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子迁
特区政府全速推进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工作,立法会相关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廖长江今天将向内务委员会提交口头报告。《条例草案》提出,针对违反相关国安罪行的潜逃者,特区政府会否因应潜逃罪犯提出具阻吓力的限制行为,例如剥夺资产、专业资格、限制行动等。包括潜逃者根据任何条例持有的专业执业资格均会暂时吊销;而在其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亦会暂时无效,亦不容许提出上诉或覆核条文。如果潜逃人为公司董事,其职位亦会被暂时罢免,并据此而暂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该公司的管理等。
正如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指出,必须要加强针对潜逃者,除了本身文件中提到的考虑取消潜逃者护照,亦积极考虑减少福利、取消专业资格及商业牌照等,强调会用尽一切方法,令违反相关国安罪行的潜逃海外人士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笔者对此表示认同,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危及国家安全者被取消专业资格合理合法,甚至应在其专业范围终身禁入。只有这样,才能对违法者产生阻吓力,震慑在香港或海外从事危害国安行为人士,展示国安法律的域外效力,社会各界及各行业组织都应予以支援和配合。
如许智峰之流违反国安罪行的潜逃者,已背负多项罪名,仍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考牌执业」,还洋洋自得,无视法纪。他们自恃身在外地便大放厥词,唱衰香港,甚至参加反中乱港活动。如果任由他们保留专业资格,只会令他们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内蛊惑人心,荼毒更多的人。还有加强对潜逃者的惩罚措施,是要明确传达一个信息,违法犯罪者必定会被追究到底,即使逃跑到境外,虽远必究。潜逃者或者任何意图犯法之人不要心存侥幸,不要以为可以一逃了之,逍遥法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得一时,逃不了一世!
特区政府应制定有关方案,在有关人士在香港的专业资格被暂时吊销时,要求香港的相关专业团体,通知外国有关专业团体禁止其考取专业资格的牌照,以确保香港司法制度得以有效执行。但《条例草案》若只要求相关专业团体,不时更新专业名册,并不合适,可以改为「在合理时间内」更新,又或者即时更新名册。
(作者系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香江聚贤法律专业人才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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