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屠海鸣
今年香港回归祖国已经进入第27个年头,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去年10月份公布的施政报告中,提出2024年内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对于李家超提出的这个时间表,中央表示充分肯定,内地民众给予很高评价,香港各界也普遍予以认同;但仍有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香港国安法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足以震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国安法的话,23条立法尚有必要;现在有了国安法,就不必劳神费心地推进23条立法了,特区政府应把重心放在谋发展、惠民生上。
这些声音乍一听,似乎有一定道理,但若深究,就会发现这种认知是肤浅的,亦或另有意图。其实,23条立法与香港国安法实施并不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为香港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两者相互补充 确保港长治久安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里共列举了7项禁止的行为。香港国安法共订明了4项罪行: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照一下就会发现,基本法23条涉及的7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只有两项是与香港国安法当中的罪行重叠,即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基本法23条表述为“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基本法第23条要求禁止的5类行为,香港还没有完成本地立法。
比如,23条提到“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一条就非常重要,可以看出当年基本法的制定者很有远见,早就预料到可能出现的非常情况。
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的某些政治组织公开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密切联系,某些政党重要成员乞见美国政要,并称香港游行是“为美国而战”,还请求美国政府制裁香港。试想,如果23条立法早就解决,香港的那些政治组织还敢公然勾结外部势力反中乱港吗?“港独”分子还敢公开叫阵吗?
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由于没有堵住本地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漏洞,致使他们里应外合,一场“港版颜色革命”把香港拖入了“黑暴”的深渊。亡羊补牢,犹未迟也。香港国安法打击重罪,完成23条立法则打击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二者相互补充,才能筑牢国家安全之基。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如何理解“宪制责任”和“根本责任”?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中央透过基本法授权香港就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这是香港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如果香港完全履行了宪制责任,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中央就不用出手了;如果香港没有完全履行宪制责任,导致国家安全出了乱子,中央就必须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履行根本责任。也就是说,中央有“兜底”的职责。香港国安法正是在香港特区无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背景下出台的,起到了震慑国安犯罪的巨大作用。
宪制责任与根本责任 并不冲突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手段丰富多样。比如省级层面就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港澳两个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相当于省级层面,香港和澳门能以“特别行政区”的形式存在,中央允许港澳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体现了包容性。但有人以“联邦制”的思维曲解香港与中央的关系,这是完全错误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来就不是联邦制国家。港澳两个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并非“平起平坐”的关系。厘清了这一点,更容易理解“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和“中央政府的根本责任”。
香港特区完成23条立法,属于履行宪制责任。中央制定并在香港实施国安法,是履行根本责任。不能因为中央履行了根本责任,香港就可以不履行宪制责任。不妨打个比喻,某家人居住的小区治安状况不良,经常发生入室偷盗的事情,小区安装了一道“防盗门”,可疑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但这家人不能因此就高枕无忧,把自家的房门敞开,任别人自由出入。须知能力虽有大小,但各有各的责任不可推卸、不可妥协。
23条立法 防“小祸”变“大祸”
基本法23条提及7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中列明“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基本法是具有宪制地位的法律,主要订明大方向、大原则,不可能就具体问题作出非法详尽的规定。如何界定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及“政治活动”呢?如果香港长期不就此立法,就容易造成混乱。发生在2018年的一件新闻事件,值得深入剖析。
2018年8月9日晚,日本千叶县白井市议员和田健一郎来港被拒入境,时任立法会议员区诺轩认为,“无理拒绝”各国的议员入境将破坏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声誉,“窒碍各地公民社会正常交流”云云。陈浩天、黄之锋等一众“港独派”和“自决派”也加入鼓噪,指摘香港“自由倒退”。
事实上,和田健一郎并非一般政治人物,他是“日本李登辉之友协会”的核心成员,该协会鼓吹强化台日关系,支持“台独”。更为严重的是,和田健一郎曾在2018年3月来港,参加区诺轩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时的造势大会,还专程从臭名昭着的日本靖国神社求来一个“必胜”的不倒翁,在造势大会现场送给区诺轩,为其拉票。
香港的选举属于中国内政,根据1648年《斯威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下的国际秩序原则,一个国家主权以内的事,不容外国干预。选举属于内政中最重要的事项,各国都制定严格的法律,禁止外国人干预本国本地区选举。但由于香港没有完成23条立法,香港入境事务处的正确做法却遭到“港独”势力的疯狂攻击。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类似的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的例子不胜枚举,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其活动,令外部反华势力得寸进尺,与本港激进分子勾结,终于在2019年6月利用特区政府“修例”的时机,引爆了“港版颜色革命”,给香港造成了惨痛损失和教训。
维护国家安全,既要打击重大犯罪,也涉及到“拒绝入境”这样的限制性措施。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补上了“大漏洞”,23条立法则可补上密密麻麻的“小漏洞”,防止“小祸”演变成“大祸”,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全国港澳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庆祝大会的致辞中寄语香港各界,“齐心协力把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这块‘短板’尽快补上,让香港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拼经济、拼发展。”
夏宝龙的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把维护国安的“短板”补上了,经济发展才有保障、才可持续。
李家超和本届政府就任以来主动作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破解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生保障等领域难题方面实施了许多开创性措施,展现出有为政府的新风貌,今年完成23条立法将是“代表作”之一。
当下香港良政善治展现出新气象,23条立法的最佳时机已经到来,社会各界应力挺特区政府推展23条立法,尽快完成这道“必答题”,把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本源打造得更加坚实,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环境筑牢得更加坚固,助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作者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文章原刊于香港《经济日报》,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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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海鸣
今年香港回归祖国已经进入第27个年头,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去年10月份公布的施政报告中,提出2024年内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对于李家超提出的这个时间表,中央表示充分肯定,内地民众给予很高评价,香港各界也普遍予以认同;但仍有一些质疑的声音,认为香港国安法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足以震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国安法的话,23条立法尚有必要;现在有了国安法,就不必劳神费心地推进23条立法了,特区政府应把重心放在谋发展、惠民生上。
这些声音乍一听,似乎有一定道理,但若深究,就会发现这种认知是肤浅的,亦或另有意图。其实,23条立法与香港国安法实施并不冲突,而是互为补充,为香港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两者相互补充 确保港长治久安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里共列举了7项禁止的行为。香港国安法共订明了4项罪行: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对照一下就会发现,基本法23条涉及的7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只有两项是与香港国安法当中的罪行重叠,即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基本法23条表述为“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基本法第23条要求禁止的5类行为,香港还没有完成本地立法。
比如,23条提到“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一条就非常重要,可以看出当年基本法的制定者很有远见,早就预料到可能出现的非常情况。
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的某些政治组织公开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密切联系,某些政党重要成员乞见美国政要,并称香港游行是“为美国而战”,还请求美国政府制裁香港。试想,如果23条立法早就解决,香港的那些政治组织还敢公然勾结外部势力反中乱港吗?“港独”分子还敢公开叫阵吗?
