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已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今日(12月15日)刊宪公布,即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书),冻结罪行相关财产,目的是:
(一)保存涉案财产,以便日后可取得(并执行)没收令或充公令;
(二)防范涉案财产被用作资助或协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
(三)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于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并正持续进行的侦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处理财产。
有关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而法院只能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书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检控程序)完结前延长,《实施细则》没有作出清晰规定。
经是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根据附表3发出的通知书在与其相关的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修订体现通知书机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而引起国家安全风险。修订的详细条文请参阅此网页。
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是次修订属技术性修订,范围相当狭窄,只是针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若有关法律程序尚未完结,相关的通知书暂时继续有效,实属理所当然,因此修订确属必须,令特区政府能继续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特区政府发言人亦指出:"修订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权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书影响的人可根据《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通知书,或者申请特许或更改特许处理财产。有关申请特许的机制,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和保障财产权之间作出了平衡。”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首次制定的《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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