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杂志(记者 庄蕾)北京报道:3月2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介绍,《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会上表示,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遵循一个总体思路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处罚方式,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使行政法规更加符合社会实际需要。按照这个思路,对《决定》可以从4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一是突出优化政务服务。《决定》删去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精简了,这既适应了当前管理的工作实际,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二是注重规范监管执法。针对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根据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工作的要求,删去条例中关于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针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监管,强化法律义务的落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在会上表示,司法部在这次清理中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等形式,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审慎地研究,认为这些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需要以及有关领域的实际工作,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有关文件要求存在差距的问题,并且有关内容也有其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相应的承接措施。
郭启文举例说,这次废止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5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随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高质量收官,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这些行政法规的内容与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不相一致,同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以公司章程为核心、以公司治理制度为支撑、与基础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同时,这5部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已经有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废止后不会影响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此次清理后《决定》废止了这5部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