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指出,香港已完成第23条的立法工作,其上位法的依据不仅有1990年香港基本法(包括第23条的规定),还有202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香港国安法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全国人大《528决定》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第七条一再重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国安立法的宪制责任。在法律上,说明履行这个宪制责任更加持重、刻不容缓。
与国安法无缝衔接
邹平学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出台不意味着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无需进行。一方面,香港国安法作为中央层面的立法,中央基于对“一国两制”的尊重,保持理性克制的立法谦抑,只对四种极端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另一方面,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香港特区因其历史原因及较高的国际化程度,境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长期在香港兴风作浪,国家安全形势面临的挑战更复杂、更多元,单纯依靠香港国安法难以做到全方位保障国家安全,因此需要香港根据当前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及现实需要,通过自行立法,与香港国安法进行无缝有效的衔接,与香港国安法起到协调、兼容、互补的作用,进一步织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防护网,构建香港地区完整的维护国安法律的制度和执行机制。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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