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由于没有堵住本地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漏洞,致使他们里应外合,一场“港版颜色革命”把香港拖入了“黑暴”的深渊。亡羊补牢,犹未迟也。香港国安法打击重罪,完成23条立法则打击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二者相互补充,才能筑牢国家安全之基。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如何理解“宪制责任”和“根本责任”?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中央透过基本法授权香港就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这是香港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如果香港完全履行了宪制责任,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中央就不用出手了;如果香港没有完全履行宪制责任,导致国家安全出了乱子,中央就必须出手维护国家安全,履行根本责任。也就是说,中央有“兜底”的职责。香港国安法正是在香港特区无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背景下出台的,起到了震慑国安犯罪的巨大作用。
宪制责任与根本责任 并不冲突
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手段丰富多样。比如省级层面就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港澳两个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相当于省级层面,香港和澳门能以“特别行政区”的形式存在,中央允许港澳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体现了包容性。但有人以“联邦制”的思维曲解香港与中央的关系,这是完全错误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来就不是联邦制国家。港澳两个特区与中央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并非“平起平坐”的关系。厘清了这一点,更容易理解“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和“中央政府的根本责任”。
香港特区完成23条立法,属于履行宪制责任。中央制定并在香港实施国安法,是履行根本责任。不能因为中央履行了根本责任,香港就可以不履行宪制责任。不妨打个比喻,某家人居住的小区治安状况不良,经常发生入室偷盗的事情,小区安装了一道“防盗门”,可疑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但这家人不能因此就高枕无忧,把自家的房门敞开,任别人自由出入。须知能力虽有大小,但各有各的责任不可推卸、不可妥协。
23条立法 防“小祸”变“大祸”
基本法23条提及7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中列明“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基本法是具有宪制地位的法律,主要订明大方向、大原则,不可能就具体问题作出非法详尽的规定。如何界定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及“政治活动”呢?如果香港长期不就此立法,就容易造成混乱。发生在2018年的一件新闻事件,值得深入剖析。
2018年8月9日晚,日本千叶县白井市议员和田健一郎来港被拒入境,时任立法会议员区诺轩认为,“无理拒绝”各国的议员入境将破坏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声誉,“窒碍各地公民社会正常交流”云云。陈浩天、黄之锋等一众“港独派”和“自决派”也加入鼓噪,指摘香港“自由倒退”。
事实上,和田健一郎并非一般政治人物,他是“日本李登辉之友协会”的核心成员,该协会鼓吹强化台日关系,支持“台独”。更为严重的是,和田健一郎曾在2018年3月来港,参加区诺轩参选立法会港岛区补选时的造势大会,还专程从臭名昭着的日本靖国神社求来一个“必胜”的不倒翁,在造势大会现场送给区诺轩,为其拉票。
香港的选举属于中国内政,根据1648年《斯威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下的国际秩序原则,一个国家主权以内的事,不容外国干预。选举属于内政中最重要的事项,各国都制定严格的法律,禁止外国人干预本国本地区选举。但由于香港没有完成23条立法,香港入境事务处的正确做法却遭到“港独”势力的疯狂攻击。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类似的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的例子不胜枚举,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其活动,令外部反华势力得寸进尺,与本港激进分子勾结,终于在2019年6月利用特区政府“修例”的时机,引爆了“港版颜色革命”,给香港造成了惨痛损失和教训。
维护国家安全,既要打击重大犯罪,也涉及到“拒绝入境”这样的限制性措施。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补上了“大漏洞”,23条立法则可补上密密麻麻的“小漏洞”,防止“小祸”演变成“大祸”,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全国港澳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庆祝大会的致辞中寄语香港各界,“齐心协力把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这块‘短板’尽快补上,让香港轻装上阵,集中精力拼经济、拼发展。”
夏宝龙的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把维护国安的“短板”补上了,经济发展才有保障、才可持续。
李家超和本届政府就任以来主动作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破解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生保障等领域难题方面实施了许多开创性措施,展现出有为政府的新风貌,今年完成23条立法将是“代表作”之一。
当下香港良政善治展现出新气象,23条立法的最佳时机已经到来,社会各界应力挺特区政府推展23条立法,尽快完成这道“必答题”,把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本源打造得更加坚实,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环境筑牢得更加坚固,助推“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作者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文章原刊于香港《经济日报》,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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