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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评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宽严相济
文|本刊评论员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草案》)将于明天(3月19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此次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是特区政府基于现行普通法制度下实行国家法律的广泛研究,并充分结合参考香港现有法律和实际情况下的审慎立法,绝大多数罪行的罚则远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相关法律宽松得多,呈现出宽严相济、重视实际情况的特点,体现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高度自信,是一次平衡国家安全与市民权利的稳健成熟立法。
这突出表现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去年英国通过的《2023年国家安全法》第1条“获取或披露受保护资料”罪中,将“受保护资料”界定为“任何为保护英国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而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览的资料、文件或物品,或可合理地期望会被以任何方式限制取览的资料、文件或物品”。香港则对“国家秘密”作出明确的定义,《草案》第28条提出,若属关乎中国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关乎中国国防建设或中国武装力量等7项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此外,为平衡国家安全与公众权利,特区政府从实际出发审慎立法,在《草案》第29条里明确加入“指明披露”内容,为与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设立基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即若披露国家秘密的目的为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政府依法执行职能的情况,抑或是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的严重威胁,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对此,其他普通法司法区并没有一致的处理方法,英国和美国甚至没有就有关罪行设立基于“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
《草案》中关于“境外干预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的条文也鲜明体现了这一点。以境外干预罪的罚则为例,澳大利亚的最高罚则为监禁20年,英国为监禁14年,而香港建议将罪则定为可处监禁14年。就规管组织方面,不少外国政府已设立关于境外影响力的登记制度。例如,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引入一套“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根据法案内容,英国官方可“点名”特定政权或实体,要求经相关政权或实体授意在英国从事“任何活动”的个人,按规定进行登记,范围不限于政治领域,如果不遵守登记要求、不回应信息通知、未符合登记要求却依旧按照相关安排进行活动等行为均属于违法。美国和澳大利亚亦设有类似制度。而香港经过审慎考虑后,决定不引入类似的登记制度,因为现行《社团条例》下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团运作的机制已为社会熟悉,而该机制亦具备相关运作经验。透过订立“境外干预”罪以及完善规管及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组织运作的机制,便可以针对性地处理有关问题。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立法所针对的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保护的对象正是广大香港市民和营商者,不仅无须担心误堕法网,更应对其充满信心。期待这份真正从国家与市民根本利益出发的法律文件早日生效,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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