需时,法院最终花费约三年才能完成定罪量刑,于2023年7月20日裁定被告监禁3个月。
警方当然可以刑事诉讼方式去制止和惩治“独歌”的违法行为,但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这次上诉法庭批出禁制令,先以民事方式阻止“独歌”被用以煽动他人犯罪。禁制令的法律原则底线清楚,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则。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部应立即建议将“独歌”移除下架,避免触犯藐视法庭罪。
上诉法庭在判词中指出,司法机关遵从行政机关的国家安全决定是国际惯例,在香港也不例外。就香港的宪制秩序而言,评估国安风险的责任落在行政机关身上,而非司法机关,法院的责任是维护法治、司法公义和依法审判,法院必须认知宪法下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界线。在体制框架而言,行政、立法、司法三者有各自的功能,行政机关具有经验、专业知识和资源评估国安风险。
行政长官在去年7月11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证明书,指“独歌”禁制令涉及国家安全。上诉法庭判决时适用上述原则。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法院接纳证明书所作出的评估,符合香港国安法。
由行政机关作出国家安全的决定是国际通用的惯例,香港法院亦接纳有关的做法,在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后,以遵从该证明书的方式作出相应的司法决定。
国际公约允许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限制言论自由。香港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牴触。
香港在保障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亦要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第8条都指出,行使其规定的权力亦需要承担特殊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其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维护国家安全以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两条国际公约均清晰表明,基于维护国家安全,行政机关可以对上述自由作出必要限制。
在这次批准禁制令的案件中,法院考虑了行政机关,即特区政府的评估,以及相关的证据,同意颁布禁制令,以协助香港法律的有效执行。法院特别考虑到过去几年,黑暴分子利用“独歌”煽动别人犯罪。批准禁制令的同时,法院并没有忽略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法院认为这次的禁制令并没有构成不合理的限制,在禁制令的内容中,清楚说明它并不会影响正常的新闻活动,亦不会影响正常的学术活动。因此,无论是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律或这次的禁制令,都只是针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反中乱港分子,不能再利用“独歌”去煽动别人,进行危害广大市民生命财产的行径,保护社会稳定及安全。
遵守禁制令免犯藐视法庭罪
禁制令附表中列出了32段上传到美国网络巨头谷歌(Google)旗下影片平台YouTube的相关视频。我留意到律政司已就禁制令通知主要网络及平台供应商。美国奉行普通法,亦自诩是法治社会。美国的法律界人才济济,我相信有关公司的法律部门不会对禁制令视而不见,应尽快建议其公司立即停止违反香港法律的行为,以免构成藐视法庭罪。
本人在上两届立法会及区议会的选举期间,曾被乱港分子肆无忌惮的抹黑攻击。我的团队不厌其烦,将律师意见正式发送到这些巨企的法律部,要求将诽谤言论下架。数日后,那些诽谤言论真的下架了。我相信法律人会尊重法律,有国际声誉的巨企法律部更应如是。今次香港法院颁布的临时禁制令,是经过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后作出的,完全符合法治精神及程序公义。我认为互联网公司应认真回应它们的社会责任,主动把“独歌”下架。
香港是法治社会,希望互联网公司能够尊重香港法律,体现法治精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把“独歌”下架。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大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