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致茵
行政与立法关系,曾是“行政主导”最核心的问题;惟选举制度完善后,以爱国者为主体的立法会,甚少对政府政策构成实质阻碍。而《香港国安法》立法后,一些持强烈意见的组织相继解散,一般市民讨论政策的热衷程度亦不及从前,故政府政策理论上可“长驱直进”。
说“有效率”是新制度的特点,相信没有错;余下影响施政成效的因素,就是行政机关实现政策目标的“能力”。“实施滞后”(implementation lag)是各地都常见的公共行政现象,指的是政策实施所需的时间远超预期。“实施滞后”并非没有社会代价,它连带的后果之一,就是推迟了政策达到预期效果或目标的时间。为何在外在因素难以构成强烈反弹的情况下,“实施滞后”问题仍有机会在今天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
“实施滞后”的原因
“实施滞后”现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政策影响范围太广,政府需要花大量时间筹备。例如印度的商品及服务税,由一个概念至最终落实,就耗费了超过10年时间;而个中的原因,并非源于社会看不到改革的好处。除中央与邦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之外,新税制的制订过程亦要克服众多技术问题,包括全国数码化系统及合规程序(compliance procedures)的建构等;商界亦需时了解新税制、报税期限,以进行内部调整与培训。
另一些情况,就是政策设计未臻完善就已经推行,导致执行过程出现失误。的确,政策未必需要百分百完美才推出,因为政策实施之后,无论是政府或是社会,双方仍有空间适应和微调,逐步解决问题——前提是这些设计漏洞仍是可控。当市民发现当初忧虑的问题最终没有发生,反对声音自然平息。不过,假如临近推行政策前,政府才发现政策设计出现明显问题,或重要配套还未齐全,它就可能需要考虑“押后实施”。
以上两点,都是针对政策在设计与筹备过程中出现的延误。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实施滞后”可能是源于执行资源不足,或是政策通过官僚架构执行时,遇上程序过于繁复、部门间协调不良、执行意志不足等问题。这类情况,偶然会出现于一些需时审批的项目,例如资助、津贴等。2021年特区政府以电子方式派发消费券时,就曾因申请程序问题,而导致一批长者未能如期收款。然而,政策设计者如有缜密的思维,官僚架构特点对政策造成的潜在影响,应该早在设计阶段就被纳入考量之中。至于外在反对声音造成的阻力,只是众多实施滞后的原因之一。以康文署早前推出的订场系统“SmartPLAY”为例,相信无人会反对以科技解决通宵排场、“炒场”“霸场”等问题。SmartPLAY在推出后未能有效运作,更多是跟系统设计及部门协调有关。
“易通行”与“垃圾收费”之别
又以垃圾收费为例,政府就选择了“押后实施”。官员以“易通行”押后3个月实施为类比,指政府早有押后重要政策措施实行日期的先例。政府有这个想法,或许是因为“易通行”实施一段时间后,虽偶有技术问题,但整体运作已大致畅顺。
“押后”确是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方法;惟“易通行”的规模及押后原因,与“垃圾收费”并不相同。如果说政府押后实施“易通行”是为了争取时间“解说”,这个研判大致准确,因为临近政策实施前,有很多驾驶者不知道是否必须申请“易通行”、如何申请,或是在申请期间遇到困难。当时“车辆贴”缺货、部分司机未能购入司机卡等,亦带来不便。
以上种种,都是解说和技术层面问题,并非政策设计本身有明显漏洞。“易通行”宣布押后实施之后,运输署的解说工作亦明显加强,包括在港铁加设咨询站、在隧道口广播等。相比起来,垃圾收费的持份者及政策所衍生的各类场境、涉及的跨部门协作等,都远比“易通行”多和复杂。把两个需要押后实施的政策都归类为“解说”问题,看来是把问题简化了。
避免“实施滞后”的方法
要避免“实施滞后”,可以有很多方法,这些方法在政策设计及执行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其中一些,相信政府本身已有经验,例如以试行方式测试政策效果。更根本的方法,是在设计过程中反复做思想实验,尽可能想像政策有可能存在的缺陷。
不过,这种严格的思想实验,并非单靠几个人“围炉”就能够做到。找出潜在缺陷的方法之一,是靠日常经验累积:当政策设计者(包括官员和公务员)本身在日常工作中已主动接触各类持份者,并从中了解持份者的思路,他们就更容易以设计思维制订政策。
