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平学
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同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在北京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为落实《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香港立法会通过了本地法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2024年1月29日,《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在内地与香港同步生效。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目前为止覆盖面最广、意义最大的实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互认与执行的制度性安排。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等五项司法协助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双方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挑战难度最大、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对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该安排生效后,意味着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内地与香港共同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秉持互信合作、造福于民的共识,克服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术、语言风格等方方面面的差异,合作达成的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制度性成果。《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尽可能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当事人重复诉讼之累,最大程度地节省司法资源。这既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也有助于持续增进民众福祉,更有效地保障经贸交流等各方面合作共赢,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是促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坚持和发展“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又一重大成果。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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