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12月13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的安排,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早于去年,笔者就已提出“为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立法”的议员议案,并获得立法会通过;同时,笔者亦多次在立法会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上呼吁特区政府积极推动今年6月与国家网信办签署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金融及医疗等关系经济、民生及大湾区联通发展的重大范畴先行先试,促进大湾区内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也欣悉建议获新一份《施政报告》采纳。
是次的《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实现了多项历史性突破:
1. 第一项由两地官方共同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便利措施;
2. 第一次由国家级和香港特区官方机构共同制定实施指引;
3. 第一份强调“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大湾区实施指引,保障了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4. 第一次简化香港与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安排,包括免除了内地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数量限制,以及简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评估内容,便民利企;否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内地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成本巨大,如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况,数据处理者须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及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5. 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共同制订的大湾区指引文件,譬如《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条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实施指引及标准合同要求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可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6. 第一次确立“属地备案”原则(第八条)、“属地监管”原则(第九条)、“社会监督”原则(第十条)、“信息泄露属地补救和监管”原则(第十一条)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适用”原则(标准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应用于大湾区内数据跨境流动;
7. 第一份附上标准合同模板的大湾区实施指引,大大降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不确定性;及
8. 第一次突破两地政策、法制不同的掣肘,是两地重大合作发展平台(如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推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时所需要的新思维,为两地创新治理体系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值得留意的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强调香港个人资料的处理及出境仍会按自愿原则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受规管。因此,如“有心人”企图借此蛊惑人心讹称《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便利“个人资料送中”,则大可不必。
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本月将开展《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先行先试安排,首阶段会在对跨境服务需求较为殷切的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率先推展,并表示有兴趣参与先行先试的个人或企业可于今年年底或之前提交意向书。笔者在此呼吁创科局及资科办对此项重大利好政策多作解说、各大商会及相关业界组织积极向会员推广,相信此项突破性举措将有助降低业界的合规成本,促进跨境服务的提供及推动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发展。
感谢国家网信办的大力支持,也欣赏特区政府“以结果为目标”的实干作风,积极为民做实事、做成事,为“数字湾区”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突破,为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缔造更有利条件。
https://minio.bau.com.hk/zjsp/bTJoLPBsTXvgIDllzdsR4VVqqboq1nX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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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创科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12月13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的安排,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早于去年,笔者就已提出“为数字经济和电子政务立法”的议员议案,并获得立法会通过;同时,笔者亦多次在立法会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上呼吁特区政府积极推动今年6月与国家网信办签署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以金融及医疗等关系经济、民生及大湾区联通发展的重大范畴先行先试,促进大湾区内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也欣悉建议获新一份《施政报告》采纳。
是次的《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实现了多项历史性突破:
1. 第一项由两地官方共同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便利措施;
2. 第一次由国家级和香港特区官方机构共同制定实施指引;
3. 第一份强调“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大湾区实施指引,保障了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4. 第一次简化香港与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安排,包括免除了内地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数量限制,以及简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评估内容,便民利企;否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内地个人信息出境的合规成本巨大,如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况,数据处理者须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及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5. 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共同制订的大湾区指引文件,譬如《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第十条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实施指引及标准合同要求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可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6. 第一次确立“属地备案”原则(第八条)、“属地监管”原则(第九条)、“社会监督”原则(第十条)、“信息泄露属地补救和监管”原则(第十一条)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属地法律适用”原则(标准合同第八条第二项)应用于大湾区内数据跨境流动;
7. 第一份附上标准合同模板的大湾区实施指引,大大降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不确定性;及
8. 第一次突破两地政策、法制不同的掣肘,是两地重大合作发展平台(如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推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时所需要的新思维,为两地创新治理体系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值得留意的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强调香港个人资料的处理及出境仍会按自愿原则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受规管。因此,如“有心人”企图借此蛊惑人心讹称《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便利“个人资料送中”,则大可不必。
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本月将开展《大湾区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先行先试安排,首阶段会在对跨境服务需求较为殷切的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率先推展,并表示有兴趣参与先行先试的个人或企业可于今年年底或之前提交意向书。笔者在此呼吁创科局及资科办对此项重大利好政策多作解说、各大商会及相关业界组织积极向会员推广,相信此项突破性举措将有助降低业界的合规成本,促进跨境服务的提供及推动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发展。
感谢国家网信办的大力支持,也欣赏特区政府“以结果为目标”的实干作风,积极为民做实事、做成事,为“数字湾区”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突破,为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缔造更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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