另一方法,就是透过外来意见去验证政策。近来笔者友人推介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自传,书中就提到他在次按危机之后,如何制订针对银行业的方案。过程涉及两轮验证:第一轮是由政府内部审议各方案的利弊,从最高层内阁官员到总统办公室最初级的成员,都有机会提出疑问;内部审议过后,就由两组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做第二轮验证,确保政府已充分考虑了各方案的利弊、没有问题被遗漏。此例并非要说明世上存在百分百完美的政策,而是决策必须是基于知情选择(informed choice)。
为改善政策执行的进度,英国曾考虑在内阁层级设立“政策成效主管”(Head of Policy Effectiveness)一职,以审视所有跟政策制订和执行相关的问题,包括就失误做检讨。香港的体制里,似乎未有人担当此角色。本届政府出现执行上的问题(包括邮轮码头交通问题和垃圾收费)后,都由副司长亲自协调。为何一些执行问题,未有在事前已经想到?往后应如何加强事前的协调?副司长亲自督导后,望能找出答案,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除大型项目,政府将来更可能需处理一些不熟悉的政策范畴与突发情况。而纵观其他地方的经验,“实施滞后”在一些新型政策中(如人工智能政策)更常见。立法会与区议会选制完善后,政府政策确实容易争取议会支持,亦能够直通地区;惟这个制度同时也需要政府内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学习,才能实现更有名有实的“行政主导”。
(作者系香港政策研究所前高级研究员、公共政策顾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明报》新闻网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4/4/30/loI1YE17NQdeG0276XVZSDgo3pPcInl0jk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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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致茵
行政与立法关系,曾是“行政主导”最核心的问题;惟选举制度完善后,以爱国者为主体的立法会,甚少对政府政策构成实质阻碍。而《香港国安法》立法后,一些持强烈意见的组织相继解散,一般市民讨论政策的热衷程度亦不及从前,故政府政策理论上可“长驱直进”。
说“有效率”是新制度的特点,相信没有错;余下影响施政成效的因素,就是行政机关实现政策目标的“能力”。“实施滞后”(implementation lag)是各地都常见的公共行政现象,指的是政策实施所需的时间远超预期。“实施滞后”并非没有社会代价,它连带的后果之一,就是推迟了政策达到预期效果或目标的时间。为何在外在因素难以构成强烈反弹的情况下,“实施滞后”问题仍有机会在今天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
“实施滞后”的原因
“实施滞后”现象的形成,可能是基于政策影响范围太广,政府需要花大量时间筹备。例如印度的商品及服务税,由一个概念至最终落实,就耗费了超过10年时间;而个中的原因,并非源于社会看不到改革的好处。除中央与邦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之外,新税制的制订过程亦要克服众多技术问题,包括全国数码化系统及合规程序(compliance procedures)的建构等;商界亦需时了解新税制、报税期限,以进行内部调整与培训。
另一些情况,就是政策设计未臻完善就已经推行,导致执行过程出现失误。的确,政策未必需要百分百完美才推出,因为政策实施之后,无论是政府或是社会,双方仍有空间适应和微调,逐步解决问题——前提是这些设计漏洞仍是可控。当市民发现当初忧虑的问题最终没有发生,反对声音自然平息。不过,假如临近推行政策前,政府才发现政策设计出现明显问题,或重要配套还未齐全,它就可能需要考虑“押后实施”。
