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安排》)今日(1月29日)正式生效。
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机制下,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对方就该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新机制让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
《条例》旨在透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民商事安排》。两地法院从今日开始在《民商事安排》涵盖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都适用新机制。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表示:“《民商事安排》突显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独特优势,香港是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就相互认可及强制执行判决订立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安排。《民商事安排》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发展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林定国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合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上致开幕辞。研讨会讲解《民商事安排》及《条例》,包括适用规则和具体程序,吸引了约300人亲身出席。市民亦可浏览《条例》的专题网站或参阅《条例》的宣传单张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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