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 章丛墨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保护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生态安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特别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更多关注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总书记的讲话为新时代海洋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特别强调:“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绿色发展,一代接著一代干,久久为功,建设美丽中国,为保护好地球村作出中国贡献。”
在2018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比如,治理好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就需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河流海洋、水生态水资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在2023年7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处理几个重大关系——其中一个重大关系就是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同时,在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这一重大任务中,也提出了“实施最严格的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可以看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被愈发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在海洋事业中占据的比重有显著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全面融入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也被纳入美丽中国建设总体布局中一体谋划部署,必会受到更多关注。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坚持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推动各项工作深入扎实推进,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9%,同比“十四五”末提升4.5个百分点,全国监测的24个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整体质量改善,继续保持无“不健康”的状态。
布局“1+5”顶层设计。“1”指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10月24日已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5”指五个重大政策文件,即《“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2021-2025年)》。围绕这一顶层设计,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基调和求真务实的要求,全力推动“十四五”各项重点工作稳妥推进、稳定见效。
坚持美丽海湾建设工作主线。在国家层面,编制印发《美丽海湾建设基本要求》《美丽海湾建设参考指标(试行)》,提出明确的建设要求,设置简明的建设指标,让广大市民能够形象理解、切身感受美丽海湾的环境之优、生态之美、治理之效,同时遴选征集第二批优秀案例,以此激励沿海各地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在省级层面,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海南、广西等多个沿海省份印发省级美丽海湾建设方案或建设要求,明确了区域内美丽海湾建设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形成了比学赶超、推深做实的良好氛围。2022年,全国283个海湾中,144个海湾的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超过85%,90个海湾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同比提升。
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这一标志性战役。推动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及邻近海域落实《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指导督促相关沿海地方落实落细省市两级实施方案,统筹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等治理措施。针对渤海等部分海域水质出现反弹、部分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明显上升的问题,印发《关于加强重点海域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与管控的意见》,指导沿海地方深入一线开展问题排查和成因分析,编制“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方案。
抓好入海排污口管理排查,海水养殖、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监管等几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排查整治相关技术指南,组建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支持专家组,按城市开展驻点技术帮扶,指导督促地方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流域海域局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质量现场核查;建设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全国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开展沿海养殖遥感监测和监视监管,编制《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指导沿海省份开展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提升海洋倾废和海洋工程监管能效,确保倾废审批职责下放流域海域局后平稳运行,积极支撑保障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督察执法这一“利剑”作用。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关注对象。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2023年12月1日集中公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通报指出,福建省漳州市海洋保护不力,违法违规问题依然存在;海南省一些地区红树林保护不力,侵占破坏问题仍然多发。第一批督察五省中的两省被指出了典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涉海问题重要性可见一斑。此外,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中国海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开展了“碧海2023”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行动重点对围填海管控和无居民海岛保护、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和海砂开采运输、国际通信海缆和重要油气管道保护、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谱写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我国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化,由此导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同样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近岸水质改善成效不够稳固,存在反复风险;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根本遏制,部分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海洋微塑料治理、蓝藻赤潮暴发等海洋生态环境难题亟待解决。
当然,风险与机遇通常并行。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风险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同时也意味著我们的保护工作将面临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机遇,更意味著我们需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谋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下一步,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海洋,谱写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一是要继续建立健全陆海统筹的制度体系。推动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地见效,推进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建设,继续压实相关部门和沿海地方“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党政领导责任,健全完善涉海企业责任体系,推动形成从山顶到海洋,权责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大格局。
二是坚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地市为实施主体、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的组织实施机制,指导沿海地方编制美丽海湾建设实施方案,“一湾一策”协同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岸滩环境整治,新谋划和推进一批有示范效应、有带动作用、有关键实效的标志性举措并加以推广,因地制宜推进“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重要力量。
三是要持续深入打好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巩固深化攻坚成果,推动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以突出问题为导向,持续推进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加强陆海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和综合监管,精准实施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等重大工程措施,确保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不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四是要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加强公众亲海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亲海环境品质,丰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存在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满足公众临海亲海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求。建立常态化的公众意见征集和舆情响应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多渠道参与和常态化监督。
五是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深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打造“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国际示范区,积极探索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垃圾防治等重点领域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智慧。
(作者系国家部委研究员,本文发布于《紫荆》杂志2024年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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