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娜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上周于案件编号CACV 274/2023中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并颁下临时禁制令以限制四项与歌曲《愿荣光》有关的指明刑事行为(下称“禁制令”)。部分外媒担忧禁制令“将削弱香港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近日更有观点质疑禁制令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指出“以民事禁制令禁止刑事行为值得商榷”“政治取代法律”等。实际上,法院今次颁下禁制令合法正当且必要,无碍香港的言论自由和经济发展,有关担忧及质疑属误读和误解。
首先,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禁制令系律政司严格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向法庭申请,并由高等法院上诉庭独立行使审判权,颁布的临时禁制令,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在港运营的互联网平台或媒介等均有义务遵守,这是法治的要求。此外,禁制令与国家安全相关,需要遵守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即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事实上,行政长官李家超早于去年7月11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了证明书,判断四种禁制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因此,上诉法庭基于证明书发出禁制令完全符合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合理合法,无可厚非。有观点提出相关做法是“政治取代法律”,是对国家安全案件需遵守的法律程序的误读和曲解。
其次,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禁制令限制的是违反香港国安法、国歌法的有关指明刑事行为,包括基于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或者主张把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等相关煽动意图,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的指明刑事行为;也包括与失实表述有关歌曲就香港特区而言为国歌;或意指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自身的国歌相关的指明刑事行为。从法治的角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禁制令所限制的有关指明刑事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危害了国家安全,理当禁止。就禁止刑事行为的方式而言,不限于刑事检控。如果刑事检控并未有效阻止刑事行为,法院有权以民事禁制令禁止刑事行为。鉴于有关歌曲在互联网平台或媒介的传播并不能完全通过刑事检控阻止,法院颁布民事禁制令禁止互联网平台或媒介等传播有关歌曲,有利于更有效地防范和禁止与有关歌曲相关的指明刑事行为。因此,禁制令合理合法且必须,质疑禁制令的必要性和曲解其合理性、合法性的观点实属误导民众。
再者,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禁制令明确清楚地列明并不禁止任何为学术活动和新闻活动等目的而进行与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相关的合法行为,因此合法地使用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并不受到禁制令的限制,体现了禁制令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有效保障了言论自由。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安条例依法保护的是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称“两个《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言下之意,该等权利和自由不得与基本法相牴触。基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并且第18条明确规定,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可适用于香港特区,而国歌法正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之一。鉴于四种禁制行为与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基本法和两个《公约》适用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没有受到禁制令的限制。因此,质疑禁制令将削弱香港言论自由的担忧乃杞人忧天。
最后,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禁制令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只有香港“安”下来、“稳”下来,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进一步构建安全、便利、高效的营商环境,增强本地和海外投资者的信心,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保障香港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因此,质疑禁制令将对香港经济产生“寒蝉效应”也属危言耸听。
另须强调的是,依照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是世界通行做法,抨击和曲解禁制令的观点是明显的“双重标准”。今次法院颁下禁制令合法正当且必要,有助护航本港长治久安和繁荣稳定,市民及投资者切勿轻信所谓的担忧和质疑。
(作者系香港执业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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