以上两点,都是针对政策在设计与筹备过程中出现的延误。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实施滞后”可能是源于执行资源不足,或是政策通过官僚架构执行时,遇上程序过于繁复、部门间协调不良、执行意志不足等问题。这类情况,偶然会出现于一些需时审批的项目,例如资助、津贴等。2021年特区政府以电子方式派发消费券时,就曾因申请程序问题,而导致一批长者未能如期收款。然而,政策设计者如有缜密的思维,官僚架构特点对政策造成的潜在影响,应该早在设计阶段就被纳入考量之中。至于外在反对声音造成的阻力,只是众多实施滞后的原因之一。以康文署早前推出的订场系统“SmartPLAY”为例,相信无人会反对以科技解决通宵排场、“炒场”“霸场”等问题。SmartPLAY在推出后未能有效运作,更多是跟系统设计及部门协调有关。
“易通行”与“垃圾收费”之别
又以垃圾收费为例,政府就选择了“押后实施”。官员以“易通行”押后3个月实施为类比,指政府早有押后重要政策措施实行日期的先例。政府有这个想法,或许是因为“易通行”实施一段时间后,虽偶有技术问题,但整体运作已大致畅顺。
“押后”确是以时间换取空间的方法;惟“易通行”的规模及押后原因,与“垃圾收费”并不相同。如果说政府押后实施“易通行”是为了争取时间“解说”,这个研判大致准确,因为临近政策实施前,有很多驾驶者不知道是否必须申请“易通行”、如何申请,或是在申请期间遇到困难。当时“车辆贴”缺货、部分司机未能购入司机卡等,亦带来不便。
以上种种,都是解说和技术层面问题,并非政策设计本身有明显漏洞。“易通行”宣布押后实施之后,运输署的解说工作亦明显加强,包括在港铁加设咨询站、在隧道口广播等。相比起来,垃圾收费的持份者及政策所衍生的各类场境、涉及的跨部门协作等,都远比“易通行”多和复杂。把两个需要押后实施的政策都归类为“解说”问题,看来是把问题简化了。
避免“实施滞后”的方法
要避免“实施滞后”,可以有很多方法,这些方法在政策设计及执行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其中一些,相信政府本身已有经验,例如以试行方式测试政策效果。更根本的方法,是在设计过程中反复做思想实验,尽可能想像政策有可能存在的缺陷。
不过,这种严格的思想实验,并非单靠几个人“围炉”就能够做到。找出潜在缺陷的方法之一,是靠日常经验累积:当政策设计者(包括官员和公务员)本身在日常工作中已主动接触各类持份者,并从中了解持份者的思路,他们就更容易以设计思维制订政策。
另一方法,就是透过外来意见去验证政策。近来笔者友人推介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自传,书中就提到他在次按危机之后,如何制订针对银行业的方案。过程涉及两轮验证:第一轮是由政府内部审议各方案的利弊,从最高层内阁官员到总统办公室最初级的成员,都有机会提出疑问;内部审议过后,就由两组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做第二轮验证,确保政府已充分考虑了各方案的利弊、没有问题被遗漏。此例并非要说明世上存在百分百完美的政策,而是决策必须是基于知情选择(informed choice)。
为改善政策执行的进度,英国曾考虑在内阁层级设立“政策成效主管”(Head of Policy Effectiveness)一职,以审视所有跟政策制订和执行相关的问题,包括就失误做检讨。香港的体制里,似乎未有人担当此角色。本届政府出现执行上的问题(包括邮轮码头交通问题和垃圾收费)后,都由副司长亲自协调。为何一些执行问题,未有在事前已经想到?往后应如何加强事前的协调?副司长亲自督导后,望能找出答案,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除大型项目,政府将来更可能需处理一些不熟悉的政策范畴与突发情况。而纵观其他地方的经验,“实施滞后”在一些新型政策中(如人工智能政策)更常见。立法会与区议会选制完善后,政府政策确实容易争取议会支持,亦能够直通地区;惟这个制度同时也需要政府内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学习,才能实现更有名有实的“行政主导”。
(作者系香港政策研究所前高级研究员、公共政策顾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来源:《明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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